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學工作檢查情況彙總表》

學生不合格項控製程序

一、目的

對學生在德、智、體等方麵出現不合格項進行控製,以促進其全麵健康地發展。

二、適用範圍

本程序適用於學生在德、智、體諸方麵和在校時各個階段出現不合格項時的處理辦法。

三、職責

1.教導處負責學生招生錄取工作時對新生的不合格項和學生的操行品德方麵的不合格項進行控製。

2.教導處負責對學生的成績和體育成績的不合格項進行控製。

3.校醫務室負責對學生身體方麵的不合格項進行控製。

4.主管副校長負責對不合格學生進行處理。

四、程序

(一)不合格學生的認定、標識(登記補考學生名單表)

1.教導處和各年級根據學生在學期、學年、畢業以及教學階段考試、考核結果作出不合格項評定,並按規定做好標識。

2.教導處根據學生在學期、學年、畢業以及平時的表現,如不滿足思想品德要求應作出不合格項的評定,並按規定做好標識。

(二)學生不合格項的處理

1.學生學業不合格項的處理有以下五種情況:

(1)安排重修或補考以達到規定要求。

(2)跟班試讀,參加下階段的補考。

(3)畢業前的補考。

(4)留級或結業。

(5)新生不合格按《學生入學和報到注冊控製程序》執行。

2.學生操行不合格項的處理有以下兩種情況:

(1)視情節給予紀律處分。

(2)重點幫助教育。

(三)主管校長負責對不合格項的審批。

(四)教導處對上述學生不合格項的處理情況,予以記錄並保存。

五、支持性文件

《學生手冊》

六、相關記錄

《學生違紀報告單》

附件學校相關法律法規

1.全國中小學校長持證上崗製度的規定

實行全國中小學校長持證上崗製度的規定

1997年12月31日國家教育委員會發布

各級校長主管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要按照上述規定和要求,認真做好中小學校長任免、培訓、考核、獎懲等各項管理工作和校長後備人選的選拔、培訓工作,要將參加培訓情況作為任用校長的重要條件和考核校長的重要內容。為堅持和完善中小學校長持證上崗製度,現就有關問題作出如下規定:

一、凡擔任國家舉辦或社會力量舉辦的普通中小學校長(農村完小正、副校長以上,下同)職務的,必須參加崗位培訓,並獲“崗位培訓合格書”。因工作需要,培訓前進入崗位的,隻能任代理校長,待獲得“崗位培訓合格書”後再正式任命或聘任校長職務。

二、已經獲得教育管理專業專科(含)以上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的,可免修與中小學校長崗位培訓內容相同的課程。

三、對已獲崗位培訓合格證書的校長,各地應采取有效措施,保持相對穩定。更換學校並仍擔任中小學校長職務的,其“崗位培訓合格書”繼續有效。

四、已經獲得“崗位培訓合格書”的校長,在頒證後的每五年中應繼續參加國家規定時數的培訓,獲得相應的培訓合格證書,並作為校長繼續任職的必備條件。

五、培訓機構開展校長培訓工作應經教育行政部門的批準或備案,並參照國家教委製定的教學計劃組織實施。要切實保證培訓質量。

六、加強對證書的管理工作

(一)“崗位培訓合格書”和繼續培訓合格證書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統一編號,按照“分級培訓、分級管理”的原則,由相應的教育行政部門審核驗印,並委托具備資格的培訓機構頒發。

(二)對亂發證書者,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收回其已發培訓合格證,並追究有關機構和人員的責任,情節嚴重的應給予行政處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應的教育行政部門收回其培訓合格證:

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喪失教師資格的;

2.弄虛作假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培訓合格證的。

(四)建立中小學校長培訓和持證上崗備案製度。縣、地級教育行政部門每年要將中小學校長參加培訓情況和頒證情況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每年要將本地區中小學校長培訓情況和持證上崗情況報國家教委。

七、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認真執行教委關於印發《普及九年義務教育和掃除青壯年文盲工作表彰獎勵辦法》的通知,凡未完成校長崗位培訓任務的地區,不得授予表彰和獎勵。凡不按計劃參加培訓的校長,不得授予優秀校長、優秀教師等稱號。所在學校不得評為先進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