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宗教社會學中存在幾個流派,功能學派的代表人物奧戴(ThomasO’Da)、施奈德(Louis Schneider)、英格爾(Milton Yinger),以帕森斯和默頓提出的功能主義一般理論前提為出發點,試圖將這些前提運用於宗教研究。在他們看來,宗教在創造著一個用以團結社會成員並保證社會完整統一的信仰、規範和價值體係,宗教是整合社會的最重要因素。在20世紀60年代末至70年代初,現象學派的代表人物在西方宗教社會學中開始占據越來越明顯的地位。這類代表人物首先是美國社會學家貝格爾(Peter Berger)和德國學者魯克曼(Tbomas.Luckrnann)。他們根據德國哲學家、現象學奠基人胡塞爾(Edmund Husserl)的某些哲學論點把社會和社會機構看做是許多人能了解的人們意識的產物。他們提出“社會實在”的多元論,同時宣稱日常生活的實在是主要的社會實在,在其上麵聳立著各種“符號宇宙”係統,即科學、藝術、宗教、哲學。此外還廣泛利用意識的“意向性”原則,即意識傾向於會離開有關實在的問題或宗教信仰物的虛幻性的一定物體。魯克曼根據這些一般前提,在《無形的宗教》一書中表達了自己對宗教的理解。他把信教的教會形式同宗教的“非專門的”形式即宗教的普遍社會形式區別開來。魯克曼認為,這後一種形式因“超越”人的生物學本性和人掌握社會中所具有的不同意義係統而存在。這樣一來,照魯克曼的看法,人的人類學本性就成了宗教的根源。
西方社會學家提出的對宗教性的經驗研究方法論是饒有趣味的。美國社會學家格洛克所提出的對宗教性的多維測定模式為解決這個問題作出了最大貢獻。
二、社會學研究宗教的理論主題及經典理論
1.宗教本質研究
社會學關於宗教本質的見解可以上推到它的最早的創立人孔德創建社會學之時。孔德認為人類社會經曆了三個階段:神學階段、形而上學階段、實證階段。宗教被視為人類智力處於最初(神學)階段的必然產物和具體體現。因為在這一階段人們還隻能普遍地用虛構和神的觀點看待事物,用超自然的力量去解釋宇宙間一切貌似反常的現象,把它們視為神的意誌的體現。
斯賓塞主要從社會功能和認識論兩種角度看待宗教的本質。根據前一角度他把宗教視為社會保持其自身相應的同一性的一種連續原則,根據後一角度他把宗教視為人們思索其經驗知識範圍之外的現象和事物的產物及手段。
在孔德和斯賓塞之後的社會學的學者們對宗教的本質繼續探索。迪爾凱姆以其見解和立論的獨特性為人們從社會學的角度去揭示宗教的本質開辟了新的途徑,他認為宗教或宗教現象就是一種社會現象。“宗教現象就是與信仰對象相關的強製性信仰和實踐”。宗教同法律、道德一樣,始終把維持社會均衡和使社會適應於環境狀況的目標作為自己的社會職責。“宗教是一種與神聖事物(即被分離出來的帶禁忌性的事物)有關的信仰與實踐的統一體,這些信仰和實踐把所有的信奉者團結為一個叫做教會的道德團體”。“在每一個宗教團體內,信徒違反教規會成為被譴責的對象,這是和我們譴責不道德的行為完全相似的。”這就是說,宗教是一種帶強製性的信仰和實踐實體。與斯賓塞不同,迪爾凱姆認為宗教並非個人想像和對生活沉思的結果,而“隻能在一個已存的社會的中心發現”,“是存在於一定的社會之中,並隨著社會的變化而變化”,“社會生活僅為宗教幻想世界的建立提供了公共的形象藍圖”,宗教完全或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種社會學現象。他揭示出“社會交往是宗教感情的決定性因素”,但又不是產生於個人與同伴聯係起來的“個人間的情感”,而是個人與社會實體聯係起來的“社會間的情感”,因為在這種社會交往情感中,個人隻能是部分的整體存在並受整體的影響,且表現出一種社會義務觀,“隻有與集體利益有關的宇宙力量才能被崇拜為神。換句話說,隻有社會間的傾向才能產生宗教情感”。他認為,宗教為我們提供的表象不是個體理智的作品(個體理智很不協調),而是集體心智的產物,是集體意識的表象。這些都表明宗教現象具有外在客觀性、社會性、集體性。
在社會學領域,迪爾凱姆對宗教本質的探討迄今是最為詳細深入的。他從社會本身去理解宗教本質的觀點和若幹論述,對於後來的學者有很大的參考價值。但是他的全部立論,都隻是從他對原始宗教(圖騰崇拜)的考察中得出的,並沒有考慮到原始宗教社會之後的情況,並且他過分地強調社會建構與信仰、價值和象征特點之間的聯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