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製度是我國秦漢時期的一項重要的政治、經濟製度,其主要方法是將地方各級官員所轄區域的人口、田地、財物的增減變動情況和錢穀稅賦人出情況計算、彙總、編製成籍(計簿)逐級上報朝廷,接受相關吏員的監督審查,借以通過之確認財富增減變動情況以及人力資源情況,安排中央財政稅收和力政,考核官員的政績,同實施有效的激勵機製。計,即計算之計籍、計簿;上,即呈上,上報;顧名思義,即計簿控製的經濟事項,下麵計算以後,還要集中彙總造冊呈報上級直至朝廷,接受相關監督部門的官員審查,通過真實性的審查確認,從而客觀地評價官員的業績,並根據審查結果上報皇帝,據以安排中央預算,獎懲官吏,以實現對國家財政稅收的科學管理。上計製度是我國古代會計、審計發展史中不可多得的經典,其在維護封建王朝中央集權,實施科學的理財,科學地評價吏員的業績,推動我國古代社會政治、經濟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正基於此,筆者通過對我國上計製度的探討,以史為鑒,古為今用,汲取精華,期望現代審計發展能從中受益。
上計的起源
(一)上計起源的爭議。
上計始於何時,審計史學界亦有爭議,凡研究結論有三,一是認為上計始於秦漢。如孫楷《秦會要·職官》中“上計”條目認為是秦時製度,杜佑《通典》中載:“漢製郡守歲盡,譴設計掾、吏各一人,條上郡內眾事,謂之簿計。”《後漢書·龐參傳》王先謙《集解》引《通鑒》胡三省注雲:“漢郡國歲舉茂才、孝廉,與上計吏皆至京師,受計之日,公卿皆會於庭,”孫貽讓《周禮正義》說:“漢時,謂郡國送文書之使之計吏,其貢獻之物,與計吏俱來,故謂之計偕物。”此均認為上計製度始於秦漢。二是認為上計製度始於春秋戰國時期。如徐複之《秦會要訂補》雲:“上計之製,六國亦有之,”尤其是近代隨著湖北省雲夢縣睡虎地秦墓竹簡的挖掘出土,關於“至計而上廥內史”的記錄,說明在秦未統一中國之前的春秋戰國時期就實行了上計製度。三是認為上計製度為漢製。如《辭源》“上計”條雲:“上計,漢製,郡國每歲譴詣京師,進計簿,謂之上計吏。”四是認為上計製度始於我國的西周。如項俊波等著《審計史》雲:“講到我國的上計之事,我們便自然會想到西周的‘日成’、‘月要’、‘歲會’之法。誠如前述,西周每旬有一句報,每月有一月報,歲終有歲報,每三年還要進行一次‘大計’。這些會計報告,按規定都必須進行定期的鉤考、審核。國王也十分關心,要親自查閱會計報告,以了解國家的人戶、田地及財政收支狀況,評定官員的功過。這種定期報表的審核製度,從春秋戰國時代起,人們一般稱為‘上計’,把有關的種種規定稱之為‘上計製度’。因此,上計之製,雖萌發於西周,實成熟、確立於春秋戰國。”筆者讚同“上計”始於西周的觀點。
(二)上計起源於西周的致事。
上計的產生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是國王建立了強有力的國家,即國家作為統治機器有了有效控製下政府機構的運轉,這包括健全的政權組織機構,各組織結構實施了明確權責分工,國王政權健全了製約機能。這在《周禮》中關於吏員職能規定中較為充分證實了這一點。
