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完善的會計法規。秦朝統一了財物會計核算製度,如《雲夢睡虎地秦墓竹簡·倉律》:“入禾,萬石一積,而比黎之,為戶,及籍之曰:某廥禾若幹石,倉嗇夫某、佐某、史某、廩人某……其出禾,又書其出者,如入禾然……”這是關於糧食倉庫核算規定,其中對負責人(倉嗇夫)、次負責人(佐某)、會計(史某)、保管員(廩某)內控責任明確。又規定:“計禾,別黃、白、青。秫勿以廩人。”即會計計量禾時要分類核算,秫不要交廩人。同時規定:“稻後禾熟,計稻後年”這是關於稻的會計核算年度問題。又雲:“縣上食者籍及它費太倉,與計偕。都官以計時讎食者籍。”即供應食糧人員的名單和其他耗費與計簿一同上報太倉。“至計而上廥內史。”《雲夢睡虎地秦墓竹簡·金布律》:“官府受錢者,千錢一畚,以丞、令印印。不盈千者,亦封印之。錢善不善雜實之。出錢獻封丞,令乃發用之。”這是關於錢的包裝核算的統一規定。《雲夢睡虎地秦墓竹簡·金布律》規定,受衣者在已廩衣之後處理多餘的衣服時:“有餘褐十以上,輸大內,與計偕。”即多餘在十件以上的衣服,要與廩衣簿籍,一同上計大內。這是關於衣服核算的規定。《雲夢睡虎地秦墓竹簡·司空律》規定:“官作居貲贖債而遠其計所官者,盡八月各以其作日及衣數告其計所官,毋過九月而畢到其官;官相近者,盡九月而告其計所官,計之其作年。”對司空(管理工程的官員)事務中的“居貲贖債”的往來款項,由會計“計所”統一核算;核算的會計年度為每年的九月,用計所的會計核算形式來結算工程往來賬項,是解決權責發生製與收付現製的機構設置的創舉,也是世界會計事務所之創舉。《雲夢睡虎地秦墓竹簡·內史雜律》規定:“都官歲上出器,求補者數,上會九月內史。”即都官每年要上報已經注銷和要求補充的器物數量,將其計簿必須在九月報告內史。
以上《雲夢睡虎地秦墓竹簡》中的《倉律》、《金布律》、《司空律》、《內史雜律》表明,秦朝的會計核算的具體對象:糧、錢、衣服、工程徭役往來賬款、都官器具等都在會計核算上計範圍。統一的會計核算年度為每年九月。這無疑為審計監督提供了基礎。
3.明確的處理標準。《雲夢睡虎地秦墓竹簡·效律》之“效律”,效,通校;校即校對,校正。效律,校正的法律。校正會計之差錯即審計也。其文規定了對會計差錯及責任人舞弊行為的處理處罰,使財經紀律中的責任認定和處理依據有了較為詳細的標準。《雲夢睡虎地秦墓竹簡·效律》規定:會計人員因未能依法受理致使實大於賬的,按效驗實物時有超出不實的法律處罰,但不會令其賠償。這是關於對會計人員差錯實大於賬的處罰規定。又規定:對會計事項賬實不符,或支出超過律令的標準、及支出不當的,不僅要依法處罰,還要令其賠償損失,差錯不足二十二錢的免予處罰;在二十二錢至六百六十錢之間,須罰一盾;在六百六十錢以上的須罰一甲。凡人戶、馬牛損失或記錄差錯在一頭以上的為大錯誤,要從重懲罰;但對自查自糾的,可以減輕一半處罰。又規定“計校相謬也,自二百廿錢(作者注:可能是一人的年均‘算賦’標準,或‘算賦’加‘口錢’的標準之和。是中外曆史學家探討秦漢經濟史中的焦點問題。)以下,誶官嗇夫;過二百廿錢以到二千一百錢,貲一盾,過二千二百錢以上,貲一甲。人戶、馬牛一,貲一甲。”