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章 上計(3 / 3)

與計偕方式本源自春秋戰國時的秦國,其做法是地方郡縣計吏官員將“食者籍”、“餘衣”(剩餘的衣服)、上貢的錢穀等實物與計簿俱往,接受上級官員的賬實是否一致的稽驗,通過賬實的驗證,旨在確保計簿的真實性。漢代仍采用與計偕的上計方式,且又有新的發展。《漢書·朱買臣傳》:“買臣隨上計吏為卒,將重車至長安。”顏師古注解重車雲:“載衣食具曰重車”,這說明上計吏上計時,須將衣食器具等實物一同運往長安;郡國在長安設有官邸,專供上計官吏居住,等待皇帝宣詔受計。不僅如此,《漢書·武帝紀》漢武帝元光五年(公元前130年)八月“征吏民有明當時之務、習先聖之術者,縣次續食,令與計偕。”顏師古解釋:“令所征之人,與上計者俱來。”與計偕內容上擴展到了人,這人便是從吏民中征得的“有明當時之務、習先聖之術者,”如現在的人才之屬,用上計與計偕方式征用吏民中的專業技術人才,這人才又要隨計吏、計簿報告朝廷,接受公卿百官是否有真才實學的驗證,著實開了人力資源審計的先河。《後漢書·和帝紀》注引《前書音義》:“舊製,使郡丞奉歲計,武帝元朔中令郡國舉孝廉各一人與計偕,拜為郎中。”被舉薦的孝廉者也要與計偕,確屬孝廉者將被拜為郎中。《史記·儒林列傳第六十一》載:“郡國縣道邑有好文學,敬長上,肅政教,順鄉裏,出入不悖所聞者,令相長丞所屬二千石,二千石謹察可者,當與計偕,詣太常,得受業如弟子,”漢代的太常招收弟子也采用與計偕的方式。將人力資源的考察、培訓、使用,采用與計偕的方式接受公卿百官的是否有真才實學的驗證,其效果如何呢?正如《史記》所載:“自此以來,則公卿大夫士吏斌斌多文學之士矣。”真可謂與計偕造就了一代官儒,推動了社會政治文明與進步。

(六)上計報告的科學性。

為了確保上計報告的真實,漢代不僅沿用秦朝與計偕方式來驗證計簿的賬存與實存是否一致,還在設計報告的經濟內容的收、支、存上建立了科學的等式數量勾稽關係,這當是我國最早的“三柱賬”模式,即:收入-支出=結存。如:1993年3月在江蘇連雲港市東海縣尹灣村6號漢墓出土的木櫝,該木櫝是一個原名《集簿》的上計文書,該集簿的主要內容為:1.縣、侯國、邑數,2.郡官、鄉官、裏、亭、卒數,郵數,3.轄區方圓麵積四至界限長度,4.郡縣三老、孝弟力田數,5.轄區吏員總數及太守、丞、卒史、屬、書佐、嗇夫、都尉、丞、卒史、書卒,令、長、相、丞、尉、秩、鬥食、佐史、亭長等不同級別官員合計數,侯家的丞、仆、行人、門大夫、先馬、中庶子數,6.轄區戶數,7.提封土地麵積數,侯國、邑園麵積數,當年與前年耕種麵積數,8.轄區分別男女人口總數,其中八十歲以上人數,六歲以下人數,九十歲以上人數,七十歲以上受杖人數,9.轄區種樹麵積,10.當年春賑濟用糧數,11.一歲的諸錢入出數,12.一歲的諸穀入出數。集簿中的“多前”字樣表示既報告基期數又表示報告期數,“如前”表示基期與報告期數相同,“凡”表示合計數,“率”表示均數,“入、出”表示錢穀核算的記賬符號。上計報告中的重點財物內容是錢穀,而錢入數的征收標誌為根據人口的不同年齡段,征收“口錢”、“算賦”,人口集簿的真實直接關係到以人口為標誌征收的錢數真實;錢的支出數與吏員俸祿和受杖減免人數相關(詳見《居延漢簡》),即隻有吏員數及其俸祿數真實了,錢的支出數才真實;所以不同年齡的人口數和不同級別的吏員數與錢的人出數存在著數量勾稽關係。諸穀的收入數與種植的土地麵積有關,漢代根據土地麵積征收芻、槁稅;諸穀的出數與吏員的俸祿和賑濟糧數有關,因為吏員的年薪就是根據“二千石”、“一千石”、“二百石”等標誌標準製定的,這樣穀的出入數與土地麵積、每畝年均交稅標準、吏員俸祿、賑濟耗費存在著數量勾稽關係。收支有數量勾稽,結存部分又實施了與計偕,從會計方法上、數量勾稽關係的複核上以及結存實物的稽驗上,較為科學的確保了上計報告的真實性,同時也為受計提供了審查基礎。其二,為確保錢穀財物的收入真實,漢代仍采用西周時期的比的活動,重點是比人,又稱“案比”,通過比人,以確保以人為標誌征收的錢入數的真實;再次是比地,此時的比地,除了把比地的結果、數量以計簿形式上報外,還要附版圖,又叫版輿圖籍,土地麵積圖籍標明弓口四至,以確保以土地麵積為標誌征收的穀的真實,用數量和版圖直觀的列示土地麵積情況,不失其定性定量、圖文並茂的科學性。

