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兩位教授在20世紀50年代所做的研究表明:當一個家庭主婦看到一個她所喜歡(或不喜歡)的明星在為一個她喜歡或不喜歡的產品做廣告時,她對明星和廣告中產品的喜歡或不喜歡程度均成正比例增加,這是愛屋及烏和恨屋及烏的體現。當她看到一個她喜歡的明星為一個她不喜歡的產品做廣告時,她對明星的喜歡程度就開始下降,而對不喜歡產品的厭惡感卻略有減輕;當她多次看到該明星為她所不喜歡的產品做廣告後,就不會再喜歡該明星,對商品的態度也不再受他的影響。而“一星多現”的現象也會影響明星的號召力。著名相聲演員馬季就為摩托車、啤酒、香煙、藥品等做過廣告,這樣明星的形象就變得模糊了,對消費者的號召力也就相對削弱了。
應該指出的是,這裏的名人不是僅僅指歌星、影星或體育明星等,名山、名水、名景、名物(含名畫、名事件等)也算一種代言人。日本一保險公司購買一幅名畫擺放在公司裏,免費讓人們參觀,其實這也是一種名人作代言人的廣告。
用美女明星做廣告,在人們眼裏似乎已成鐵律,但多數消費者隻能是望美興歎,或感慨,或自卑,或暗自嫉妒。正是基於對這樣的心理的了解,拉克斯突發奇想地找一位無名的胖子來做代言人。這一異常的舉動使身材肥胖、臉蛋不靚的普通售貨員安娜成了希臘婦女們的“偶像”——像安娜那麼胖都可以打扮得漂亮,何況我們還沒有她那麼胖呢?廣告人曾使許多像安娜這樣原本默默無聞的普通人逐漸大紅大紫起來。張曼玉在“玉泉”汽水、“日航”等廣告中的亮相為她獲選港姐鋪平了道路。
五、音樂
作為一種廣告表現方式,音樂主要是為了刺激目標受眾的感覺。有一位音樂家喜歡說:“真是太慘了,生活不像電影一樣,因為沒有了音樂,我就無從感受一切。”音樂能勾起感覺——對戲劇、對喜悅、對沉靜、對情愛、對恐懼的感受。
試設想這樣一個場景:一名年輕的女性正在月光籠罩下的海洋中遊泳。突然響起背景音樂——德布西的樂曲《海》,情調浪漫,幾乎猶如芭蕾舞曲,然而,同樣的場景,若換上大白鯊的音樂,情緒則大異其趣。同樣的大白鯊音樂用在羅傑(Roy Rogers)餐廳的廣告片中又會營造出截然不同的感覺。影片中隻見兩隻金魚貪婪地瞪視女主人的晚餐——一份雞肉總彙三明治,其中一隻金魚發號施令:“奏樂”!他們就一起遊進碗中,配合著噩兆似的曲調,發出的咯咯笑聲格外讓人印象深刻。
廣告可以針對特定的廣告編寫特別的曲調,或者從藏量豐富的古典與流行音樂中取得使用版權。可口可樂的“我想請全世界喝可口可樂”的廣告是一則傑出的音樂廣告,它采用原創音樂,反映出了品牌獨一無二的特色。
如果能強化廣告的核心創意,爭取老歌的使用權也是大有好處的,然而老歌幾乎永遠是昂貴無比的。花費較少的做法是選用現成音樂,但其費用少是因為沒有專屬權,結果可能你會發現,你用在飲料或食品上的音樂同時也出現在一則痔瘡藥的廣告上。通常,最高明的音樂甚至可以使人忘記它的存在。當你看到一個沒有配樂的廣告片時,它可能顯得平淡無趣、缺少趣味。一旦有了音樂的重點加強,如強調汽車刹車性能優異的刹車聲,就會引發觀眾去感受。這裏需要指出的一點是,一些非音樂的音樂,如關門聲、吱呀聲以及前麵提及的刹車聲等等,連同音樂,這一切都稱之為“聲音設計”——泛化了的音樂。
實踐中需要注意的是,音樂必須與廣告所突出的主題、產品形象和文化內涵相一致。
六、比較
比較廣告又名競爭廣告或挑戰性廣告,其基本做法是把自己的產品與其他同類產品進行比較,從而證明自己的產品在某一方麵或幾個方麵勝過其他產品。比較廣告常常具有很強的說服力,能吸引消費者的注意,效果很好。
運用競爭廣告一定要在創意上表現出不容置疑的真實性,即自己產品必須確實具有某種優點,同業的產品也確有不足之處,最好還具備權威機構或消費者的證實。如果一味誇大自己的優點,貶低別人的產品,往往會遭到反擊甚至違背廣告法規。
競爭廣告常常用來挑戰市場領導者,但是市場領導者在采用這種方法時卻不會點出其他品牌產品的名稱,因為領導品牌大可不必為競爭對手打廣告。總之,對競爭者指名道姓的這種廣告方式風險很大。調查顯示,觀眾常感混淆,他們搞不清楚誰在做廣告,更不明白為什麼某一品牌比其他品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