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的正名
審計機構及具體審計別稱,自漢上計受計之後,多用鉤、拘(讀gōu)、勾、勾考、勾檢、勾校、鉤稽、鉤考、勾覆、比、磨、磨勘等稱謂,據《宋史·職官二》載,公元992年,根據戶部使樊知古的建議,“置勾當馬、步軍專勾司官各一人。”後改為“馬步軍專勾司”,“特掌騎兵、徒兵給受之數,猶未及諸司也。”公元1080年“合馬、步軍兩院置兩專勾司,分勾百官、諸軍請受。”兩專勾司,又曰諸軍專勾司和諸司專勾司,兩司合稱為諸軍諸司專勾司,分管軍隊和諸司機關經費審計。
《宋會要·職官》載:“高宗建炎元年五月十一日詔:諸司專勾司、諸軍專勾司,勾字下犯禦名同音者,改作諸軍諸司審計司”即在南宋建炎元年(公元1127年)康王趙構登基的前一天,高宗下詔將諸軍諸司專勾司改名為“審計司”,原因是專勾司中的“勾”與趙構之“構”諧音,犯了忌諱。高宗四年,帝號由“建炎”改為“紹興”,此後的紹興也由原來的“會稽”改為“紹興”(詳見本書《紹興與會計審計起源》)。審計史學界多認為:自始,審計司無論是從其職能還是從其名稱而言,得到了正名,成為了名副其實的審計機構,這是審計正名的重要標誌。有南宋時期的官印為證。
印蛻釋文:“宣撫處置使司隨軍審計司印”,宣撫,即安慰、安撫之意;其“宣撫使”為官名,唐玄宗十六年(公元728年)始設,以字文融充河北道宣撫使,以派朝官巡視經過戰爭及受災地區;宋代在用兵時多以宰執大臣充任,負責督察軍事重任,職位高於安撫使。以上南宋官印文意為:宣撫處設置專司軍隊審計事務的使(有派遣之意)官和機構的印鑒。
南宋時期審計得到了正名,這是審計史上的重大事件,在此之後的一段時間裏,審計用語以“審、磨”並存,這在對審計人員的獎懲製度中,可見一斑。
宋代對審計人員實施激勵製度,堪稱審計史上的又一大貢獻,《慶元條法事類·點磨隱陷》載:“諸州審磨稅租簿,史人故為隱漏者,徒二年;有失虧損磨不出,杖一百;即因而受乞者,論如吏人鄉書手攬納稅租受乞財物法。”“諸請給,糧審院失點檢致誤支錢物者,各杖八十;累及五百貫,杖一百,命官降半年名次,吏人勒停;一千貫以上,命官降一年名次,吏人仍永不收敘。”看來審計官員故意隱情的或直不出的,重則判刑服役,開除永不為官;輕則打板子,降低當年俸祿等。其懲罰政策的適應對象既有審計官員之“審”又有磨勘官之“磨”。其獎勵措施同樣也是審計院、磨勘司之“審、磨”具名並列,如《慶元條法事類·稅租賬》有關於審計人員查出成績請獎的文書規定:
保明磨勘出稅租虧失酬賞狀
某路轉運司
據某州申據某官姓名狀準某處差,磨勘出某州某縣某年夏或秋料稅租某物虧失,陳乞酬賞,今勘會下項:
一某官某年月日準某處差,磨勘某州某縣夏或秋稅租鈔旁簿曆等。
一某縣稅租共管若幹戶,於某年月日磨勘,至某月日畢。
磨勘出虧失稅租下項:
某鄉村某產姓名下係某年月日如何虧失,某料租稅某物若幹,至今計若幹料,共計虧失若幹兩戶以上——並以此開。
——審計院、磨勘司審磨,並同官吏姓名。
——幹係人姓名等,各以如何勘斷及追理。
——磨甚吏人姓名等,如何給賞——各詳具之。
——檢準令格雲雲。
右件狀如前,勘會某官磨勘出某州縣虧失某年某料稅租某物共若幹——係隱陷舊額致久遠虧失者,具說事因。
準令格該某酬賞,本司保明並是詣實。謹具申——尚書戶部謹狀年月日依常式(原格式為堅式右起首)
宋代不僅規定了以上獎勵文書格式,還規定了獎勵標準,《宋史·食貨》載:“鉤考隱漏官錢,督及一分賞三厘”,獎勵額占查出的違紀金額的百分之三十。其領獎者具名時,“審計院、磨勘司審磨”官員同存,說明這個時期的審計用語是“審、磨”共用,這個時期的審計機構是審計院與磨勘司並存,都賦有審計職能。
《慶元條法事類·上供》中規定的“起發上京供年額錢物狀”即地方州縣每年上供的錢物文書格式,同樣規定了雙重審計製度,錢物供狀上須有“審計院”與“磨勘司”官員的勘驗簽證,即有“審計院勘同係書如常式”、“磨勘司勘同係書如常式”字樣,以表示審計人員與審磨一致,並簽名以示責任。