(七)查處的嚴肅性。《漢書·匡衡傳》載:“司隸校尉奏:丞相衡,位三公,領計簿,而專地盜土。”匡衡身為丞相,“領計簿”卻明知故犯,坐盜田租千餘石,司隸校尉(有監督、彈劾、校正之職能)查實後,被定為“專地盜土”之罪,免為庶人。當時是怎麼查出匡衡坐盜田租的呢?原來匡衡在樂安郡的封田“南以閩佰為界,初元元年,郡國誤以閩佰為平陵佰”,這一國界計簿已定,根據計簿要與附有的版輿(帶有弓口四至的地圖)是否一致,易暴露出舞弊行為。而匡衡領計簿明知詳情,欺上罔下,猥舉郡計,坐盜田租,定為“專地盜土”罪定性準確。此例一方麵說明上計製度的查處嚴厲,連身為丞相的高官因計簿欺謾也同樣被查處;另一方麵,能查出舞弊行為主要得力於上計實施的科學性,即計簿與版輿圖籍相互牽製。《漢書·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眾利侯郝賢條雲:“元狩二年(公元前120年),坐為上穀太守戍卒財物計謾免”,顏師古注曰:“上財物之計簿而欺謾不實。”由此可見,邊防軍隊的戍卒財物計簿也在上計之列,當然身為眾利候的郝賢因“計簿欺謾”也會受到應有的查處。

漢代上計製度的弱化。漢代上計弱化主要表現在上計製度基礎不嚴密上,盡管漢代配合上計製度實施了“與計偕”和“版籍圖輿”製,但這種科學性由於失去了基礎措施的牽製,其上計報告最終隻能是“具文而已”。首先上計製度維護的是封建帝王的統治,其作用越大,所構成的帝王與諸侯、郡縣官員的矛盾越大,當地方郡縣與朝廷的利益衝突時,地方官員所維護的自然是本位利益,為了謀求本位利益,地方吏員舞弊,很難保證確定財政收入標誌的民數多少、土地耕種的麵積多少、歲計錢穀入出的真實。地方舉行的比民、比物活動是在地方管理者操作下進行的,朝廷不可能去將全國各地的人力、物力、財力資源等情況都去詳查(就地稽查),這就為地方吏員提供了可乘之機;當上計的結果作為考核官吏的業績(評選殿最)、確定獎懲的依據時,難免會出現上計不實現象,諸如:“流民不考”、“耕地不實”、“錢穀計謾”等,致使國家利用上計製度確定業績,安排財政的監管措施,終將流於形式,上計報告也成了一牘空文。

