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國際危機報道中的價值判斷
一、雙重角色下價值判斷的糾結
在危機事件中,媒體的價值來源於它提供的信息服務;而作為一種社會資源,社會對媒體具有角色期待:公共利益和公共價值的維護者。媒體如果定位成單純的信息供應商,不論是冷麵還是笑麵的,都很難完全滿足社會對媒體的期待。在很多時候,媒體的商業理念、產業理念還要受到製約,以避免媒體提供的服務損害公共利益和公認的價值觀,造成負向的社會價值。媒體如何維護“公共利益”?進一步說,到底什麼才是“公共利益”?是一個爭議不斷的話題,也是媒體在危機報道中的困惑之一。
比如戰爭對壘中,受眾期待得到各種獨家的信息,而媒體也可能有突破禁區進行采訪報道的衝動,以謀得新聞競爭中的優勢。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可能遇到新聞報道與遵守紀律、服從管製、保守秘密之間的衝突。有學者研究了美國媒體對“9·11”事件和阿富汗戰爭的報道,在對反恐和戰爭期間媒體與政府之間的關係進行了研究之後,提出媒體在戰爭期間負有雙重責任:一是發現真相,並且盡可能全麵、準確、公正地報道它;二是保證新聞工作本質中競爭性的一麵不會威脅到合理的國家安全關切。
戰爭、恐怖事件是涉及公共利益和國家利益的典型危機案例,除了這類激烈對抗性的危機,國際危機事件中還有大量政治、經濟、外交等領域的危機,其中的對抗可能不激烈,但是矛盾卻更加錯綜複雜。媒體在服務於目標受眾的信息關切和利益關切的同時,自身信息傳播行為可能觸及其他利益相關方的正當利益訴求;國際危機還可能牽涉到國家利益、民族形象、政府形象以及國與國之間的關係。國際危機的報道,要尊重人類共同的倫理道德標準和價值理念,顧及國際關係準則的約束,按照國際通行的標準與規則行事,例如反對恐怖主義、反對非正義戰爭、維護世界和平、維護世界經濟秩序,等等。
國際危機往往涉及政治、經濟、外交等諸多領域,社會對媒體的傳播行為有著公平、公正和專業的期待,對此媒體要謹慎。媒體對危機的報道應該是“建設性的”,促成危機公正解決或者向良性方向發展,而不是在危機亂象中無視社會責任,嘩眾取寵追求眼球效應,謀求自身短期利益。此外,還要警惕被一些利益集團控製或者利用,淪為其利益工具,要努力成為“公共利益的維護者”,促進各方對話和利益協調。
二、雙重角色下新聞價值和社會價值的複雜關係
新聞價值和社會價值是媒體判斷危機事件報道價值的兩個範疇。具備新聞價值的事件,往往都具有社會價值,但其社會價值有高低之分。媒體需要綜合判斷其新聞價值和社會價值,從而決定如何報道以及報道的力度。
危機事件具備異常性、衝突性、影響性等新聞價值要素,容易為公眾和媒體關注。對於媒體來說,在危機發生後,需要迅速及時地發布信息,滿足公眾的知情權,但由於危機事件具有不同於一般新聞題材的特殊性,媒體的介入既有可能促進信息溝通,推動危機向可控的方向發展,也有可能加速危機的蔓延。媒體需要判斷和選擇恰當的危機呈現方式。在實際操作中經常引發爭議的是,媒體在追求新聞價值的時候,所做的報道是否對現實產生了負麵的影響?報道行為是否背棄了人道主義等公共價值倫理?
比如對恐怖事件的報道,媒體作為新聞供應者往往處於高度競爭的態勢之下,相互之間比拚速度、角度、細節,這種做法的確能滿足受眾的信息期待,但是有時卻也正好滿足了恐怖分子以恐怖行動製造威脅恐嚇的企圖。“自由的媒體明顯不代表恐怖主義的價值觀……但開放社會裏的媒體處於一個爭奪受眾的競爭市場之中,始終處在與競爭對手搶奪第一手新聞,看誰能夠提供更多信息的、刺激性的以及娛樂性更強的新聞的壓力之下,因此媒體幾乎一定要對恐怖行為作出報道,因為這是明顯的壞消息。”
在恐怖事件中,報道的負麵價值不僅僅是恰好應和了恐怖分子的企圖,有時信息還可能助長或者刺激恐怖行動升級。2010年8月23日在菲律賓發生了前高級警察門多薩劫持香港遊客事件,菲律賓電視媒體連續直播了事件現場,內容幾乎無所不包,連警方的部署、狙擊手的位置、解救人員的談話等一切媒體搜羅到的最新信息,都毫無遮攔地播發出去。對突擊隊的行動也進行了現場直播。而劫匪是能聽到廣播的,也能在占據的旅遊車內看到電視。提供給受眾的所有信息,也提供給了門多薩。當門多薩的弟弟被抓的鏡頭在電視中播出之後,門多薩實施了殺害人質的行動。電視媒體的傳播行為也許可以找到“為觀眾提供最豐富最直接的信息”等諸多理由,但是又怎麼來看待對解救行動所帶來的負麵影響呢?在為這場悲劇的劫持事件辯解責任時,菲律賓總統艾奎諾三世批評媒體全程直播挾持人質事件,讓槍手洞悉警方的部署和步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