正文 第41章 版權與圖書版權貿易(8)(1 / 2)

1.版權貿易洽談中需要注意的有關問題

在涉外版權貿易中,著作權人和出版社須在法律框架內進行貿易活動。出版社應當盡到注意的義務,認真檢查著作權人授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使自己的權利免遭侵害,保障社會公眾享有更真實的文化權利。為此,可以要求對方提供經公證機關公證並由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的版權歸屬證明。在出版社沒有對外版權貿易經驗、沒有專業人員從事版權貿易業務時,委托權威的版權代理機構運作不失為開展版權貿易的一條捷徑。在我國內地的版權代理機構中,中華版權代理總公司,上海、廣西萬達、北京等版權代理公司在涉外版權貿易中表現比較活躍,他們都有一批精通外語和版權業務、熟悉國際版權貿易操作規程的專業人員,可以為著作權人和出版社提供從洽談、簽約、監督合同履行到圖書出版的全程專業服務。中華版權代理總公司是目前全國代理公司中從業人員數量最多、代理業務最多、最具權威性的國家級版權代理機構。該公司與俄羅斯、東歐等國家和地區的版權行政管理部門、版權代理機構、版權集體管理組織、大出版公司、著名作家保持著較好的合作關係,為國內出版社代理引進了很多版權作品,是全世界代理俄文版權最多的代理公司,我國也因此成為世界上出版俄文圖書最多的國家。代理機構不僅可以有效地維護著作權人和出版社的權益,還可以使著作權人更安心創作,出版社更認真履行編輯出版發行的職責。

2.簽約中需要注意的有關問題

新著作權法規定了版權許可使用合同和轉讓合同應當具備的主要條款,但這並不是說當事人不得對合同內容根據具體情況有所調整。著作權法列舉的合同內容隻具有提示性和示範性,當事人完全可以自行約定,但合同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對授權許可使用作品的方式(作品載體)、權利種類、是否專有權、地域範圍、期間、付酬標準和辦法、違約責任、爭議的解決辦法、法律適用等條款協商一致,約定清楚,準確無誤,避免約定不明,產生歧義。盡量使用國際通用的法律專業用語或約定俗成的詞語。

這裏需要注意“分許可”的問題。如果合同約定著作權人授予出版社為期若幹年(不超過合同有效期)的“分許可”權,以及收益的具體分成比例,出版社就有權向其他出版社發放分許可。這種情況往往使後來的出版社預見到取得“分許可”可能帶來的利益。在我們與俄羅斯的版權貿易中經常使用“分許可”。

3.新出現權利的版權保護

在信息技術飛速發展的今天,引進圖書後,有些電子出版社想將其製作成數字化製品,有些網絡公司準備把它上網。由於出版社是圖書版權的引進者,為了促進作品的廣泛傳播,把著作權人享有的“數字化製品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利落到實處,在事先未就這幾項權利約定的情況下,出版社應與著作權人另簽合同,取得著作權人就這些權利的授權後,再和新使用者簽訂合同。當然,出版社最好在版權引進時就在版權代理機構代理的所有外文版權引進合同中都明確附加上“數字化製品權”。

4.履約中需要注意的有關問題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履行和不適當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都屬於違約行為。出版社必須嚴格履行合同規定的各項義務,遵守支付預付版稅的時間、出版時間、提交銷售報告的時間、寄送樣書時間。哪怕是很小的義務,隻要是合同中約定的條款,就必須履行,否則不但造成違約,還影響出版社的信譽和對外形象。這方麵的問題在實踐中有很多。

出版社隻能行使在合同中著作權人明確授予的權利。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出版社不得行使合同中未明確許可、轉讓的權利,這些權利歸著作權人享有;否則就是侵犯了著作權人的使用權,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如果合同中約定出版社有打擊侵權盜版的責任,出版社就有義務采取措施,追究相應侵權行為人的行政、民事乃至刑事責任。現實情況是,出版社因出版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而侵犯版權引進方麵專有出版權的情況時有發生。實際上,譯者對譯作享有的著作權和原著作權人的權利都不得侵犯。在已經發生的幾起引進外版圖書出版社的專有出版權被侵犯案件中,由於原著作權人沒有主張權利而使其權利沒有得到保護。

Tip:拒接垃圾,只做精品。每一本书都经过挑选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