《漢書·循吏·王成傳》載:膠東丞相王成,在上計報告時弄虛作假,騙得了宣帝的獎賞,被賜為關內侯,年享受俸祿二千石;後來皇帝詔使丞相、禦史,問郡國上計長吏守丞朝廷政令實施得失情況時,上計長吏守丞彙報說:前任膠東相王成,上計數據不實,蒙騙朝廷獲得獎賞。後來的俗吏多認為王成的關內侯是靠虛假政績騙來的。這說明當依據上計報告考核結果評定吏員的政績,課考殿(差的意思)最(好的意思)論功行賞時,郡縣上計報告嚴重失實,足以使朝廷的激勵獎懲變味,上計製度也便失去了作用。《漢書·貢禹傳》載:“天下奢侈,官亂民貧,盜賊並起,亡民者眾。郡國恐伏其誅,則擇便巧史書,習於計簿,能欺上府者,以為右職。”郡國官吏為了規避以上計結果為考核政績的懲罰,居然選擇“便巧史書,習於計簿,能欺上府者,”的精通會計事務的專業技術人員為副職,破譯上計報告中的賬與賬、賬與實之間的數量鉤稽關係,從技法上作假,使受計時不易發現。也從側麵反映出上計製度在其基礎的真實上存在可塑性、可操縱性,這種不真實主要表現在財政稅收錢穀的入出標誌:吏員人數、民戶人數、土地提封耕種的畝數的計量失實。致使以上計製度監管國家財政的重要措施失去了其預期效能,上計製度趨於弱化。

從東漢與西漢上計製度比較而言,上計趨於弱化更為明顯。主要表現在,從受計主體而言,西漢時朝廷非常重視受計,由計相、乃至皇帝親自受計,而東漢時期則由司徒受計;從上計吏員看,西漢時由郡國的郡丞、長史負責上計,而東漢時則是由郡丞、長史的下屬上計掾、上計吏負責上計,受計和上計的官員級別都有很大差別;從上計作用看,由於上計的基礎失去真實性、可比性,再加之宦官專權,計吏造假且與受計官員串通作弊,即上計吏員以收買受計官員的辦法掩飾舞弊。以上計結果為課考殿最的激勵機製也成了好壞不分,殿最難辨。至此,漢宣帝曾說:“上計簿,具文而已,務為欺謾,以避其課。”上計製度隨著皇權的集中與分散,由強變弱,最後成了“具文而已”,徒有形式。

三國、魏、晉時期的上計

從三國、魏、晉史書人物傳可知,三國魏晉官員中存有上計吏員,說明這個時期的上計製度也還實施。如:《三國誌·魏書·鄧艾傳》載:“鄧艾字士載……後為典農綱紀,上計吏,因使見太尉司馬宣王。宣王奇之,辟之為掾。”即鄧艾是上計吏、上計掾。《三國誌·蜀書·薑維傳》載:“薑維字伯約……好鄭氏學。仕郡上計掾,州辟為從事。”即薑維的官職是郡上計掾。《晉書·魏舒傳》載:“魏舒字陽元……年四十餘,郡上計掾察孝廉。”即魏舒是郡國上計掾,司有舉孝廉之職。《晉書·傅玄傳》載:“傅玄字休奕……博學善屬文,解鍾律。性剛勁亮直,不能容人之短。郡上計吏,再舉孝廉,太尉辟,皆不就。”傅玄被上計吏舉孝廉時,太尉辟,沒有被舉薦為官吏。由此可見,三國、魏晉時期不僅存在上計製度,且上計時舉孝廉的內容仍然實施。隨著曹魏時期的比部機構的確立,以及比部機構以鉤考、勾等代審計稱謂的出現,還有就地實施審計活動方式的開展,以報送為審計方式的上計製度及上計稱謂也便隨著淡化。

上計製度始於西周,消亡於魏晉,其在維護封建王朝集權,強化對地方郡縣財政監管,課考吏員的政績,鞏固封建王朝統治,促進封建社會、政治、經濟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但由於上計製度是建立在郡國財計報告基礎上的,從實施監管程序上講,其控製體係不科學性很難保證上計報告的真實,當上計報告失去其基礎的真實時,上計製度也便失去了其應有的作用。上計製度的產生、發展與消亡過程,說明了上計製度與中央集權之間存在著相輔相成關係,即高度的中央集權統治利於上計製度的有效實施,中央集權的弱化上計製度便弱化;且,上計製度本身存在著管理機構不專一,監管標誌、標準不明確,監管方式單一,控製程序不嚴密等不科學之處,尤其是其來源於比的活動數據真實性不能保證,故其將被比部機構及比部職能取代成為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