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購彙人民幣限額僅代表丫學校可在年度中購置外彙的最高限額,並不是真正的貨幣資金。因此,學校在使用外彙時,除按規定持有關批件和單據接受銀行審核外,還必須按購彙時的外彙牌價用人民幣向中國銀行購彙。每年終了,學校應向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報送購彙人民幣限額執行情況表。
如何對學校的無形資產進行管理
一、無形資產的確認與價值評估
(一)無形資產的確認
科學合理地確定無形資產的產權歸屬是學校對無形資產進行管理的首要課題。一般而言,學校可以通過以下三種方式獲得無形資產。
(1)自行開發研究取得無形資產:這主要是指學校通過開展科學研究獲得科技成果,同時形成的學校無形資產,如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等。
(2)購入無形資產:學校為滿足教育、科研活動的需要,可以購買其他單位或個人擁有的無形資產,如其他單位或個人擁有的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等。
(3)無償取得無形資產:學校可以通過接受個人或單位的捐贈,以及國家指令劃撥等形式無償取得無形資產。前者包括作者個人捐贈的著作權或專利持有者捐贈的專利權;後者主要是指國家劃撥給學校的土地使用權。
學校對無形資產的擁有方式有兩種,即擁有所有權和擁有使用權。學校對於擁有所有權的無形資產可以隨意使用和處置,這包括用無形資產進行投資和轉讓。但對於僅擁有使用權的無形資產,學校隻能按無形資產所有者(即擁有所有權的個人或單位)的要求,在特定範圍、特定時間內用於特定用途,不得自行轉讓使用權,更不能隨意處置該項無形資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凡是執行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應屬職務發明創造,所獲專利權歸單位所有。而在執行單位任務以外或者在不利用單位的物質條件情況下的發明創造應屬非職務發明創造,所獲專利權歸發明人或設計入所有。學校與其他單位協作或接受其他單位委托的研究、設計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專利權應歸學校或合作單位共有。但若有協議規定的除外。所以,在確定無形資產(特別是專利權)的產權歸屬時,一方麵要嚴格區分職務發明創造與非職務發明創造的界限,防止學校的無形資產流失。另一方麵,在維護學校利益的同時,還要注意不損害國家或其他單位及個人的利益。例如,學校接受國家有關科研主管部門或企業的委托開展某一課題的研究,如果有協議規定相關的科研成果及專利權等無形資產,屬於提供研究開發資金的國家科研主管部門或企業享有,那麼作為承擔開發研究任務的學校應按事先簽訂的有關協議,將所獲得的科研成果無償移交給國家科研主管部門或企業,而且應承擔協助國家或企業保護有關無形資產的義務。
(二)無形資產的計價
無形資產的計價是指以貨幣為計量單位確定其價值或成本,這是學校進行無形資產管理的基礎工作。學校對其擁有的無形資產價值有兩大類計價方法:一是對自創或購入的無形資產按實際成本計價,以確定其原始價值;二是在使用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或對外轉讓無形資產使用權或所有權時,通過評估確認無形資產價值,並以評估價值為依據確定交易價格。
如果學校對無形資產進行計價的目的在於確定自創或購入的無形資產成本,以便於在會計記錄中確認資產價值,或準確計算支出,那麼,應當按照學校獲得無形資產時所實際發生的支出入賬。一般而言,學校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應當按照實際發生的支出入賬;購入的無形資產,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計價;接受捐贈的無形資產,按照所附單據或參照同類無形資產市價計算。
需要注意的是,對於自行開發的無形資產,從理論上而言,在計算其價值時應包括為開發此項無形資產所發生的——切費用,如科研開發費、專利申請登記費、律師費、廣告費等。
但由於無形資產對學校所能提供的利益在其開發階段難以估計,從財務管理的穩健性原則出發,現行學校財務會計製度要求將有關費用直接列為支出,沒有單獨列作為無形資產的成本。因此,學校自創的無形資產價值通常不直截了當地反映在學校的財務會計報表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