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的兒童基本生活保障主要包括兒童補貼、領養補貼、單親生活補貼、殘疾兒童護理補貼、兒童撫恤金和教育補貼。兒童補貼包括基本兒童補貼、擴展兒童補貼、大家庭補貼,目的是縮小有子女家庭和無子女家庭的生活水平的差距。基本兒童補貼時間為從出生到孩子年滿16歲。目前,有子女家庭每月可以從政府領到1050瑞典克朗。若年滿16歲後仍在接受義務教育或在其他學校接受同等教育,可繼續領取擴展兒童補貼,直到孩子完成義務教育,補貼金額也是每月1050瑞典克朗。如果家庭有兩個及以上的子女,政府發放大家庭補貼。領養補貼是為領養外籍兒童的瑞典人而設立的,領養的必須是非瑞典公民,且兒童年齡不超過10歲。領養家庭在得到政府批準後,每年每位兒童可以得到稅後40000瑞典克朗的補貼。單親生活補貼是支付給單親家庭中的孩子的補貼,孩子年齡必須小於18歲。當孩子超過18歲但仍在讀書時,可繼續領取擴展單親生活補貼,直到20歲那年的6月份為止。殘疾兒童護理補貼是殘疾兒童在19歲之前可獲得的兒童護理補貼。兒童撫恤金是發放給那些父母雙方或一方去世的18歲以下的孩子。
教育補貼主要包括學生的學習補貼和生活補貼,具體包括三個方麵: 第一,所有中小學生在公立學校就讀,均免交學費、書本費和享受免費午餐;第二,每個16—18歲的在校學生每月可領取250瑞典克朗的補助;第三,接受高等教育的學生除免交學費外,還可獲得政府發放的獎學金和無息貸款,貸款隻要在50歲前還清即可。
在未成年人保護方麵,1990年瑞典頒布了《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未成年人的監護、健康保護、心理和人格尊嚴等都做了詳細的說明和解釋。
養老保險製度。瑞典是世界上較早建立養老保險製度的國家之一。早在20世紀初期,瑞典就通過了全國養老金法案。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瑞典進一步對養老金製度進行改革。1948年,瑞典實行了新的養老金法案,逐漸建立了由政府籌備資金,統一繳費費率的全國基本養老保險體係。這是瑞典養老保險體係的第一次重大變化。1959年,瑞典開始實行補充養老金製度。它是一種強製性的、由政府管理的、既定支付的養老金製度。補充養老金的津貼標準與收入標準和繳費率直接掛鉤。20世紀90年代,由於瑞典經濟發展速度放慢,政府財政難以繼續支付巨額的社會福利費用。在這個大背景下,瑞典對養老金體製進行改革,將退休的年齡提高到65—66歲,補充養老金製度也被新的養老金體製所取代,用工資指數代替物價指數作為確定補充養老金的標準,同時也給所有具有收入來源的勞動者提供一份與收入相關聯的養老金。新的養老金體製在2001年開始正式實行,津貼標準由相當於前工資的65%降到55%(丁建定,2004:162)。
瑞典的養老金主要由三部分構成:收入型養老金、累積型養老金和保證型養老金。瑞典除了有國家養老金之外,雇員還可以享受到職業養老金,職業養老金是對國家養老金的補充。目前,雇員可以參加四種養老金,它們分別是工人職業養老金、白領雇員職業養老金、中央政府雇員職業養老金和地方政府雇員職業養老金。另外瑞典還有其他一些補充性質的養老金。
教育保障製度。瑞典的公共教育實行的是從學前教育到高等教育完全免費的教育體係,經費是靠地方稅收和上級財政撥款來維持的。另外為鼓勵教育發展,學校會從政府得到一般政府補貼和特殊政府補貼。學生在校期間可以獲得學習津貼,包括學生補助、補充津貼和食宿津貼。學生補助每月1050瑞典克朗,補充津貼每月855瑞典克朗,食宿補貼每月1190—2350瑞典克朗。如果學生想繼續學習,可以申請國家的學生援助,但申請者必須具備相應的條件。同時瑞典政府還為出國的學生提供經濟援助,主要包括留學學習津貼、留學學生援助。留學學生津貼和學生補助的標準相同,都是每月1050瑞典克朗。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除瑞典之外的其他北歐國家的社會保障也有了快速發展。第一,北歐國家的社會保險大都經曆了一個從自願加入社會保險到強製性社會保險的過程。例如,丹麥的工傷保險,1898年為個人自願加入,但到了1959年改為普遍強製性。挪威的失業保險,在1860年為工會自願加入,但1959年改為普遍強製性。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大部分的北歐國家開始建立社會救濟製度。芬蘭於1957年建立了社會救助製度,挪威於1965年建立社會救助製度。此外,繼瑞典1959年建立補充養老金製度後,北歐其他國家也紛紛效仿,建立各自的補充養老金製度。1964年,丹麥建立了補充養老金製度。1967年,芬蘭和挪威同時建立補充養老金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