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5章 民事法律篇(2)(1 / 3)

2.無效的民事行為的法律約束力從人民法院或仲裁機關確認無效之時喪失。

九、該購銷合同為何有效——談合同及其有效性判定

甲服裝公司產品積壓,為周轉資金,號召職工銷售,並按銷售額的百分比發給獎金。於是職工們各找銷售渠道。甲公司的李某與乙商場的王某是同學,為此李某找王某去幫忙,王說沒有問題。王某是乙商場管進貨的人員。乙商場每次進貨雖然都委托王某去做,但也必須由商場領導批準,王並不能自作主張。此事王與商場領導請示後,商場領導不同意,因為乙商場最近剛剛進了兩批服裝,然而李某催得很急,為了討好李某,王某拿一蓋過商場章的空白合同書,與甲公司簽訂了購買服裝的合同。李某也因此獲得了一大批獎金。不久,甲公司按合同給乙商場發出了服裝,並委托銀行收款。乙商場領導見到服裝,堅持因未對王某進行授權而通知銀行拒付。

評析

《民法通則》第85條規定:“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簽訂合同必須具有5個條款:①標的,即合同雙方因為什麼事簽訂合同;②數量和質量;③價款或酬金;④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⑤違約責任。簽訂合同的原則主要有兩條:①合法原則。簽訂的合同內容不能違反法律規定或政策的規定;②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償有償的原則。合同簽訂後,可以經協商或批準轉讓、變更或解除。合同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因履行完畢、變更或解除而終止。合同終止即失去法律效力。判定合同是否有效主要看:①簽訂合同雙方(即當事人)是否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比如,未成年人簽訂的合同就無效。②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比如合同的標的為禁止流通的黃金,則該合同的內容就不合法等。③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比如采取脅迫而為的,就不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④代理人是否被授權。⑤有的合同還要看形式是否與國家強製性的規定相符,比如保證合同必須采用書麵形式。

該案中,雖然乙商場王某的行為未經商場領導授權,但所簽合同是有效的,乙商場領導通知銀行拒付資金的行為是不對的。依照我國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7月21日《合同法問題解答》中的規定:“合同的簽訂人用委托單位的合同專用章或者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簽訂合同的,應視為委托單位授予合同簽訂人代理權。委托單位對合同簽訂人簽訂的合同,應承擔責任。”因此乙商場應履行合同予以付款,而不能要求銀行拒付。如果乙商場想解除合同,則應承擔賠償損失的責任。同時,由於合同簽訂人王某的行為屬越權代理行為,因此乙商場可以依法向王某追償損失。

操練

案例分析:

經銷商A與B達成口頭協議,由A向B供給礦泉水1噸,價格為5000元,並約定3天後,B付款提貨。第2天,A又與C簽訂了同樣內容的一份書麵合同。第3天,B帶5000元的支票來向甲提貨,甲說已與C簽訂書麵合同了,與B的口頭協議無效。A、B雙方發生爭議,B訴至法院。

A與B達成的口頭協議有效嗎?

十、慎為他人作“嫁衣”——談代理

某服裝公司的高級設計師司某,專門搞舞台服裝設計,做工考究,在服裝界名氣很大,其做工費用一般高出其他高級服裝師一倍。某日,某劇團為保證一台重要戲劇的演出效果,特地向司某訂做了20套服裝,並約定由司某親自設計完成。

司某接到訂單後,即開始設計創做,然而由於司某需出國觀摩講學20天,因此他臨出國前,將其中8套交給他的徒弟去設計製做,待司某回國後,司某按期將20套衣服交給了劇團,而未講其徒弟代做的事,劇院即按事先約定的價格付給司某工錢。司某將其中8套服裝的工錢給了其徒弟。司某自己認為這是正常的,他沒少付徒弟錢。然而臨開演彩排時,劇團突然發現20套服裝設計風格不一致,且有幾套做工粗糙、尺寸不合適,於是找到司某,司某一看即認出是其徒弟做的,讓劇團找其徒弟去修改。劇團要求司某按約定要求重做,司某說重做可以,但要再付錢。雙方因此產生糾紛。

評析

根據《民法通則》中關於代理的相關規定,所謂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代理的範圍很廣泛,比如代理買賣,代理納稅,代理打官司等等。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代理包括根據被代理人的委托而產生的委托代理;因法律直接規定而產生的法定代理;因人民法院或有關單位指定而產生的指定代理三種形式。代理人必須履行代理職責,一般不得超越代理權限,如因過失而使被代理人遭受損失,應負責賠償。

在本案中,司某的行為是違法的。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63條規定:“依照法律規定或者依照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幹問題的意見第78條也規定:“凡是依法或依雙方的約定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行為,本人未親自實施的,應當認定行為無效。”依照上述規定,司某與劇院事先有過約定,設計製作服裝必須由司某親自完成,但事實上,司某私自委托其徒弟完成,已違反了他們的約定,因此,其行為是無效的。所以,司某除應重做外,還應賠償因服裝延誤使用使劇團受到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