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3章 學生的財產權(2 / 3)

第三,罰款的收繳必須遵循一定的程序,履行相應的手續。《行政處罰法》規定,除依法當場收繳的罰款外,作出罰款決定的機關及執法人員不得收繳罰款。當事人應自收到罰款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銀行繳納罰款,由銀行上繳國庫。並且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當場收繳的罰款不使用罰款單據或者盡管使用罰款單據,但不是財政部門統一製作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而學校和教師對學生進行罰款根本無程序可言。

依據上述分析,案例1中班主任老師對上課說話的學生進行罰款,案例2中對考試不合格的學生進行罰款,都違反了《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構成了對學生財產權的侵犯。

對策研究

對違反紀律的學生,教師應進行恰當的批評教育,或用自身的言傳身教使其從思想上有全新的認識,但以罰代教卻是不正確的做法,已構成違法行為。對學生損害學校公共財物造成損失的,應由學生及其監護人按損壞程度照價進行賠償,也不能私自進行罰款。

三、亂攤派

案例不買學校的刨冰,挨罵憂出精神病

2004年上半年廣西省南寧市某小學,曾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利用每天課間向學生攤銷“刨冰”(一種飲料)。據一位老師反映,學校以極其低廉的價格批發回來,然後轉手以每塊0.5元的價格賣給學生,從中牟利。該校五年級學生小盛所在班級用盆端回來,分發到各小組名下,由小組長在老師授意下向學生攤派。買得多的,班主任高某就經常表揚,而買得少的,就要常常遭到點名批評。

一位學生家長實在氣不過,向學校所屬的地區教育局寫了一封匿名信揭發此事。這封信很快轉到了學校。一次班會上,高老師揚言:“那封信我看到了,一看就是盛某他媽的筆跡。這信肯定是他媽寫的!同學們說是不是!”同學們齊聲說:“是!”高接著說:“盛某他媽不是人!不買刨冰就是不響應學校號召,就是反社會主義,就是反革命!盛某你就是反革命的孩子,以你為首發展壯大!不買刨冰就開除你學籍!學校已經開除盛某的學籍,盛某你滾出去!滾!”

小盛精神受到了強烈刺激。下課後,同學們圍住小盛開始取笑:“盛某你媽不是東西,你是反革命!”盛某當時氣倒在地。據盛母說,此後小盛在班裏經常遭到老師謾罵。盛母發現小盛開始變得憂鬱、神情恍惚。2004年11月6日小盛被醫院診斷為少兒精神分裂症。而在他父親、母親家族上溯幾代人中,從未有過此病例。

法律分析

學校是教書育人的場所,屬於非營利性機構,因此,學校和教師不得向學生亂攤派、推銷商品。《關於進一步做好學校收費工作的通知》指出:“嚴禁學校向學生推銷各類商品。《關於進一步發展中小學勤工儉學期間若幹問題的意見》指出:“不提倡教師個人從事第二職業,嚴禁教師……個人經商。”《關於禁止通過學生收集資費等有關事項的緊急通知》指出:“嚴禁學校向學生亂攤派、亂集資,不得向學生強行推銷各類商品。”

在我國,人民教師的職責應當是獻身教育、教書育人,為實現祖國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做貢獻。這種百年大計、教書育人的事業,又不是一種可以單純用經濟手段來檢驗其效益、用金錢尺度來衡量其價值的事業。因此,每位教師不能斤斤計較個人名利,不能抱著從事經濟活動的心理來從事教育教學活動,也不能要求學生對自己付出的勞動在物質利益上做出回報,而必須一切為了學生,為了學生的一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