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民國上海居士佛教組織形態實證分析(1 / 3)

——以“世界佛教居士林”、“淨業社”、

“上海佛學書局”為例唐忠毛民國上海居士佛教組織,從其組織與活動類型上可分為以下幾類:其一,承接了近代以前的傳統蓮社結社形式的各種“念佛會”、“精舍”、“誦經會”、“放生會”等組織。這類組織雖然繼續了傳統“誦經念佛”、“懺拜皈依”、“放生”等淨土信仰的活動形式,但在內容與組織形式上已有新的變化。這類組織有“西方法會”、“上海西方蓮華會”、“上海淨業省修社”、“印心精舍”、“芳林蓮社”、“上海鹿苑佛學會”、“念佛科學研究會”、“上海正心念佛會”等等。其二,主要以從事佛學研學、振興佛教為目的而建立的各種佛學研究組織,這類組織的成員主要是居士知識分子與有學養的法師。這類組織如:“覺社”、“省心蓮社”、“法明學會”、“菩提學會”、“諾那精舍”、“法相學社”等。其三,整合各類居士資源與小型居士組織,建立起的大型綜合性居士佛教社團組織。這類居士佛教組織規模大、組織管理健全、功能眾多,且完全獨立於僧團之外;其核心成員主要是工商界精英與社會名流居士。這類居士組織不僅從事各種念佛修持、皈依拜懺、佛教書籍出版等弘法活動,而且還積極參與社會慈善事業等社會活動。這類組織如“世界佛教居士林”、“上海佛教淨業社”、“上海佛學書局”、“上海市佛教青年會”等。其中,“世界佛教居士林”、“上海佛教淨業社”、“上海佛學書局”都是民國時期上海的大型居士佛教組織,這一類型的居士佛教組織不僅是居士信仰與弘法的重要平台,同時也承擔了綜合性的社會功能。首先,作為一個居士研修弘法的道場,它們不僅設有皈戒會居士佛教組織可以設有皈戒會,但居士一般不能接受信徒的皈依,所以會邀請一些法師來作為皈依師,如印光、諦閑、太虛等都在居士佛教組織內接受過信徒皈依與受戒。接受信徒皈依受戒,設有蓮社和禪定室、淨修室供居士念佛、禪修,設有法壇供居士講經說法,而且還設立了讀經室、閱藏室等供居士研習佛學義理。其次,作為一個佛教傳播的場所,它們不僅建立了專門的佛教出版機構、創辦了自己的佛教刊物、設立了自己的佛教圖書館,而且還嚐試使用電台、廣播等新型傳媒向信眾傳播佛法。此外,作為一個特殊而重要的慈善機構,它們不僅設立了放生會、施醫處、施藥處、施粥處、施材處等相對傳統的慈善服務場所,還成立了慈善學校、慈善教養院,以及組織臨時性的賑災協會、慈善聯合會等多種慈善機構。而為了服務於這些種類繁多的綜合性功能,這些居士佛教組織建立和完善了一套比較係統而成熟的組織製度,並在其組織形態與管理模式上均達到了相當高的程度。“上海佛學書局”是民國時期全國最大的一家專業佛教出版機構,它不僅采取了先進的股份製有限公司的管理模式,而且將“弘法寓於營業之中”,成為一種新型的佛教出版兼弘法機構。毫無疑問,民國上海居士佛教組織之所以能形成如此高度的組織化與管理的現代化,這與上海工商業居士的積極參與密切相關,並因此形成了上海居士佛教組織的地域性特征。同時,考察民國時期的上海居士佛教組織,也可以看出中國居士佛教的“近代轉型”及其重要特征。

