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確處理從事教育教學和獲取個人利益的關係,堅持教師職業應有的本色。而上述案例中的教師,為牟利而硬性向學生推銷飲料,這種行為既違反了教師不得向學生推銷商品與嚴禁教師個人經商的規定,也違背了教師應堅持高尚情操,發揚奉獻精神,自覺抵製社會不良風氣影響,不利用職責之便牟取私利的職業道德,嚴重損害了教師作為人類靈魂工程師應有的形象。
對策研究
1.對於校園內“以教謀私”現象,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領導要予以重視,同時把師德建設當作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和教師隊伍建設的重點工程,采取有效措施,刹住這股歪風,保護好校園這塊淨土。
2.在充滿鉛華的市場經濟大潮麵前,廣大教師要對自己予以正確的定位,以廉潔從教作為處理教育教學活動和個人利益關係的準則,而不應混淆營利性活動與非營利性活動的界限,把賺錢當成一切活動的惟一目的。
3.在當前社會上,確實還存在著教師待遇偏低、分配不公、甚至是腐敗等問題,尤其是“大款”們的揮霍無度與不少教師的清貧生活的鮮明對照,客觀上對教師的心理平衡產生很大的衝擊。對於這些問題,我國政府已經認識到並竭力采取相關措施,解決這些問題。
四、非法沒收
案例教師沒收學生課外書丟失是否應賠償
某小學五年級莊某在上語文課時,偷看小說《西遊記》,被上課的王老師以偷看課外書為由,將書收繳後放在講台上。下課後,王老師忘記將書帶走,結果造成該書丟失。次日,當莊某向王老師要書時,王老師發現書已丟失,便搪塞說書給沒收了。莊某便將此情況告訴了父親,其父得知自己花了200元錢剛買的精裝本《西遊記》被沒收很是氣憤,便趕到學校進行交涉。王老師以書被沒收為由拒絕不賠償,莊父訴至法院要求返還或賠償。法院判處王老師賠償書款200元。
法律分析
學生上課不注意聽講,而是看課外書或者玩弄其他物品,作為老師應該諄諄教誨,使學生心悅誠服,認真聽講,但有的老師卻蠻橫無理地把學生的課外書或者玩弄的物品沒收。這種不恰當的做法侵犯了學生的財產所有權。因為教師是沒有沒收權力的,如果教師將沒收的學生的財產,丟失或據為己有,則構成了一種民事侵權行為,應當予以返還或承擔賠償責任。
案例中王老師為維持課堂紀律,對莊某上課所看的小說暫時收繳無可非議。在這裏我們可以把這種收繳視為是一種對書的暫時控製權,但王老師應在下課後及時將書歸還莊某。可是王老師非但沒有歸還反而將書丟失。並且按照《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王老師也無權沒收學生的書。因此王老師丟失學生課外書的行為是一種侵犯學生財產所有權的違法行為。
對策研究
教師為了對學生進行教育,可以將這物品暫時收繳,達到製止其在上課時間看課外書、玩玩具的目的,但這也隻能是一種暫時的代為保管,應在下課或放學後還給學生。對一些貴重物品或違法物品如黃色期刊、武俠小說,毒品、香煙、匕首等,應與監護人或有關機關取得聯係,將其交給監護人或者有關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