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章 我國古代的比及比部(1 / 3)

比作為審計代名稱,在我國審計史中占有重要一頁,審計史學界多以隋唐時期的比部產生為標誌,論及我國隋唐至宋時期的審計。探索比的產生與發展,作者認為:比作為審計活動代名稱,遠在我國的西周王朝就得以廣泛應用。溯根求源,研究比的發展演變過程有利於全麵展示我國古代審計史麵貌,有利於揭示我國古代審計發展與社會經濟之間的規律。

比的解釋

(一)辭書中關於比的解釋。

何謂比?《訂正六書通》解釋為反從為比;比的甲骨文形狀為兩個人相背而立,一個人依另一個人為標誌,相互比較。《爾雅·釋詁第一》解:“弼、棐(fěi)、輔、比,俌(fǔ)也。”其中釋比:附從,輔助之意。查《詞典》解釋,比最為普遍的用意為比較、考察。《審計史》解:“所謂‘比’,顧名思義,即指勾考、勾比、勾稽之意,同現今的審查、核對稽核的意義相似。”

(二)《周禮》中的比閭之製。

考經籍,比的最初產生是以地方建製中的單位組織機構名稱出現的,其始於西周時期的“比閭”之製,何謂比閭之製?《周禮·地官·司徒》族師職掌中規定:“五家為比,十家為聯;四閭為族,八閭為聯;使之相保相受,刑罰慶賞相及相關,以受邦職,以役國事,以相葬埋。”這裏不僅告訴我們比是計算家數的單位,更重要的是告訴了我們建立比閭之製的原因和目的,即為了加強王朝對百姓的管理,按照一定的戶數,編製不同級別順序的組織機構,使之“相保相受,刑罰慶賞相及相關,以受邦職,以役國事,以相葬埋。”既有利於國王對國家的管理,又有利於百姓之間互相照顧,互相幫助;再設置不同級別的鄉、州、黨、族、閭、比行政組織機構。《周禮·地官·司徒》大司徒中規定“令五家為比,使之相保;五比為閭,使之相受;五閭為族,使之相葬;五族為黨,使之相救;五黨為州,使之相蜩;五州為鄉,使之相賓。”進一步明確了建立“比閭”之製是為了“相保”、“相受”、“相葬”、“相救”、“相貝周”、“相賓”,使鄉民更加密切。同時在相應的行政級別中設置鄉師、鄉大夫、州長、黨正、族師、閭胥、比長等不同級別的吏員,其中比相當於現代的行政村;比長相當於現代的行政村長,是地官係列中行政級別最低的官員。但比的考察、稽核、審計之意,真正體現在西周時期的比的活動中。

周王朝時期比的活動

比的活動開展是周王朝監管國家的重要政治經濟舉措。西周時期主要是通過比的活動開展,實現中央對地方的有效統治,這在《周禮》地官係列中都有關於西周時期比的活動記載。

《周禮·地官·司徒》小司徒之職中規定:“及三年,則大比;大比則受邦國之比要。”即每三年大比一次,大比時由小司徒受理邦國的比要(每月會計簿籍檔案稱月要)。“及大比六鄉四郊之吏,平教治,正政事。”通過大比評判四郊之吏的教育業績,規正他們的政治事務。《周禮·地官·司徒》鄉師之職中規定:“若國大比,則考教察辭,稽其展事,以詔誅賞。”即大比時鄉師負責審查各級官吏的教育業績,審查大比時的器具是否完備,然後根據情況予以獎懲。《周禮·地官·司徒》鄉大夫之職中有“三年則大比,考其德行……”州長之職中有:“三年大比則考州裏,以讚鄉大夫廢興”,黨正有:“以歲時蒞校比。及大比亦如之。”族師有:“以邦比之法,帥四閭之史……”閭胥有:“凡事,掌其比……”比長有“各掌其比之治。”縣師有:“三年大比,則以考群吏,而以詔廢置。”遺人有:“凡委積之事,巡而比之,以時頒之。”均人有:“三年大比,則大均。”遂大夫有:“三年大比,則帥其吏而興虻田亡,明其有功者,屬其地治者。”縣正有:“各掌其縣之政令征比。”等都說明比的活動在地官係列得到廣泛應用,且西周比的活動具有以下特征:

(一)比的周期性。

從以上地官係列職掌中,我們可以知道,大比為每三年舉行一次;與大比相對應的是小比,小比是每三月舉行一次;還有歲比,即每年年終舉行。

(二)比的依法性。

《周禮》中關於比的活動開展,當時已成了國家的一種法律製度,具有規定性,即當時比活動開展是按照比法進行的,不是盲目的、偶爾的、隨意的。如《周禮·地官·司徒》小司徒之職中規定:“乃頒比法於六鄉之大夫,”鄉師之職中有“以國比之法,”族師“以邦比之法,”閭胥中有“既比,則讀法”等都說明當時比是依法進行的。

