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學校發給停學證明,屆時插入下一年度後繼班級學習。如再無後繼班級,不再保留學籍,作退學處理。
二年製、三年製學生隻能留級一次。
××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不及格課程門數,按下列規定辦理:
(1)一門課程分幾個學期講授,而每個學期進行考核時,每學期均按一門課程計算。
(2)凡按教學計劃規定的各種教學實踐環節,如單獨進行考核不及格時,各按1門課程不及格記。
(3)單獨開設的實驗課,按1門課程計算。
(4)體育課不及格,可不計入留級課程門數,但必須經補考及格才準畢業。
××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第二十五條凡達到留級條件的學生必須待其將不及格的課程重修及格後,隨下一個年級畢業。嚴禁將留級學生又升跳到原年級。
(五)轉學
××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學生因家庭調動或因其他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在本校學習,需轉本省其他學校學習的,經本人申請,所在班同意,並出具轉入學校接收證明,送學生處報主管校長批準,由本人填寫教育廳的“轉學申請表”,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一般不接受外校學生轉入我校。如有特殊原因要求轉入我校者,必須是與我校同性質學校有學籍的學生,其所學的學製以及教學計劃基本與我校相同,其學習進度又能與我校進度銜接,在班額許可條件下,才給予考慮。轉入時必須經教導處同意送學生處並報主管校長批準。轉來的學生對我校該專業已開過的課程必須學過,而且各科考核成績及格,否則不予接受,轉學手續必須在學期開學前、最近在開學後1周內辦理,逾期不予辦理。
(六)休學與複學
××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1)因病經縣(市)以上醫院或指定醫院診斷,需停課治療、休養占一學期總學時的1/3以上者。
(2)根據考勤,一學期缺課(含請假)超過總學時1/3者。
(3)因某種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
××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學生休學期限:二年製、三年製學生隻能休學1次,以一年為限;凡休學超過規定期限仍不能複學者,作退學處理。
××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第三十條學生休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1)學生申請休學,須將休學的有關證明和申請報告,向校和學生處提出申請,由班主任及教導主任簽署意見、蓋章後,將有關資料報送學生處,經批準後方可休學。
(2)獲準休學的學生,須到學生處辦理休學離校手續,領取休學證明書。
(3)學生休學期間,不得住在校內,不準隨班聽課和參加考核,也不得提前複學。
(4)學生休學,要考慮本人所學專業下屆是否繼續招生,若下屆不招該專業(即無班可複),則不辦理休學,隻能作退學處理;
(5)學生在休學期間,不得報考其他學校。
(6)學生應征入伍,需辦理休學手續,可保留學籍至服滿義務兵役期。
××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學生複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1)學生休學期滿,應於學期開學前兩周持有關證件及複學申請,由教導主任簽署意見,到學生處辦理複學手續。複學後,一律編入原專業下一年級學習。
(2)因病休學的學生,申請複學時必須持有縣(區)級以上醫院診斷確已恢複健康、能堅持正常學習的證明,並經學院複查合格,方可複學。複查不合格者,不得複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