即差錯在二百二十錢以內的斥責官嗇夫,在二百二十錢到二千一百錢以上的罰一甲。凡人戶、馬牛錯一的罰一盾,在兩戶或兩頭以上者罰一甲。在錢的核算中還規定:“數而贏不備,值百十一錢以到二百廿錢誶官嗇夫;過二百廿錢以到千一百錢,貲嗇夫一盾;過千一百錢以到二千二百錢,貲嗇夫一甲;二千二百錢以上,貲官嗇夫二甲。”在糧的核算上規定為:“倉朽漏禾粟,及積禾粟而敗之,其可食者,不盈百石以下,誶官嗇夫;百石以上到千石,貲官嗇夫一甲;過千石以上,貲嗇夫二甲;令官嗇夫,冗吏共償敗禾粟。禾粟雖敗而尚可食也,程之,以其耗石數論負之。”這是關於糧食會計核算差錯的處罰標準,同時又規定了糧食保管及會計人員更換時的責任“倉嗇夫及佐、史,其有免去者,新倉嗇夫、新佐、史,主廥者,必以廥籍度之,其有所疑,謁縣嗇夫,縣嗇夫令人複度及與雜出之。禾贏,人之,而以律論而不備者。”即糧倉的保管人員、會計更換時,要辦理移交手續,對懷疑事項,要報告縣嗇夫,由縣嗇夫派人進行賬實核查,以明確新舊相關人員的經濟責任。
4.嚴密的控製措施。秦朝在金(錢)、布、糧,人戶、牛馬等人財物管理方麵,除實施了較為完善的會計核算製度和差錯查處製度外,另為更好的明確責任,確保上計計簿的真實,在控製方法上采取了以下措施:(1)實物責任人製度。為明確實物責任人,如對糧的真實性保護及責任人追究,實施了:“入禾,萬石一積,而比黎之,為戶,及籍之曰:某廥禾若幹石,倉嗇夫某、佐某、史某、廩人某……其入禾,又書其出者,如入禾然……”即糧的入出簿籍要有“倉嗇夫某、佐某、史某、廩人某”簽證,互相牽製,一旦發生差錯,共同承擔責任,受到連坐處罰,這在《雲夢睡虎地秦墓竹簡·效律》中規定已很清楚。又如《雲夢睡虎地秦墓竹簡·金布律》中規定:“官府受錢者……以丞、令印印……出錢,獻封丞、令乃複田之。”即官府錢的入出,要按照著規定計量包裝後,蓋上丞、令的印封之,以明確丞、令的責任,使丞和令相互牽製。(2)與計偕製度。何謂“與計偕?”據顏師古注《漢書·武帝紀》“征吏民有明當時之務,習先聖之術者,縣次續食,令與計偕”中的“與計偕”曰:“計者,上計簿使也。郡國每歲遣詣京師上之。偕者,俱也。令所征之人與上計者俱來,而縣次給之食,”表明,與計偕是上計的一種形式,即上計吏呈報上計簿籍時,並將與計簿相關的實物一同報送,以便受計時審查賬實是否一致。《雲夢睡虎地秦墓竹簡·金布律》還規定:“已廩衣,有餘褐十以上,輸大內,與計偕。”即廩衣以後,已廩衣人的簿籍和剩餘的部分在十件以上的衣服,要一同送大內。《雲夢睡虎地秦墓竹簡·倉律》規定:“縣上食者籍及它費太倉,與計偕,都官以計時讎食者籍。”即縣上計時,要將領取糧食人的名籍和其他費用,與計簿一同送往太倉,都官要核對糧食的支出和廩食人的名數是否一致。與計偕表明秦朝采取的計簿與實物同往,是為了確保會計核算的賬實、賬賬的一致,有效地克服了報送審計存在的弱點,便於從賬實、賬賬數量勾稽關係中發現弊端、控製差錯,這是西周至春秋戰國以來上計方式的一大改革,無疑是對實施上計監管國家財物的一大貢獻。
漢朝的上計製度
漢承秦製,其上計製度的實施有所發展,在西漢、東漢不同曆史時期有著不同特點,西漢上計發展到了鼎盛期,表現出既繼承又創新:
(一)承用上計製度。