(三)比的內容多樣性和方法定量性。

《周禮·地官·司徒》小司徒頒比法於六鄉大夫後,“使各登其鄉之眾寡、六畜、車輦,辨其物,以歲時人其數,以使政教,行征令。”即比的內容為:民眾的數量及鰥寡孤獨情況、六畜的多少、車輦的數量,其他財物的質量等都要在年終如數登記造冊。可見比的內容是人力資源情況和財力資源狀況。小司徒負責向國王呈報各鄉比的情況。鄉師則負責所在鄉比的活動審查工作,《周禮·地官·司徒》鄉師之職規定:“以歲時登其夫家之眾寡,辨其老幼、貴賤、廢疾、牛馬之物,辨其可任者與施舍者。”《周禮·地官·司徒》鄉大夫之職中規定:“以歲時登其夫家之眾寡,辨其可任者。國中有七尺以及六十有五,皆征之。其舍者,國中貴者、賢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以歲時人其書。三年則大比(鄭玄注:大比,謂使天下更簡閱民數及其財物也。),考其德行,道藝,而興賢者、能者。”由此可見,鄉大夫負責比的內容是人力資源,在大比之前,鄉大夫負責區分所轄地區的人力資源狀況,可任者安排力政,對不可任者,區分不同情況分別登記造冊,待三年大比時,還要把賢者、能者單獨造冊呈報以便接受上級官員對其是否有真才實學的實地驗證。族師:“以邦比之法,帥四閭之史,以時屬民而校,登其族直夫家眾寡,辨其貴賤、老幼、廢疾、可任者,及其六畜、車輦。”這表明小司徒、鄉大夫、族師對比的內容及活動分級管理,進行人力比民,財力比物。比的人力資源中尤其突出對賢、能者的比。具體比民工作是由秋官係列的官吏實施的,小司寇負責領導工作,《周禮·秋官·司寇》司寇之職規定:“及大比。登民數,自生齒以上登於天府。”司民具體實施“掌登萬民之數。自生齒以上,皆書於版。辨其國中與都鄙及其郊野,異其男女。歲登下其死生。及三年大比,以萬民之數詔司寇。”即司民登記造冊以後呈報司寇,司寇再向上呈報。西周比的活動表明,比的內容是人口、財力狀況,比的方法是區別比的內容分別登記造冊彙總上報(會計和審計定量方法)秋官司寇係列的官員負責人口,地官係列的官員負責比法頒布和比的內容審查及財力的比。

(四)比的程序。

對人口比的程序,先由司民“登萬民之數”詔司寇,再由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獻其數於王;王拜受之,登於內府;內史、司會、塚宰貳之,以讚王治”。即由:司民一司寇一王一內府一內史、司會、塚宰;對賢能者、財物資源比的程序,由鄉大夫歲時登之,“鄉老及鄉大夫、群吏獻賢能之書於王,王再拜受之,登於天府,內史貳之。退而以鄉射之禮五物詢眾庶,一曰和,二曰容,三曰主皮,四曰和容,五曰興舞。”財物則由族師一黨正一州長一鄉大夫一王一天府、內史、塚宰;賢者、能者再退鄉以鄉射之禮接受“五物眾庶”真才實學的驗證。

(五)比的目的。

西周王朝為什麼要開展比的活動呢?小司徒之職明確指出:“以歲時人其數,以施政教,行征令。”即通過比的活動開展,根據比的情況安排政事和國家的貢賦政令,“考夫物及其眾寡、六畜、兵器以待政令”即審查人力、財資狀況安排國家的力役、稅收;防衛,實現均衡土地,均衡稅賦。通過人力資源中的賢能的比,以期達到:“使民興賢,出使長之;使民興能,人使治之。”對財物的比,於“歲終,則考其屬官之治成而誅賞,令群吏正要會(月要歲會)而致事。”是通過財物的增減變動,不同吏屬民眾財物的多少比較,達到考核“屬官之治”並對其業績情況進行誅賞。由此可見,西周時期開展比的目的在於:一是為了把握國情,即人力資源情況;二是審查財力狀況安排力役和稅賦;三是采用比的活動達到興賢使能;四是通過比的活動開展考核官吏的業績,決定對官吏的獎懲、廢置。比是形式,把握國情,均衡稅賦,興賢使能,考功獎懲才是目的。

