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章 我國的教育立法(1)(1 / 3)

第一節教育立法概述

教育法製建設的基礎是教育立法,教育立法的質量直接影響著教育法的實施程度,影響著教育法的威性和實施的效果。一部科學、實用、符合教育管理規律的教育法,會對教育事業的發展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一部空泛、敷衍、實效性不強的教育法,不但不能起到保障和推動教育事業發展的作用,反而會影響教育法的威性,使依法治教失去依據。因此,重視教育立法,科學地製定教育法,是教育法製建設最重要的一環。教育立法隻有嚴格依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從國家整體利益出發,遵循教育管理的客觀規律,才能製定出科學、實用的教育法,為依法治教提供權威的法律依據。

一、教育立法的概念

教育立法,從狹義上講它是指國家立法機關根據法定的程序,製定、修改或廢止教育法的活動。從廣義上講它是泛指一切國家機關或地方政府製定和發布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規、地方性教育法規和教育規章的活動。

教育立法活動的成果是教育法規,它是國家強製力保證其實施的有關教育的行為規則,它包括教育的法律、法令、法規、規章、條例、章程、決定、命令等所有規範性文件。

二、教育立法的依據

教育立法的目的是為了規範教育活動,保障公民教育權利的實現,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教育立法是一件非常嚴肅的事情,它不僅有法定的立法權限和立法程序,也有其特定的立法依據。教育法規的製定要以下列內容為依據。

(一)《憲法》、《立法法》和《教育法》

《憲法》規定的是國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問題,是國家意誌的法律化、定型化,是國家的根本大法。它代表國家和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是全國人民一切活動的準則。因此它是一切立法工作,包括教育法製定的法律基礎,無論是起草、修改,還是廢止教育法都必須以《憲法》這個“母法”為依據,而不能與之相抵觸。《憲法》不僅在總綱中對教育事業作了原則的規定,規定了國家發展教育事業的方針政策,規定了教育的基本製度,還在第二章中規定了公民有接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等。教育法的製定一定要為實施《憲法》所規定的內容和目標服務。

《立法法》規定的是國家法律、法規、規章製定的權限和程序,各類立法主體在製定法律、行政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性法規和規章時不得超越《立法法》規定的立法權限,也不得違反《立法法》規定的立法程序。因此,教育立法也必須依據《立法法》規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

《教育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在我國法律體係中,《教育法》是憲法之下的國家基本法律,與刑法、民法、農業法、工業法、勞動法等基本法律處於同等的法律地位。在教育法律體係中,《教育法》處於“母法”的地位。其他各項教育法律、法規必須以教育法為依據,不得與《教育法》確定的原則和規範相違背。

(二)社會政治、經濟的發展水平

社會的政治體製,是教育立法的重要依據,在封建社會製度下,教育立法要依據封建君主的個人意誌,而在社會主義民主政治體製下,教育立法的依據是國家意誌、人民的意誌,再不是依據某個人的意誌。一定社會的物質生活條件是一定社會經濟基礎的反映。它決定著一定社會的政治和經濟製度,決定著一定社會教育的發展,決定著一定社會的全民素質,自然也就決定著這個社會成員的法律觀念和這個社會的法製水平。它是不以人的主觀意誌為轉移的客觀存在,不可以超越和違背,而隻能遵從和反映,古今中外的法製曆史無不證明了這一點。因此我們製定教育法歸根到底要以一定的社會政治、經濟體製和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為依據。

(三)教育活動的客觀規律和基本原理

教育活動的客觀規律是教育事業本身所固有的、本質的、普遍的、必然的聯係。這種聯係是不以人們的主觀意誌為轉移的。如果人們的行動符合教育活動的客觀規律,那就能取得預期的教育效果,反之必然會導致失敗。教育法規是由人製定的,是客觀見之於主觀的產物,它受主管教育的各級領導特別是處於高層決策位置的領導的認識能力、思想水平、道德素質、文化科學素養和民主法治精神的影響較大。而教育活動的客觀規律是不以人們的意誌為轉移的客觀實在,人們隻有通過教育實踐去逐漸認識它、利用它。人們隻有充分認識了教育活動的客觀規律,才可能製定出符合教育活動規律的教育法規,使教育立法科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