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3章 學生的財產權(1 / 3)

公民個人的財產所有權是指公民對個人所有的財產依法進行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合法財產是指公民的合法收入、儲蓄、房屋、生活用品、文物、圖書資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以及其他合法財產。所以,作為學生,其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教師亦不得侵占、破壞或者非法扣押、沒收等。如果教師侵犯其財產權的,學生有權依法申訴或提起訴訟。教師侵犯學生財產所有權的具體表現形式有:損壞學生財物、非法沒收學生物品、亂罰款、亂攤派。

一、損壞學生財物

案例教師割破學生籃球案

某高中一年級學生錢某愛好籃球,自己省吃儉用買了一個籃球。有一天下午課外活動在操場上打籃球,直至晚上7:00。結果晚自習課遲到了半個小時,被班主任王某碰見。王某平日對錢某不遵守紀律,不好好學習就有意見,現在看到了錢某晚自習遲到,抱著籃球大汗淋淋回到教室,十分生氣,遂把籃球搶過來,用刀子將籃球割破。

法律分析

根據《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他人財產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籃球是文化娛樂用品,屬於學生錢某個人的合法財產。教師王某將球割破,屬於故意損壞財物的侵權行為。

對策研究

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對違反紀律、不認真的學習的學生,教師應耐心幫助、從思想上教育,從觀念上疏通,而不能用損壞學生財物代替正常教育,這種行為本身已構成對學生財產權的侵害。

二、亂罰款

案例學校和教師有權罰款嗎

1.2004年3月18日上午,4名年齡均在15歲左右的湖南省郴州市某學校學生溜到鐵五局一線公司郴州市槐樹下基地玩耍,見一排空房內有短鋼筋,就產生可以賣錢的念頭,當即合力踹開兩房門入室盜得51根1.5米長的鋼筋,正準備搬走時,被車站民警當場人贓俱獲。當民警問及他們盜竊原因時,回答出人意料:隻因昨天這4名學生上課時講話,班主任竟“處以”每人4元至14元不等的“治安罰款”,使得這些學生既不敢向家長要又苦於無策,隻得當一回梁上君子補交“罰款”。

2.2005年10月,河北省雞澤縣某村小學為“鼓勵”學生好好學習,製定了考分與金錢掛鉤的“激勵”措施:以及格為界,少考一分罰一分錢。該小學五年級學生郭某在班裏舉行單元測試時因未交上次罰款被取消考試資格,回家服農藥自殺。

法律分析

我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罰款是指行政處罰主體依法強製違法行為人在一定期限內繳納一定數額錢款的行政處罰形式。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罰款主體必須是具有行政處罰權的機關。罰款隻能由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依法實施,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實施。而教師根本就不具備罰款主體資格。

第二,法律無明文規定,不得設定罰款。《行政處罰法》第3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沒有法定依據的,行政處罰無效。因此,罰款隻有在行為人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且該法律法規明文規定可以罰款時才可以做出。但是我國法律、法規和規章製度從來沒有對違反紀律或成績差的學生進行罰款這一處罰措施。而學校或班級私自規定的有關罰款的內部管理製度,本身與法律相抵觸,因此也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