(六)比的結果使用。

從比的程序我們可以看到,比的結果都要報內史,內史是幹什麼的呢?《周禮·春官》內史之職規定:“掌王之八枋(同柄)之法,以詔王治。”“內史掌書王命”即內史是專門替王製作詔書的,相當於王的秘書,其掌獎懲法:“一曰爵,二曰祿,三曰廢,四曰置,五曰殺,六曰生,七曰予,八曰奪。執國法及國令之貳,以考政事,以逆會計。”即根據上報比的結果,評價官吏的政事優劣,並按照王的授意製詔,分別對被考核對象處以爵、祿、廢、置、殺、生、予、奪獎懲。

綜上所述,我國西周時期比的活動開展,有效地促進了西周社會的發展,比作為國家的重要國策,其科學性是不言而喻的,首先作為比的內容,其抓住了決定社會政治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特征,即人力、財力,標誌因素明確。其次是把握了行為科學的程序性,決策的可行性是在把握現狀的前提下,增強預定性,實事求是的安排力政、財政。其三比的方法實際是會計與審計對經濟對象的核算和監督,而比的活動又突出地表現在互為參照物的比較,是在審查實物驗證基礎上的比,使比的對象更具有可比性,使比的結果更具有真實性,且這種比是在量化前提下的比,通過定量解釋定性更具有客觀性。其四,把考核官吏的業績標誌選定在整個社會財物資源增減變動和人力資源的舉薦上體現了以人為本的管理理念,是政治與經濟的有機結合。其五行為管理的科學性,按照行為科學的要求需經過:把握實情(了解現狀)一預測一決策(根據目的找準決定事物的因素,製定措施)一執行(實施且管理)一反饋、評價、考核、鑒別一總結、激勵一進入新的行為循環。而這些恰恰可以通過比的活動完成行為科學所需要的各環節,不失其行為管理、科學控製的可行性,更值得現代人所借鑒。

春秋戰國時期比的活動

史稱東周列國的春秋戰國時期,諸侯國隨著政治上的分封製的確立,政權的傳承仰賴於世襲,統治者對人們的統治多迷信於神明、天命,對決策行為上也迷信於卜筮,其各國管理國家的方法延用西周時期比的活動,隻是把比結果以簿籍形式上報,史稱“上計”,這也是西周時期上管下曰“大比”為“大計”(《周禮·天官·塚宰》太宰之職中有:“歲終,則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會,聽其政事而詔王廢置。三歲則大比群吏之治而誅賞之。”)但七國在各自為實現爭雄目的下比的形式和內容上有了新的發展變化,這些變化主要表現在:一是各國更重視人力資源的比和人才的啟用。出現了爭相啟用人才的局麵,形成了諸子紛呈,各顯才智的社會風尚,一些賢能者紛紛被異國重用,這表明當時的各國諸侯已經清醒地認識到人力資源的重要,人才是強國之本,隻依賴族人世襲管理國家遠不能實現強國富民之夢。二是新的人才啟用催化了新的管理理念誕生。如管子的經營管理理念,一改過去國家貢賦以人口、土地為標誌的征收辦法采用了以鹽、鐵為征收稅收標誌的消費型的財政收入,這樣既調動了人們的積極性,促進了社會生產的發展,又保證了國家稅收的穩步增長,營造了齊國的強盛。前秦呂不韋以商人的理念治理國家把政權與經濟價值理念有機結合視質於趙國的莊襄王為“奇貨可居”,其政治家的遠見,經濟理念的老謀深算,著實成功地玩了一把現代人所不及的期貨生意。正是呂不韋以商人的睿智以《秦律》會計管理審計監督為工具(雲夢《睡虎地秦墓竹簡》為證)才輔助了秦國的強盛,能在七國中稱雄。三是作為把握基本國情的人口比,仍被一些國家延用。《管子·乘馬篇》載:“春曰書比,夏曰月程,秋曰大稽,與民數得亡。”篇名乘馬,有計算之籌碼之意,亦有物比計算牛馬之意;對人比的活動,需在春、夏、秋不同季節開展,即春天登記造冊,審查簿計,夏天按月計算,秋天(歲終)舉行大稽(這裏的稽同計),通過比把握屬國的民數的多少。《管子·度地篇》載:“常以秋、歲末之時,曰其民,案家比地,定什伍口數,別男女大小。”這說明齊國在土地的使用上,是根據人比地比的情況,合理安排人力資源與土地資源的匹配。四是以比為基礎工作的會計呈報製度已產生(即上計)。“上計”,顧名思義,是下屬的業績成果通過會計報告形式,上呈國家相關機構、吏員,接受上級吏員的監督審查;亦有下級計算簿冊呈報上級,接受上級吏員的確認、驗證、評判之意。這些簿冊,有的叫會事(年終總結),有的曰會計(每年的集中彙總計算),還有的叫質、劑,多是建立在比的活動基礎上的。由於以計算為特征的上計活動及其命名的產生,使比的名稱在秦漢時期逐漸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