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梅爾瑟和斯韋德伯格指出,社會學家使用的經濟權力概念擴展超越了大多數經濟學家所使用的市場權力概念的狹窄定義。對大多數經濟學家來說,交換發生在相同的人之間,沒有考慮權力概念的餘地。而對社會學家來說,權力包括施加政治權力、階級權力和社會權力的能力。美國社會學家明茲(Mintz)和施瓦茲(Schwartz)最近分析了美國銀行係統的權力,研究了銀行和工業如何互動的問題,在他們的研究中,著重於探索銀行為了自己的經濟政策得以實施而如何幹預和控製公司的。近期,社會學家們一直在研究公司領導構成整個社會中的“權力精英”(Power elite)的程度?
經濟學理論認為市場是一個無結構的整體,隻是通過“無形的手”自發地產生作用。個人和市場都被看成是理性的,抽象於具體的社會條件,超越社會與文化。社會學家伯恩斯對經濟學的市場理論提出了批評,伯恩斯強調市場的社會秩序是由一係列規則構成的,這些規則包括法律與規範,社會關係與角色規則。伯恩斯認為市場具有鮮明的社會性,市場是嵌入社會的構建,它不僅取決於社會政治構成,而且還取決於文化環境、社會價值、社會規範、法律原則和市場外部的社會關係。一句話,市場部分地是一種規範與道德秩序具體化的反映。因此伯恩斯主張用社會經濟的分析方法來研究社會和社會過程的構建,將權力分析與交換分析聯係在一起。
斯韋德伯格也跳出了經濟學理論那種隻把市場作為價格機製的限製,而把市場作為社會結構來考查。這裏的社會結構,斯韋德伯格認為是代理行動者之間的一種互動,這種互動是某種再現的和模式化的,同時通過獎賞得以維持。斯韋德伯格認為市場現象的核心在於市場不僅僅是由交換這一個要素構成,而是由兩個重要的要素組織,即競爭與交換,換句話說,是與競爭結合的交換。他指出,市場並不是由簡單的買賣雙方進入交換的同質性的空間,而是一種獨特的互動網絡。他進一步指出,市場的競爭是一種“間接的衝突”。
法國巴黎大學經濟社會學家杜伯斯(Pierre Dubois)通過對市場與組織的研究,得出一個著名的結論:組織中的市場和市場的組織。他認為市場是被組織的,而且市場變得越來越有組織性,尤其是生產市場和勞動力市場。市場可以用組織理論來分析:即市場是由具有理性的、具有行動和協調原則與機製、具有規則、具有評價和獎懲製度的行動者構成的。
懷特也嚐試用社會學的觀點來解釋市場。在經濟學者看來市場是供求關係,但供求關係是怎麼聯係起來的?交易是怎麼發生的?“社會網是經濟交易發生的基礎”,懷特認為市場是社會網,首先是社會關係。他對作為角色結構的市場的分析是一種開拓性的社會學研究。在1981年的研究中他把注意力集中於有少量參與者的“生產者市場”,並推斷:參與公司通過相互間的觀望,然後采取行動的策略創造了市場。
5.行為者和經濟行為經濟社會學以群體、製度和社會作為分析的基點,在討論個人時注重作為社會構造本體的行為者,社會主動的行為者,或者社會中的行為者。因此,經濟社會學家把群體和社會結構中的地位作為一種特殊現象,而不考慮個人行為者。
韋伯在《經濟與社會》中強調經濟社會學假定行為者與其他行為者相互聯係,相互影響。他指出經濟行為有三種可能形式,即理性的、傳統的和情感的。在理性行為的範圍問題上經濟社會學有不同的理解。傳統上,經濟學家認為理性行為與稀缺資源的有效使用是一致的;然而,對社會學家來講,理性行為的概念比經濟學家的理性概念寬泛得多。在稀缺的前提下,韋伯稱效用最大化為“有效理性”,他認為“實質理性”是在其他原理指導下的分配,這些其他原理指人與人之間的相互尊重以及神聖的價值等。社會學家把理性當作一個變量,有些個人或者有些群體的行為比另外一些個人或群體更合理。帕森斯認為經濟理性是規範係統,而不是一個心理命題。
經濟學認為經濟行為的涵義既可從偏好和價格的關係中揣測而出,又可從物品和服務的數量中反映出來;韋伯則認為社會學中的經濟行為的定義必須使下麵的論述明朗化,即所有“經濟的”過程和目標都具有人類行為的意義。根據這種觀點,經濟行為的涵義具有曆史意義,而且經濟行為的涵義必須經實踐檢驗,而不能簡單地從假設和外部環境中推斷出來。在主流經濟學中,行為一般由稀缺資源、偏好和技術所限製,原則上,一旦我們了解了這一點便可以預測行為者的行動,因為他或她在經濟活動中是以獲得最大效用或最大利益為宗旨的。建立在此基礎上的行為將不顧其他群體和其他個人的主動影響,也不顧及製度結構上的影響。社會學家在對經濟行為的分析中,直接考慮上述影響,其他行為者對市場中的個人行為分別起著便利、偏好或者約束作用。文化對“合理”選擇的影響也不容忽視,一般來說,一個人的經濟活動取決於他在社會結構中所處的地位,斯廷施凱姆用默頓的社會結構概念解釋了結構約束求職選擇的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