據此,我們可以看到,宋代審計的主要特點:一是為審計正了名,這是前所未有的。二是製訂了審計人員激勵製度,對審計人員的獎懲與其工作好壞(查出的違紀資金額多少)掛鉤,使審計人員的個人利益與其監督業務緊密結合,這對審計業發展在一定的時期內。環境中起到了促進作用。三是實施了雙重監督製度,即審計院與磨勘司共存,共同對審計事項負責。
滅亡於胚胎時的審計院
自宋之後,元、明、清各朝代分別設立了監審合一的審計體製,其審計機關突出為科、道審計,其審計常用語為磨勘、勘合、勾勘、照磨、照刷、刷卷、稽察等,直至清末,才萌生重新籌建審計院,審計用語曆經數百年才被重提。
胚胎中的審計院是清末預備立憲的重要內容,其模式,一是繼承古代財經監督,重提審計用語;二是擬訂了《審計院官製草案》,即相當於現代人的人員組織編製:三是規定了審計職責範圍、工作程序、審計處理辦法等;四是明確了審計體製為獨立於政務機關之外的專門審計機構。同時預定於宣統四年(公元1912年)正式設立審計院。不料隨著1909年清王朝統治的壽終正寢,籌建中的審計院在胚胎時夭亡。
清末何以重提籌建審計院呢?凡原因有四:一是政治因素,清末外國勢力的侵略,世界文明發展,對中國的影響,極大地動搖了封建王朝的統治;封建統治者在外迎列強,內滋官吏腐敗,清醒地體味到弱肉強食,隻有國家強盛,才能不受外國列強的淩辱:於是統治者試圖在政治製度上尋求突破,即實行新的政治體製,其中當然也包括監督機製。二是借鑒於我國古代的經濟監督製度,尤其是南宋時期的審計製度,至少南宋時期的政治製度又使宋朝的江山延續了一百多年。三是借鑒外國經濟監督的成功經驗,試圖在加強監管中能使國家強盛起來。四是國內愛國人士要求民主治國,實行君主立憲製的呼聲日益高漲。外患、內憂、民主、強國願望極大地動搖了封建統治,刺激了封建王朝改革,政治體製改革成了必然。
有趣的是,官僚們為了實現改革的願望,不是直接力諫上書,而是采用的迂回誘導的辦法,即借到外國考察別國經驗,然後以勸導封建統治者,實行君主立憲。如光緒三十二年(公元1906年)七月六日,禮部尚書戴鴻慈和閩浙總督端方,在考察普魯士、日本的政治體製後,向朝廷呈上的奏折中寫到:“有宜於內閣之外,增設而別為獨立機關者:曰會計檢查院。考各國財政行政,均操之戶部大臣,而監督之者則為國會及會計檢查院。凡國庫金之出入、會計員之決算報告,均需經本院判決……中國產部徒掌本部收支,而各部歲計出入之當否,戶部無從過問,各省奏銷則凡外銷一項,亦皆無從稽核,是全國財政無一監督之機關也……今宜仿普、日之製,特置會計檢查院,設正卿、少卿各一人,凡關於檢查會計之事,各地方行政官皆受其監督指揮。”此兩位官員是建議設立“會計檢查院”,獨立於行政之外,專司審計監督。同年七月二十八日,出使德國的大臣楊景在其呈上的考察奏折上,也建議設立會計檢查院,負責對財政及內外百司財務收支的監督。而真正以審計院命名的建議的提出:是慶親王奕等在《厘定中央各衙門官製繕單進呈折》中提及,“慮其權之太重也,則有集賢院有備谘詢,有谘政院以持公論,有都察院以任彈劾,有審計院以查濫費,有行政裁判院以待控訴。凡此五院,直隸朝廷,不為內閣所節製,而轉足以監內閣,皆所以鞏固大權,預防流弊。”這裏肯定設立的審計院,其性質屬節製內閣並且獨立於內閣之外監督機製;其地位,與其他四院平行,直接對朝廷負貢;具體職能為查處濫費;設計五院的總體目標為;鞏固大權,預防流弊。以上建議及所有立憲的預設方案,都伴著辛亥革命的勝利而成為塵封的檔案。
縱觀審計正名的曆程,審計的發展與統治者對審計的作用認識密切相關,審計的作用被封建統治者認識了,其就得到發展;審計是法製與民主的產物,其對權力的製衡作用是計量經濟社會必不可少的監督機製。隨著科學的進步,人類文明的發展,社會民主法製的需求,經濟計量手段的創新,審計的現代價發展,將來又會孕育出新的名詞,諸如:計算機審計、信息化審計、效益審計、管理審計、決策審計、遠程互聯網審計……必將賦予審計新的內涵,譜寫出現代化審計的春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