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施行說明部分。是指實施條例的具體要求和注意事項。—般應包括條例的生效時間、解釋、修改與廢止的權限,適用的其他範圍,與其他文件的相關事宜等。
三、條例的寫作範文
1.行政管理性條例
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
(國務院於××××年×月×日發布)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提高鄉村醫生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加強鄉村醫生從業管理,保護鄉村醫生的合法權益,保障村民獲得初級衛生保健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以下稱執業醫師法)的規定,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尚未取得執業醫師資格或者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注冊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的鄉村醫生。
村醫療衛生機構中的執業醫師或者執業助理醫師,依照執業醫師法的規定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鄉村醫生的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鄉村醫生的管理工作。
(略)
執業注冊
(略)
執業規則
(略)
培訓與考核
(略)
法律責任
(略)
附則
(略)
2.組織規章性條例
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
(國務院於××××年×月×日發布)
第一條 為了規範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和公共財產安全,維護單位的工作、生產、經營、教學和科研秩序,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貫徹預防為主、單位負責、突出重點、保障安全的方針。
……
第二十二條 機關、團體的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參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高等學校治安保衛工作的具體規定由國務院另行製定。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3.法律實施性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
(國務院於××××年×月×日發布)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文物保護法),製定本實施條例。
第二條 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和地方文物保護專項經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投資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共同實施管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三條 國有的博物館、紀念館、文物保護單位等的事業性收入,應當用於下列用途:
(一)文物的保管、陳列、修複、征集;
(二)國有的博物館、紀念館、文物保護單位的修繕和建設;
(三)文物的安全防範;
(四)考古調查、勘探、發掘;
(五)文物保護的科學研究、宣傳教育。
第四條 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教育、科技、新聞出版、廣播電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文物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
第五條 國務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製定文物保護的科學技術研究規劃,采取有效措施,促進文物保護科技成果的推廣和應用,提高文物保護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六條 有文物保護法第十二條所列事跡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由人民政府及其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有關部門給予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不可移動文物
(略)
考古發掘
(略)
館藏文物
(略)
民間收藏文物
(略)
文物出境進境
(略)
法律責任
(略)
附則
第六十四條 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第八節規定
一、規定概述
1.規定的概念
規定是黨政機關使用的一種法規性文件,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為處理某種事項、開展某種工作而提出的要求與規範。
2.規定的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