一、“上海佛教淨業社”的組織形態分析“世界佛教居士林”與“上海佛教淨業社”是民國上海居士佛教組織中規模最大、組織管理最現代、存續時間最長、影響最大的兩大居士佛教組織,這兩個居士佛教組織都是從其前身“上海佛教居士林”分化而來。早在1920年4月,“上海佛教居士林”正式成立,王與楫被選為首任林長,地址初借海寧路錫金公所,後遷往愛文義路64號(今北京西路)新閘巡捕房對麵。1921年,王輿輯、沈輝、關之等居士以上海是華洋雜居之地,渾濁更甚於內地,非另辟道場專修淨業,不足以化導為動機。於是,在1922年,經過協商,就將原“上海佛教居士林”一分為二:(1)由沈輝、關之等居士發起組織了上海佛教“淨業社”,地址設在愛文義路(現北京西路)64號,後遷入上海常德路418號(覺園),施省之居士擔任首屆董事長。(2)由王與楫、朱石僧、李經緯、曾友生、陳佐明等發起組織了“世界佛教居士林”,地址設在上海海寧路錫金公所(後新林址設在上海閘北新民路國慶路路口),周舜卿居士擔任首屆林長1956年,世界佛教居士與上海佛教淨業社合並,改名為上海佛教淨業居士林。1964年,上海佛教淨業居士林與上海佛教信眾會合並,繼續沿用“上海佛教居士林”一稱。當初,“上海佛教居士林”一分為二,從筆者掌握的資料來看,實在找不到居士內部矛盾的資料,因為這兩個居士組織事實上也是相互支持,並有一些知名的居士在共同維護。所以,隻能將分開的原因歸結為有部分居士想專門立淨土道場。。

上海佛教淨業社的規模比世界佛教居士林相對較小,其組織形態也沒有世界佛教居士林複雜。1922年,上海佛教淨業社建立後,隨即就製定了《簡章》,以集合在家善信,皈依佛教,專修淨土念佛法門,廣行善舉為宗旨。《簡章》規定:淨業社暫不推舉社長,僅設社董以管理事務,並公推施省之為董事長,姚慧證、陳聽濤、黃涵之、簡照南、簡玉階等9人為董事。其組織機構初設有念佛堂、閱經室、學教部、放生會四個部分,常請印光、諦閑來社開示。可見,此時的淨業社還僅僅是一個居士研修的道場,且以淨土念佛為主。1926年,淨業社搬入覺園之後,其組織形態也不斷完善起來。首先,施省之、關之、黃涵之、簡玉階、王一亭、江味農、聶雲台、高鶴年、聞蘭亭等40人發起修訂社章,改組機構,設董事長1人,副董事長2人,由社董中公推社長1人,副社長2人。推選王一亭為董事長,關之任社長。職能機構設立念佛堂、講經堂、學教部、慈善部、靜修室、藏經室、經像保存處、流通部、蔬食部、放生會、功德堂等。

隨後,淨業社刊登《征求社員簡章》及《社章》,對淨業社的社員資格認定以及淨業社組織形態進行了較為詳細的規劃。《簡章》根據捐款的多寡將社員分為名譽社員、永久社員、維持社員、特別社員、普通社員等五種,並具體規定不同等級的社員享有不同的待遇。其規定如下:

1社員之資格:(1)名譽社員。凡精研佛法,德隆望重,為眾所宗仰者,由董事會決議,得推為名譽會員。(2)永久會員。凡創立人及特捐1000元或募得銀元2000元以上者,均為永久社員。(3)維持社員。凡特捐銀元300元或募得銀洋600元以上者,均為維持社員。(4)特別社員。凡特捐銀元100元,或募得銀元200元以上,或月捐銀元5元以上者,均為特別社員。(5)普通社員。凡每年納社費2元以上,或募得銀元20元以上者,均為普通社員。此外,如有特捐巨款超過上列各數者,由董事會另議特別尊崇之法。凡征求社員繳納之費亦可抵作募金。例如征求得普通社員1000人者,合計繳費當在2000元以上,即可比例募得銀2000元之條,作為永久社員。餘類推。

