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銀行往來業務的內部控製
(1)簽發支票隻限於個別指定的工作人員,平時支票與支票專用章要分別保管。
(2)支票應按編號順序連續使用。一本使用完畢,再啟用另一本,以便核對。
(3)支票的填寫與印鑒的蓋押,應由不同的工作人員辦理,以便互相監督。
(4)支票應根據付款憑證辦理簽發,並經有關會計人員審核後方能付出。簽發的支票存根應隨付款憑證及時入賬。
(5)收到外單位交來的支票或銀行本票,應及時填寫“收款單”送存開戶銀行,並及時辦理入賬手續。收到商業彙票時,應在“應收票據備查簿”上記錄,以便到期承兌或提前貼現,同時防止丟失。
(6)每月銀行對賬單應由支票簽發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負責收取和調節。
四、外彙的管理
外彙是指一國對國外結算所使用的外國貨幣或以外國貨幣表示的有價證券和支付憑證等。
具體包括外國貨幣(如鈔票、鑄幣等),外國有價證券(如政府公債、國債債券、公司債券、股票、息票等),外幣支付憑證(如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郵政儲蓄憑證等)和其他外彙資金(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特別提款權、歐元等)。
近年來,隨著我國改革開放政策的逐步深入,學校的對外交往日益增多。與此相對應的是,學校的外彙收支也不斷增加。與人民幣現金及銀行存款的管理相比,學校的外彙管理除了要遵循建立健全內部控製製度、嚴格執行錢賬分管製度等貨幣資金管理的基本原則外,更重要的是要嚴格執行國家的外彙管理製度。
國家的外彙管理製度又稱國家外彙管製製度,它是指國家為保持本國的國際收支平衡,對外彙的買賣、借貸、轉讓、收支、國際清償、外彙彙率和外彙市場實行一定的限製措施的管理製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來一直實行外彙管製製度,並製定了一係列的外彙管理辦法。其中,國務院於1996年1月29日製定頒布,並在1997年1月14日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彙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學校對外彙收支實行管理的主要依據。
根據《條例》的規定,我國的外彙收支分為經常項目外彙和資本項目外彙。其中,經常項目是指國家在國際收支中經常發生的交易項目,包括貿易收支、勞務收支、單方麵轉移等;資本項目是指國家在國際收支中因資本輸入和輸出而產生的資產與負債的增減項目,包括直接投資、各類貸款、證券投資等。目前,學校的外彙收入項目主要包括:
(1)各類來華留學生繳納的學費、宿費。
(2)招待所接待外賓收入。
(3)國際組織或國外友好人士捐贈等。
學校的上述外彙收支項目均屬《條例》規定的經常項目收支。
由於《條例》規定,國家對國際收支經常性項目的轉移和支付不予限製,並要求對經常性項目外彙實行結售彙製。所以學校在收到各類外彙收入時,應及時按規定將外彙賣給經國家外彙管理局批準經營結彙和售彙業務的銀行(又稱外彙指定銀行),並從銀行獲取相應的人民幣資金。外彙指定銀行包括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興實業銀行、光大銀行、華夏銀行、福建興業銀行、招商銀行、深圳發展銀行、浦東發展銀行及其授權的分支機構。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學校接受的捐贈、資助外彙中含有按規定必須在境外支付的外彙,學校可持有關捐贈、資助協議和教育或外事主管部門批準學校接受捐贈的文件向學校所在地的外彙管理局申請開設外彙賬戶。一旦國家外彙管理局批準,學校即可到外彙指定銀行開設外彙賬戶,並可在外彙管理局核定的外彙金額及收支範圍內,保留部分外彙(即不向外彙指定銀行結彙),並用外彙直接對外支付。同時,學校應按規定定期向外彙管理局報送外彙收支報表。
為加強對外彙支付的管理,促進學校節約使用外彙,財政部門以人民幣預算限額的方式對學校的年度用彙數實行管理。根據這一管理製度,財政部門根據學校的購彙人民幣限額預算,按年為學校核定購彙人民幣限額,同時由中國銀行(含其分支機構)根據財政部門核定的購彙人民幣限額為學校開設賬戶並監督外彙支付,年終購彙人民幣限額餘額由銀行自動注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