西漢政權建立時就注重治國方略的承接,《史記·蕭相國世家第二十三》載:“沛公至鹹陽,諸將皆爭走金帛財物之府分之,何獨先入收秦丞相禦史律令圖書藏之。沛公為漢王,以何為丞相。項王與諸侯屠燒鹹陽而去。漢王所以具知天下阝厄塞,戶口多少,強弱之處,民所疾苦者,以何具得秦圖書也。”在攻下鹹陽以後,蕭何沒有忙於去斂財擄寶,而是注重獲得秦國的“律令圖書”(包括上計計簿)這為日後的漢朝丞相蕭何把握國情,製定治國方略提供了可鑒之資,所以西漢政權建立後很快恢複並實施了上計製度。
(二)起用舊臣。秦朝有個叫張蒼的,“好書律曆”,官至禦史,主管“柱下方書”,何謂柱下方書?據《高惠高後文功臣表》注引如淳曰:“方,板也,謂事在板上者也。秦置柱下史,蒼為禦史主其事。或曰四方文書也。”四方文書,即全國各地的輿圖、版籍、計簿。西漢政權建立後,漢高祖不計前嫌,大膽重用專業技術人才和有功之臣,委以重任,傳為佳話。《漢書·張蒼傳》載:“燕王臧荼反,蒼以代相攻荼,有功,封為北平候,食邑千二百戶。遷為計相一月,更以列侯為主計四歲。是時,蕭何為國相,而蒼乃自秦時為柱下禦史,明習天下圖書計籍,又善用算律曆,故令蒼以列侯住相府,領主郡國上計者。黥布反,皇子長為淮南王,而蒼相之。十四年,遷為禦史大夫。”張蒼先是代蕭丞相之職攻荼有功,被封為北平侯,年俸祿為一千二百戶,後又被提升為計相一月;何謂計相?如淳解:“計相,官名,但知計令(即會計法規製度)。”《張蒼傳》注引文穎雲:“以能計,故號曰計相。”顏師古注曰:“專主計簿,故曰計相,”故計相張蒼是主管全國會計、上計受計工作的官員。因計相之“相”與丞相之“相”重複忌諱,旋又為列侯,主管全國會計、上計工作四年,居相府,享受副丞相待遇,受理郡國上計工作。隨後輔佐淮南王劉長,十四年後,升為禦史大夫。由是可見,漢初為治國之需,非常重視專業人才的使用,因為張蒼“明習天下圖書計籍,又善用算律曆,”故任之為“計相”,這為漢朝實施上計製度治國方略提供了人力資源和專業技術保證。
(三)完善的上計法律。
漢初蕭何以《法經》和《秦律》為基礎,增設了《戶》、《興》、《廄》三篇,成為漢律九章。其中經濟法規突出表現了有關上計製度的規定,即《上計律》使上計製度以國家法律條文形式得以進入國家大法。《上計律》規定:“其一,凡上報不及時者治罪。其二,凡計簿中期謾不實者治罪。”這使得上計製度的實施有了法律保障。
(四)皇帝重視上計。
西漢時期皇帝非常重視上計,尤為孝武帝劉徹為最,《漢書·武帝紀》中記載:元豐五年(公元前106年)三月,“因朝諸侯王列侯,受郡國計”;太初元年(公元前104年)春“受計於甘泉”《史記·孝武帝本紀第十二》也有記載:“上還,以柏梁災故,朝受計甘泉。”天漢三年(公元前98年)三月,“行幸泰山,修封,祀明堂,因受計”;太始四年(公元前93年)三月,“行幸泰山,壬午,祀高祖於明堂,以配上帝,因受計。”班固《東都賦》雲:“春王三朝,會同京漢。是日也,天子受四海之圖籍。”其中“四海之圖籍”,即全國附有土地麵積版圖的計簿和人口、錢穀計簿。這些都說明漢代孝武帝劉徹親自參加受計大典,極為重視上計受計工作。
(五)與計偕方式得以擴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