二是有了科學的理財方法。隨著人類文明的不斷發展,數和文字的產生,文字載體的應用,這使得我國西周時期就非常成功地應用了管理財物的方法——會計,簡而理解即集中、彙總的計算方法在社會經濟事項管理中得到了廣泛地應用,把這種集中、彙總計算的對象過程和結果記錄在簡牘上,便產生了計簿(遠古時期叫“冊”或“典”)這樣會計方法中的計算、計量以及會計客體控製內容標誌的選擇、運用,使得上計具備真正科學的方法和質的內容。西周時期不僅產生了以塚宰理財係列的會計機構及其官員、製定了相關會計製度,且還設立了有效的內部分工、內部控製和外部製約機製。如在會計係列設置司會、司書、職內、職歲、職幣分職受理會計事務,且要“參互交考”,做到“日成”、“月要”、“歲會”;太府、玉府、泉府等財物分管;會計方法中要多聯控製,人出財物要以式法行政令,會計對象為貢賦財物、土地、人力資源等;每三年要“大計”(同“大比”)群吏的政績,以詔賞罰等,都說明當時的會計發展業已成熟。西周是通過比的活動開展審計監督的,用會計方法作為手段,得到管理國家財物的目的。
三是管理者認識到錯弊的存在和製約方法的運用。《周禮·天官·塚宰》太宰職掌中規定“以八法治官府……八曰官計,以弊邦治。”這說明當時的太宰治理各官府使用會計方法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防止各官府在邦治政績上作弊,同時規定:“歲終,則令百官各正其治,受其會,聽其政事而詔王廢置。三年,則大計群吏之治而誅賞之。”這表明受其會的結果是要詔王廢置,三年大計群吏的政績是要行誅賞的,所以會計結果尤為重要。正基於計弊的存在,《周禮》才設定了為確保官計真實的職官和方法,如太宰、小宰、宰夫審計製度;會計內部牽製(相當於現代內部控製)製度。
四是有了共同的理財對象標誌特征。秦漢時期的上計內容,主要標誌特征是人口資源(即人口數量、戶數、孝廉、賢能之人),土地資源(主要為土地麵積、耕種數、封地、民地數),財物情況(主要是錢穀的年出人數量)等。而西周比的內容(即會計對象)是:司書;“三年,則大計群吏之治,以知民之財用器械之數,以知田野、夫家、六畜之數,以知山林川澤之數,以逆群吏之征令。”即司書計的內容為民之“財用器械”、“田野、夫家、六畜”、“山林川澤(土地資源)”,小司徒:“乃頒比法於六鄉之大夫,使各登(記錄)其鄉之眾寡、六畜、車輦,辨其物,以歲時入其數,行政令。及三年,則大比,大比則受國之比要。”即小司徒在比的活動中,用會計方法登記、計算人口的“眾寡”、“六畜”的多少、“車輦”的好壞,三年大比(即大計),根據比法中的比要,對各鄉上報的比的內容進行審查評判。
在人力資源的大比中,鄉大夫之職規定:“其舍者(即不為力政的人),國中貴者、賢者、能者、服公事者、老者、疾者,皆舍。以歲時入其書(計簿)。三年則大比,考其德行,道藝,而興賢者、能者……群吏獻賢能之書於王,王再拜之,登於天府,內史貳之。退而、以鄉射……”這與《呂氏春秋·知度》載:“趙襄子之時,以任登為中牟令。上計,言於襄自曰:‘中牟有士曰膽、胥已,請見之。’襄子見而以為中大夫。”很接近。即任登上計時,推薦膽和胥給趙襄子,兩人被任命為中大夫。與漢代上計時也有將被舉薦的孝廉、賢能之人,同上計吏俱往的做法也很相似。其共同的目的在於,使人力資源在上計中得到真才實學的考察。
五是有了呈上行為程序。“上計”之“上”,即要呈上、上報,西周時期的大計群吏之治,或三年大比的計、比都有了上報的規定,如太宰“受其會”,說明百官府各正其治於會(又有年終總結之意),隻有把“歲會”呈上,才能“受其會”;小宰有“歲終,則令群吏致事”;宰夫有:“令群吏正歲會”、“書其能者與其良者,而以告於上。”地官大司徒有:“歲終,則令教官正治而致事,”小司徒有:“歲終,則考其屬官之成而誅賞,令群吏正要會而致事。”以上各例中的“致事”、“告於上”等都說明西周時期已實行了呈上報告製度,而上報的內容是歲終的“要會”、“歲會”、“治成”,因而秦漢時期的上計雛形就是西周時期的群吏年終“致事”(上報)中的“要會”,當這種“要會”符合“月要”、“歲會”要求時,“致事”便等同於“上計”。
