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章 引言(2)(2 / 2)

族體形態過程即民族表征形態的演進變化過程。構成族體形態的因素有三種:

1.血統因素。任何民族都有一定的種族血緣特征,而且這種特征曆史越早越鮮明。血統因素不是民族區分的必要條件,但卻是民族先天俱帶的自然因素。民族的發展變化包含著族體生物構成上的變化。所謂血緣民族向地緣民族的轉化即指民族生物構成上的變化;所謂民族融合、同化也總是在民族的血緣構成和文化構成上同時發生。

2.文化因素。民族特征主要在文化因素上表現出來。族體形態過程的發展也主要在文化特征的變化中顯現出來。需說明的是這裏的“文化”是泛義的,包括語言、行為方式、價值觀念和習俗等各個方麵。文化因素的變遷直接導致民族的“變異”或“進化”。

3.規模因素。作為一種共同體,民族總是具有或大或小的規模形態。民族在其發展進程中,興則規模趨大,衰則萎縮趨小。民族規模的變遷常可視為民族興衰的晴雨表。

規模形態過程大體相當於前蘇聯學者所謂的“純粹的民族過程”,它是全部民族過程的核心內容。但其中的生物因素和規模因素在前蘇聯的民族過程理論中未被提及。

民族經濟過程即支撐民族存在和發展的經濟的演進變化。這一過程被前蘇聯學者納人“民族社會過程”,但卻未被特別列出。曆史唯物論把物質資料的生產當作社會發展的終極原因。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曆來強調社會經濟在民族發展中的決定作用,並據社會經濟形態對民族作出不同性質的劃分。民族經濟過程在民族過程中的重要地位是不言而喻的。

民族政治過程,即保證民族存在和發展的社會組織及其管理形態的演進過程。這裏的“政治”取廣義,不局限於階級社會的國家事務。民族自產生之日起便有社會組織及其管理,因而民族與政治與生俱來。與民族經濟過程具有不同的發展形態一樣,民族政治過程也經曆著不同的發展形態。氏族、部落、部落聯盟等即是這些過程的不同曆史類型。

民族政治過程也屬於前蘇聯民族過程理論中的“民族社會過程”,但它也未被提及。

由於政治僅是上層建築的一部分,而不是它的全部,故民族經濟過程和政治過程不是依據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的嚴格劃分,但族體形態過程中所包含的部分文化內容,如意識形態部分等又正是民族上層建築的補充。因此,民族過程三個部分的劃分既是合理的,又是全麵的。當然,這裏所說全麵是從民族過程的橫斷麵上而言的,至於它的縱斷麵,前蘇聯學者以“變異”和“演進”來加以概括,這是比較精當的。“變異”和“演進”實際是民族過程中的質變和量變,二者沒有絕然的界限,卻又相互轉化,民族過程正是在這種轉化中向前推進的。值得指出的是,前蘇聯學者雖然論述了變異和演進,但卻忽略了民族生長發育和總體階段性的標示,這為民族過程具體和宏觀的縱向考察留下了缺憾。對此,本書試以潛民族、自在民族和自覺民族的劃分來予以補苴,這在以後的章節中將專門敘述。

澄清了民族過程的確切含義和所含內容,它與國家的關係便可立起一個初步輪廓:無論從民族過程和人類曆史的同一性來看,還是從民族過程的特殊性來看,國家都是民族過程發展階段的產物。國家從民族過程孕育而出,而後又與民族過程相互製約和影響,共存於統一的社會曆史進程之中。令人感興趣的是,從民族過程的發展軌跡和趨向來看,由民族過程孕育而出,又作為與民族過程並列的社會曆史內容的國家,還將在一定的曆史階段實現與民族過程的並合。民族和民族過程最後都將經過這個並合走完它們的曆程。

國家從前國家社會的政治係統演化而來;民族過程從民族的產生開始,也從前國家社會發軔。因此,談國家與民族過程的關係必須從前國家社會開始。

(1)(蘇)勃羅姆列伊、季什科夫:《關於第十一屆國際人類學與民族學大會》,賀國安譯,《民族譯叢》1984年第5期。

(2)修世華:《“民族過程”一詞在漢語中行得通嗎?》,《民族譯叢》1988年第2期。

(3)易明:《蘇聯民族過程理論述評》,《中央民族學院學報11988年第2期。

(4)參見(蘇)Ю.B.勃羅姆列伊:《民族與民族過程》第7章《民族過程》,李振錫、劉宇端譯,內蒙古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Ю.B.勃羅姆列伊、г.E.馬爾科夫主編:《民族學基礎》(緒論),趙俊智譯,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8年版。

(5)見《吳文藻人類學社會學研究文集》,民族出版社,1991年版。

(6)Ю.B.勃羅姆列伊:《民族與民族學》,李振錫、劉宇端洋,內蒙古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8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