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資格條例第六章罰則

教師資格條例第十八條依照教師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

(一)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教師資格條例第二十條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其考試成績作廢,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教師資格條例第二十一條教師資格考試命題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違反保密規定,造成試題、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泄露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教師資格條例第二十二條在教師資格認定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教師資格認定工作造成損失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教師資格條例第七章附則

教師資格條例第二十三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範

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範

(國家教育委員會、全國教育工會

1997年8月7日重新修訂,9月3日頒布施行)

一、依法執教

學習和宣傳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同誌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擁護黨的基本路線,全麵貫徹國家教育方針,自覺遵守《教師法》等法律法規,在教育教學中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保持一致,不得有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言行。

二、愛崗敬業

熱愛教育、熱愛學校、盡職盡責、教書育人,注意培養學生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認真備課上課,認真批改作業,不敷衍塞責,不傳播有害學生身心健康的思想。

三、熱愛學生

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的人格,平等、公正對待學生。對學生嚴格要求,保護學生合法權益,促進學生全麵、主動、健康發展。

四、嚴謹治學

樹立優良學習風尚,刻苦鑽研業務,不斷學習新知識,探索教育教學規律,改進教育教學方針,提高教育、教學和科研水平。

五、團結協作

謙虛謹慎、尊重同誌,相互學習、相互幫助,維護其他教師在學生中的威信,關心集體,維護學校榮譽,共創文明校風。

六、尊重家長

主動與學生家長聯係,認真聽取意見和建議,取得支持與配合。積極宣傳科學的教育思想和方法,不訓斥、指責學生家長。

七、廉潔從教

堅守高尚情操,發揚奉獻精神,自覺抵製社會不良風氣影響。不利用職責之便牟取私利。

八、為人師表

模範遵守社會公德,衣著整潔得體,語言規範健康,舉止文明禮貌,嚴於律己,作風正派,以身作則,注意身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