綜上所述,西周時期致事中的大計(或大比)的主要理財標誌是人力資源、財力資源,且上呈的人力資源中的興賢使能和根據計的結果賞罰官吏的做法是完全一致的,隻是具體的內容標誌不同,西周時期的會計對象中的人力、財物、土地資源是秦漢時期的上計內容淵源。國家政權體製的健全,會計理財方法的應用,計財錯弊的存在及其製衡設置,共同的理財標誌選擇,呈上行為程序的實施等,足以構成我國在西周時期就已產生了上計,隻是稱謂不同而已。上計是國家理財,掌握國情的重要舉措,對鞏固中央集權,強化對地方的統治,對用好人力、財力資源,對促進社會政治、經濟發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春秋戰國及秦朝的上計
(一)春秋戰國時期的上計。
春秋戰國時期,雖然形成了列國稱雄、諸侯割據的競爭勢態,更重要的是營造了諸子百家、人才紛呈,爭用人才,以人才強國的理念。在管理國家的財物上,諸國既有了承接西周理財的好方法,隨著社會的進步,人的意識創新,又使一些老的方法得到不斷完善。作為西周時期的大比(大計)活動,定義在活動的會計方法特征上的理財手段,依然實施上計製度,但此時的上計製度在查錯治弊方麵既有了製度上製衡預設,又有了會計方法上的改進。
《韓非子·外儲說右》載:“田嬰令官具押券鬥石參升之計,王自聽計。”即田嬰命令財計官員,帶著糧穀的券證(相當於會計憑證),接受王親自審計。這說明齊國實施了上計活動。《呂氏春秋·知度》載:“趙襄子之時,以任登為中牟令,上計,言於趙襄子,”即趙國的趙襄子在其屬吏中牟令官員任登受計時,自己也參與聽計,這說明趙國也實行了上計製度。《韓非子·說左下》載:“西門豹為鄴令……居期年上計。”即秦昭王時的河東守王稽,三年不上計了。訓詁釋上計雲:“凡郡掌治民,常以春行所至縣……論課殿最,歲盡,遣吏上計。”看來,春秋戰國時期的上計製度,其目的是為了考核官吏的業績,即“論課殿(差的意思)最(好的意思)”,然後再實施相應的激勵機製,從而推動社會政治、經濟發展。惜,史籍中關於春秋戰國時期的上計記錄甚少,內容也不詳細,好在隨著現代文物考古的不斷挖掘、發現,我們可以據此了解春秋戰國時期的上計真容,如:1975年,在湖北省雲夢縣睡虎地出土的秦墓竹簡其內容時限,上起秦昭王元年(公元前306年)下至秦始皇三十年(公元前217年),大部分秦簡內容屬戰國時期的秦國的大事記,涉及國家政治經濟、法律製度等,因而,雲夢睡虎地秦墓竹簡,可以從文物佐方麵揭開戰國時期的上計之謎。
(二)秦朝的上計製度
1.健全的組織機構。秦朝憲製吏員設置,很大程度上繼承了西周時期的官製,其對經濟實施監督的機構、官員設置也帶有西周時期的色彩。如秦朝實施的“三公九卿”[三公:丞相、太尉、禦史大夫;九卿:奉常、郎中令、衛尉、太仆,廷尉、典客、宗正、治粟內史、少府(漢代也沿用)。]多是從西周時期的天、地、春、夏、秋、冬六官演變而來,秦賦有監督職能的官員,除了丞相以外,還有禦史,西周時禦史隻是主管王的文書和記事之官,到了戰國時期,秦及其他各國的禦史,均有原來的隻管獻書的文秘工作,發展為文秘兼監察。秦朝禦史大夫,官至副丞相,執掌彈劾、糾察之權,監督全國的民政、財政財物等事項。秦統一中國後,又分天下三十六郡,在郡設立郡守、郡尉和監察禦史等職,以呼應中央結構,上下統一,由監察禦史負責地方財政財物的審計工作,此時的監督體製,從三公角度講,禦史監督相對獨立於行政、軍事之外,上下對應,使實施經濟監督的上計製度有了較為健全的組織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