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有關規定,各類學校都應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開立存款賬戶時,應按銀行規定填寫“開戶申請表”,經上級主管部門或同級財政機關審查同意後,連同蓋有單位公章和有權支配款項的個人名章的印鑒卡片一並送開戶銀行,在經銀行審查同意後方可開戶。

單位在銀行開戶後,即可在銀行辦理轉賬結算業務。開戶單位應加強對銀行存款戶的管理,嚴格執行銀行結算規定,做到:

(1)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政策、法令,嚴格遵守銀行的各項結算製度和現金管理製度,接受銀行監督。

(2)銀行存款戶隻供本單位使用,不準出租、出借、套用或轉讓給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

(3)學校應指定專人簽發銀行支票,非指定人員一律不得簽發。

(4)各種收支款項的憑證,必須如實填明款項的來源或用途。不得巧立名目,弄虛作假,套取現金、套購物資,嚴禁利用賬戶搞非法活動。

(5)銀行存款戶必須有足夠的資金保證支付,加強支票管理,不準簽發空頭支票和遠期支票。

(6)重視與銀行的對賬工作,認真及時地與銀行對賬單進行逐筆核對,保證賬單相符,賬款相符。如果月終銀行存款日記賬餘額與銀行對賬單的金額不符,要及時編製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同時要逐筆與銀行核對,發現問題,要及時查明原因。

(二)銀行轉賬結算的方式

按照現行銀行結算辦法的規定,通過銀行辦理結算的方式主要有支票、銀行彙票、商業彙票、銀行本票、彙兌、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七種。

1.支票支票是銀行的存款人簽發給收款人辦理結算或委托開戶銀行將款項支付給收款人的一種票據。支票分為現金支票和轉賬支票兩種。現金支票可在國家規定的現金使用範圍內直接向銀行提取現金;轉賬支票隻能轉賬付款,不能支取現金。支票結算適用於同一城市地區(或指定的範圍)內單位、個體經濟戶和個人的各種款項的支付。

使用支票應注意以下幾點:

(1)支票一律記名,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批準的地區轉賬支票可以背書轉讓。

(2)支票簽發的起點為100元。

(3)支票在規定的有效期使用,銀行拒絕接受過期支票。年終開出的支票,不能跨年度支款。支票付款期為10天,背書轉讓地區轉賬支票付款期為10天。

(4)支票所列各欄,必須詳細填寫清楚,寫明開出日期、金額、收款單位名稱或收款人姓名及其具體的用途,並簽蓋與銀行預留印鑒完全一致的印鑒。存款人簽發支票,必須在銀行賬戶內有足夠的資金,不得簽發空頭支票;支票的大、小寫金額、簽發日期和收款人等內容均不得更改。

(5)簽發支票必須使用帶有墨汁或碳素墨水的筆填寫,未按規定填寫,被塗改冒領的,由簽發人負責。

(6)支票遺失時,應立即向銀行辦理掛失手續。

2.銀行彙票銀行彙票是彙款人將款項交存當地銀行,由銀行簽發給彙款人持往異地辦理轉賬或支取現金的票據。銀行彙票分為定額和不定額兩種。

定額銀行彙票是由銀行簽發交由申請單位或個人,在指定的銀行辦理轉賬或支取現金的固定麵額票據。因其麵額固定,故銀行簽發時更為簡便、省事,對個人旅遊、公出等也很適用。由於不指定收款人和收款銀行,具有選擇性大,使用方便靈活的優點。

不定額銀行彙票簡稱彙票,適用於單位、個體經濟戶和個人的各種款項彙撥。持票人可以到銀行取款,也可以到指定單位購買商品辦理結算;在彙款金額內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用款,多餘款項銀行代為退回;與攜帶現金采購相比,安全性高,對減少現金投放有一定的作用。

彙款人申請辦理銀行彙票,應向開戶銀行填寫“銀行彙票委托書”,詳細填明兌付地點、用途等項內容,能確定收款人的,應詳細填明收款單位或個人名稱,個體經濟戶和個人需要支取現金的,應填明“現金”字樣。銀行受理彙票委托書並收妥款項後,即可簽發彙票。彙票人持銀行彙票和解訖通知即可前往異地辦理轉賬結算或支取現金。

辦理銀行彙票應注意以下幾點:

(1)彙票一律記名,不準塗改、偽造。收款人為個人的轉賬彙票,經背書,可向兌付地的單位或個體經濟戶辦理結算。

(2)彙票簽發的起點為500元。

(3)彙票付款期為一個月,逾期的彙票,銀行不予受理。

(4)彙票和彙款解訖通知必須同時提交彙入銀行,缺少一聯均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