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4章 民事法律篇(1)(1 / 3)

一、沒有規矩,何成方圓——談民事活動原則

何某是一家個體服裝店老板,生意紅火。一天,青年張小二來何某店裏買T恤衫。何見張猶豫不決,就上前為張小二挑了一件,並說這是從國外進口的名牌“鍔魚”牌T恤衫,質地極佳。張小二經不住何某反複的美言相勸,就用400元錢買下了。回家剛穿了兩天,用水一洗,T恤衫就嚴重褪色。第二天,張小二便找到何某要求退貨,何某指著擺在櫃台上的告示說:“本店商品一經售出,概不退換”。張小二非常氣憤,就找工商所去講理。工商人員經調查後證實,何某出售假冒名牌T恤衫,欺騙顧客,以假亂真,其行為已違反了《民法通則》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定。最後,張小二不但退了貨,拿回了400元錢,還得到了何某的賠禮道歉。

評析

無論做什麼事情,都是要有規矩的。如果你不按一定的規矩去做,就要吃苦頭。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所謂自願,就是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充分表達真實意誌,虛假的意思或在受到欺詐、脅迫等情況下表達的意思無效。所謂公平,就是當事人雙方在民事活動中應本著公平的思想,正當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並兼顧他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等價有償就是當事人在從事交換等民事活動中,要進行等價交換。誠實信用就是在民事活動當中,當事人應該誠實、守信用,不得隱瞞事實真相,欺騙對方。

上述案例中,何某在與張小二的買賣交易活動中,以次充好,欺騙對方,其行為就違反了我國《民法通則》關於民事活動必須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也違反了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消費者權利保護的規定,侵害了消費者張小二的權益。因此,最終何某受到法律應有的製裁,原數返還張小二的價款。

該案也告知大家,一旦我們的的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一定要記著到有關部門去投訴,以維護自己的正當利益,具體投訴部門包括:消費者協會,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仲裁機關,如再不能得以解決,就可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操練

分析:

假設上述店主何某事先聲明該T恤衫為降價處理品,那麼買主張小二還能要求退貨嗎?

二、青少年,你也有民事權利——談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

小芳是一年級學生。天有不測風雲,一天小芳的父母在一次車禍中不幸雙亡,留下平房兩間。小芳有一哥,比他大8歲。6年後,小芳的哥哥結婚成家,欲將這2間平房占為己有。小芳不願意,就找哥哥評理,要求分一間給她。她哥卻說:“不行。你是個孩子,又未成年,不能繼承父母留下來的房子。”

評析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9條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第10條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一律平等。”也就是說,一個公民從一出生直到死亡這段時間裏,不管是男是女,不管年齡大小、不管健康與否等等,都有民事權利能力,而且這種資格是法律規定的,任何人不得無故加以限製和剝奪。那麼公民有哪些民事權利呢?公民的民事權利主要包括:合法財產所有權、使用權、承包權、繼承權、生命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著作權等等,這些權利均受法律保護,且理應得到全社會的尊重。當然,公民在享有這些民事權利的同時,也必須承擔相應的民事義務,比如尊重他人的合法權益、保護公共財產等義務等。

可以得知,該案中小芳雖未成年且又為女性,但她是一個合法公民,依法享有法律所規定的各種民事權利,任何人都無權加以剝奪。因此,小芳完全有權利繼承她父母遺留下來的一間房產,案中其兄的行為已侵犯了她的正當利益,屬於違法侵權行為。

操練

分析:

假設“我的民事權利受到不法侵害,我將怎麼辦?”至少列舉出三條辦法。

三、小甘爸爸為何“賴帳”有理——談公民的民事行為能力

小甘的智力不健全,人稱二傻子,到了上學年齡,其父母送其去上小學,但學習總是跟不上,年年降級,直到16歲,小學仍未畢業。父見小甘身壯力強,就為其找了一份在糧庫搬運糧貨的工作,月工資150元。每月發工資那天都是由甘父去代領工資。半年後正遇小甘發工資這天其父病了。於是小甘本人就找會計說要領工資。會計先是怕甘丟了不願給甘,甘發誓保證一定直接回家不會丟的。會計才將錢仔細數好,並用別針別在甘的衣兜裏。小甘頭一次拿到錢,心裏特高興。在回家路上,沿街有擺地攤賣玩具的,甘被吸引住了,手裏拿起一變形金剛又放下,再拿起一手持遊戲機,愛不釋手。這時賣玩具的讓甘放下,甘仍不放下,賣玩具的小夥子就說你沒錢拿著它幹嘛,別給我弄壞了。小甘聽此言,拍拍上衣口袋說我有錢,賣玩具的說:“誰信呀,就是有錢你也買不起,你有110元嗎,快別在這搗亂了,快走吧。”甘某一聽急了,掏出上衣兜裏別著的錢,放在賣玩具的人手裏拿著遊戲機走了。賣玩具的人點完錢急忙喊甘讓他回來,甘誤解是不賣給他,就走得更快了。甘某回到家裏,不停地玩著遊戲機,其父問他工資的事,他也不回答,忙把遊戲機藏了起來。甘父第二天到甘單位去領工資,會計說甘已領走,並把經過一一告訴甘父。甘父忙找到小甘,小甘支支吾吾,後來他見父親著急的樣子,終於說出買遊戲機的事。下班後,甘父帶著小甘拿著遊戲機找到賣主,賣主忙掏出40元錢,說昨天沒追上小甘,現在退還多給的錢。甘父則向賣主說明其子小甘大腦有問題缺心眼,提出退掉遊戲機,賣主不同意,雙方發生爭執,訴諸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