2社員優待:(1)普通社員。敬誦普佛啟建佛七等佛事,得借用本社會堂;本社學教部、藏經室、經像並存處等,得各該主任允許,得隨時入內觀覽;遇有喜慶等事得借用本社會堂,照章收取賃資。(2)特別會員。敬誦普佛啟建佛七等佛事,得借用本社會堂;本社學教部、藏經室、經像並存處等,得隨時入內觀覽研究;遇有喜慶等事得借用本社會堂,照章酌取賃資;本社功德堂供奉社員先人蓮位一座,或本人之長生位,本社長年朝晚課均為回向;有選舉董事權。(3)維持會員。敬誦普佛啟建佛七等佛事,得借用本社會堂;本社學教部、藏經室、經像並存處等,得隨時入內觀覽研究;遇有喜慶等事得借用本社會堂,略取賃資;本社功德堂供奉社員先人蓮位一座,及本人之長生位,本社長年朝晚課均為回向;有選舉董事權;本社如有編輯出版之件長期送閱一份。(4)名譽社員、永久社員。敬誦普佛啟建佛七等佛事,得借用本社會堂;本社學教部、藏經室、經像並存處等,得隨時入內觀覽研究;遇有喜慶等事得借用本社會堂,不取賃資;本社功德堂供奉社員先人蓮位一座,及本人之長生位,本社長年朝晚課均為回向;有選舉董事權及被選舉權;本社如有編輯出版之件長期送閱一份;如有居住外埠之社員經過上海因素食不便得住在本社暫時住宿,宿膳由社供給。

此外,《社章》具體規定了淨業社的名稱、地址、相關宗旨、總則及組織結構。該《社章》共分7條,其中規定:(一)本社定名為“佛教淨業社”;(二)本社宗旨為集合在家善信,弘揚佛法,精修淨業;(三)本社地址為上海英租界愛文義路覺園;(四)總則規定,本社由簡濟善堂舍讓堂地經本社同人組織而成,所有關於本社之公共地畝、佛堂、會堂、假山、池橋、亭閣等處,須永遠依據簡濟善堂與本社所定舍讓堂地契約辦理。此外,在第五條,“本社設置”條目中,還規定了淨業社的具體職能部分結構,其具體職能部門設置有(1)教學部、(2)淨修室、(3)藏經室、(4)閱經室、(5)經像保存處、(6)流通部、(7)編輯部、(8)蔬食部、(9)會堂、(10)放生會、(11)功德堂、(12)合行部。其中,每個具體的職能部門都另設有詳細規則,以便社員遵守。而所謂“合行部”,則是一個集體決議機構,即指凡該社關於佛教事宜,在不背離該社章程宗旨的情況下,經董事會之討論決議,均得另訂章程附入。後來,由於淨業社慈善事業的發展,還專門成立了“慈善部”,並專門製定了《佛教淨業社慈善部簡章》《佛教淨業社慈善部簡章》,參見《淨業月刊》第11期,第417—420頁。。《社章》第六、七條規定了淨業社的領導機構與選舉辦法,其具體規定為:(1)社董為11人至17人,由特別社員以上各社員於名譽社員、永久社員中選舉之。(2)於社董中公推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2人。(3)於社董中公推社長一人,副社長2人。(4)分部主任由社董中公推各一人擔任。(5)幹事由社員中公推若幹人。(6)文牘、會記、庶務、書記等人選由社長、副社長決定聘用或辭退。前述人員的職務分工與組織原則規定為:董事長主持決議全社一切事宜,副董事長輔佐董事長決議一切事宜;凡社中有特別事故,應召開社董會決議,並以社董過半數之出席且出席社董過半數同意方可生效;社長主持全社一切事務,副社長輔佐社長辦理一切事務;分部主任分別辦理各部具體事務;幹事輔佐正副社長及各部正副主任辦理各項事務《征求社員簡章》及《社章》,參見《淨業月刊》第6期,1926年10月,第61—71頁。。

