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經營自主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經營自主權是法律確認的經營主體的一項最基本權利。不同經濟組織形式的市場經營主體依據各自不同的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不同的經營自主權。具體而言,國有企業的經營自主權包括以下內容:財產的占有權、財產的自主經營權、收益的自主支配權、資源的處分權、用工的自主權、人事管理權、內部機構設置權、拒絕攤派權、產品勞務定價權、產品銷售權、物資采購權、聯營兼並權等。在我國,各種性質不同的經營主體所享有的自主經營權範圍各不相同,各經營主體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合法經營自主權範圍內的權利,都可以提起行政複議。
(六)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這是新的行政複議法明確規定增加的一個內容,依據行政法的有關理論,農業承包合同屬於行政合同的一種,農業承包合同是以行政機關或集體組織為發包方,農民為承包方,簽定的有關農業生產方麵的合同,雙方按照合同各自享有一定的權利和義務。典型的家庭聯產承包合同、土地承包合同、荒地承包合同,林地承包合同等都屬此列。如果行政機關非經農民同意,隨意變更、廢止或中止原承包合同,那麼農民依照合同法所享有的合法權益就會受到侵犯,承包人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
(七)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務、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這也是《行政複議法》明確規定增加的複議範圍之一。違法集資,征收財務、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在某種程度上也可以認為是對經營自主權的侵犯。因此,行政管理相對人也可以侵犯其經營自主權申請行政複議。在這裏,違法征收財物,是指行政機關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根本沒有任何合法依據,而采取行政強製的方法無償取得或剝奪行政管理相對人財物所有權的行為。違法攤派費用,是指行政機關違反法律的規定,以行政強製的方式強製向行政管理相對人無償征收各種費用的行為。違法集資是指行政主體違反法律的規定或者行政管理相對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以行政強製或變相強製的方式讓相對人參加各種形式的集資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要求履行義務,是指行政主體違反法律規定而強製命令行政管理相對人承擔的除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以外的其他一切義務的行為。行政主體要求相對人履行義務,必須有法律根據並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行政主體違法要求履行義務主要以下幾種:①要求相對人履行義務沒有法律、法規、規章依據。②要求行政相對人負擔超過其應當履行部分的義務。③違犯法定條件和程序要求履行義務。
(八)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是行政機關根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賦予其從事某種職業,進行某種活動或作出某種行為的權利能力或資格的憑證,直接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人身權、財產權相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符合申請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法定條件,行政機關不依法辦理,則構成對申請人權利的限製或剝奪,使其合法權益得不到實現,因而是對申請人合法權益的侵犯,申請人可依法提起行政複議。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所包含的內容十分豐富。其中人身權利主要包括:生命健康權、自由權、姓名權、名譽權、肖像權、名稱權、榮譽權。財產權包括:財產所有權、債權、繼承權、與財產的所有權有關的其他財產權。受教育權包括:學籍獲得權、受教育選擇權、獲得公正評價權、上課權、享受圖書資料、教學設備使用權等等。受教育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在憲法中作有明確規定,新修改的《行政複議法》將行政主體不履行受教育權的法定職責作為行政複議申請範圍,是一重大突破,這說明受教育權已愈來愈受到重視。行政主體作為法律、法規的執行部門,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是其法定職責,是法律為其設定的義務,行政主體應當履行法定職責而不履行,則構成違法行為。行政主體不履行法定職責有兩種表現:一是拒絕履行,一是不予答複。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後果也有兩種:一是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人身權、財產權、受教育權的實現;一是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人身權、財產權、受教育權造成實際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