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辦法
一、辦法概述
1.辦法的概念
辦法是機關、單位為實施法規或管理工作需要而製定的具體的法則,是對某一工作、某一活動的進行而製定的具體的處理方法。
2.辦法的特點
(1)辦法是對某項工作或某種活動提出管理的法則,對實施某個文件精神的辦法、措施作出具體規定。它側重於對有關事項、問題的落實和執行製定標準和做法。
(2)辦法隻適用於對某項具體工作的運作進行規定,不涉及其他方麵的工作。
(3)辦法對有關工作或活動作出規定,並側重在措施和做法方麵,說明采取什麼方法,按照怎樣的程序去做,為有關單位和個人明確辦事途徑,因而有很強的操作性。
3.辦法的分類
一是實施辦法,它以實施對象為成文主要依據,具有附屬性,是對原件的一種具體化,或對原件整體上的實施提出措施辦法,或對某些條文提出施行意見,或根據法規精神再結合本單位實際提出實施措施。
二是管理辦法,它是各類機關單位在各自的管理權限範圍內,在實際管理工作尚無條文可依的情況下製定的。這類辦法沒有附屬性。
二、辦法的寫作技巧
辦法主要由標題、發布時間和單位、正文三部分組成。
1.標題
標題的寫法有以下兩種情況組成:第一種,發文機關、事由、文種類別;第二種,事由和文種類別。
2.發布時間和單位
即在標題下麵注明由何單位於何時發布,外加括號。
3.正文
辦法的正文有三種寫法:
一是前言、主體、結語式或前言、主體式。前言寫製定該辦法的目的、依據、意義、作用等;主體寫辦法的具體內容;結語寫要求、希望,有的不寫結語。
二是總則、分則、附則式。總則寫製定辦法的目的、依據、意義、適用範圍等總體說明;分則分章分條寫辦法的具體內容,列出具體的方法、步驟、措施、要求等,可分若幹章展開;附則寫實施意見,包括解釋權、說明權、施行日期等等。
三是條目法。即從開頭到結尾分條寫出辦法的具體內容。前若幹條寫目的、依據、宗旨等,中間則寫方法、步驟、措施等,最後寫補充規定和實施要求。
三、辦法的寫作範文
1.管理辦法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
(國務院2004年5月30日發布)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和處置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防治危險廢物汙染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第三條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按照經營方式,分為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綜合經營許可證和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
領取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可以從事各類別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領取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隻能從事機動車維修活動中產生的廢礦物油和居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廢鎘鎳電池的危險廢物收集經營活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與監督管理工作。
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條件
(略)
申請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程序
(略)
監督管理
(略)
法律責任
(略)
附則
(略)
2.實施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
(國務院2004年6月23日發布)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歸僑、僑眷的身份,由其常住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僑務工作的機構根據本人申請審核認定。
與華僑、歸僑有長期扶養關係的親屬申請認定僑眷身份的,應當提供由公證機構出具的扶養證明。
第三條 華僑、歸僑去世後或者華僑身份改變後,其國內眷屬原依法認定的僑眷身份不變。
依法與華僑、歸僑及其子女解除婚姻關係,或者與華僑、歸僑解除扶養關係的,其原依法認定的僑眷身份喪失。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歸僑、僑眷合法權益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僑務工作的機構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做好保護歸僑、僑眷合法權益的工作,並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歸僑、僑眷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歸僑、僑眷合法權益的保護工作。
第五條——第二十九條(略)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7月19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實施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