通過《簡章》、《社章》及其相關實施細則的製定,上海佛教淨業社已經建立起了比較係統的組織模式與組織結構,它不僅明確了淨業社的各項職能範圍,也使得其各項工作的有效展開有了製度保障。首先,淨業社通過接受贈與以及購買的方式,獲得了屬於自己的固定社址,並通過法律形式得以確認。其次,對社員的權利與義務作了詳細的規定,固定不同類型的社員擁有不同的權利與義務。其三,設立了董事長、社長、分部主任三級負責製,以及董事長、社長與分部主任的規範選舉辦法。董事長通過召集董事會議來決議淨業社的重大事宜,而社長則負責社裏的一切日常事務,部門主任則辦理各部具體事務。通過其主體的職能部門考察,我們看到其開展的活動涉及“教學研究”、“佛教文化傳播”、“念佛靜修”、“社會慈善”等諸多方麵。在社會慈善事業方麵,淨業社不僅設置了相對穩定的諸如放生、施醫、施藥、施粥、施材等社區性慈善服務,還先後多次組織難民收容所,特別在抗戰爆發後淨業社還成為當時上海“上海慈善團體聯合救濟會”(簡稱“慈聯會”)的主要成員與組織者,並建立了“淨業教養院”“淨業教養院”於1940年5月成立,主要是將戰亂中失散的孤兒組織起來進行慈善教養。該院先由淨業社社長關之親任院長、趙樸初輔助之,後來“淨業教養院”與宋慶齡領導的中國福利會合作改為“少年村”,由趙樸初負責“少年村”的工作。有關淨業教養院及少年村的具體情況本文將在慈善一章中進行詳細介紹。等慈善教育機構。不過,從社員的等級劃分來看,由於淨業社的初期經濟來源主要靠單一的捐助獲得,因此它隻好將社員的捐獻及募捐與其權利掛鉤。其中,社員捐獻及募捐的多寡往往決定了其在社中享受權利的多少,“普通社員”甚至被剝奪了選舉權,且社董也隻能在“名譽社員”與“永久社員”中選舉。由此也可以看出,淨業社的領導階層與核心成員就隻能在有較大經濟實力的工商業者與社會名流中產生,而其底層的普通社員則無法真正參與到社務的管理之中,從而使得淨業社很難擁有穩固的普通居士基礎。

二、“世界佛教居士林”的組織形態分析相對於“淨業社”,“世界佛教居士林”發展後的規模更大,組織結構更為成熟,管理也趨於現代化。1922年,世界佛教居士林剛成立之時,其組織機構分設宏化、總務二部,王輿輯任宏化部長,分管宣講團、編輯處、圖書館、蓮社、禪定室、研究室、起禳會、放生會等;李經緯任總務部長,分管款產處、會記處、交際處、文牘處、庶務處等。各團、處、社、會、室,均設主任一人,幹事若幹人。另設評議員、監察員若幹,督促各項事業之開展。隨著世界佛教居士林新林落成、林務規模迅猛擴大,1927年新當選的王一亭林長開始著手原居士林章程的修訂與完善。在1927年、1930年、1933年這三次選舉中,王一亭接連三屆被推選為世界佛教居士林林長,而世界佛教居士林章程也在此期間不斷修訂與完善。及至1933年,世界佛教居士林第五屆林員大會修訂通過的《世界佛教居士林章程》,其在組織結構上已經非常係統而健全。完善之後的《世界佛教居士林章程》根據1933年修訂的《世界佛教居士林章程》製訂,參見《世界佛教居士林林刊》,1933年;另參見《世界佛教居士林成績彙報書》附屬《世界佛教居士林章程》(1933年),上海市檔案館,檔案編號:Y3—1—179,第29—33頁。,共分8大章、30條款,《章程》之外還另附“辦事細則”共9章63條,對居士林的組織監督模式以及林務活動中可能涉及的方方麵麵都做了非常周詳的規定。《章程》的八大章節分別為:第一章,名稱及性質;第二章,目的及職務;第三章,林所;第四章,職員、辦事員及林役;第五章,林員;第六章,會議;第七章,經費及會計;第八章,附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