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學院可對申請複學的學生進行政治複查。在休(停)學期間,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者,取消複學資格。

(七)退學

××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退學:

(l)屬考試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者,不論何時發現,一經查實,由學生處提出意見,經校長批準,取消入學資格。

(2)凡取得我校學籍的學生,在校期間不得報考其他能取得學曆證明的同等院校。一經發現,由學生處取消在本校的學籍。

(3)一學年考核成績不及格的課程,經補考、重修、留級累計仍有五門(含五門)以上課程不及格者。

(4)未經批準,逾期兩周不注冊者。

(5)休學(停學)期滿,逾期不辦複學手續,或經複查不合格不能複學者。

(6)休學期滿,無相應專業後繼班級者。

(7)經醫療單位確診,患有精神病、癲癇病、麻風病,以及病(傷)情嚴重不能堅持學習又難以在短期內治愈者。

(8)經學校動員,因病該休學而不休學,且在一學年缺課超過總學時的1/3者。

(9)因其他特殊原因,學生本人或所在單位認為不能繼續學習者。

(10)本人申請退學,經說服教育無效者。按照上述規定作退學處理,對學生不是一種處分。

××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學生退學,經班主任、教導主任提出意見,送學生處審核,校長批準,報省教育廳備案,並通知學生所在單位或家長。學生退學,發給退學證明。學習滿1年,所修各門課程經考核取得及格成績者發給相應學習證書。未經批準擅自離校的學生作自動退學處理,取消學籍,不發給學習證書和退學證明。

學生退學後不得複學。

(八)獎勵與處分

××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對德、智、體全麵發展或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鍛煉身體某一方麵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揚或獎勵。

對學生的獎勵實行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辦法。表揚和獎勵的方式有:授予“優秀學生”、“優秀學生幹部”稱號或其他單項榮譽稱號,口頭表揚,通報表揚,發給獎狀、獎品等,表揚和獎勵的有關材料歸入學生本人檔案。

××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輕重,給予批評教育和紀律處分。處分分下列六種: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有關處分材料歸入本人檔案。

畢業班學生不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學校可酌情分別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的處分:

(1)反對四項基本原則,鼓吹資產階級自由化,有明顯反對中國共產黨領導,反對社會主義的言論和行為者,以及組織和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破壞安定團結而堅持不改者。

(2)違反國家政策法令,觸犯國家刑事的各種犯罪分子。

(3)破壞公共財產,盜竊國家、集體和私人財物造成嚴重損失和嚴重危害者。

(4)小偷小摸屢教不改,或賭博酗酒,或行凶鬥毆影響很壞,或品行惡劣、道德敗壞者。

(5)違反學校紀律、違反學生守則,情節極為嚴重者。

(6)一學期曠課累計超過50學時(含50學時)者。

××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經教育後認識較好,一年內有顯著進步的,可撤銷其處分(原處分仍應記載),經教育不改者,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