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9章 刑事法律篇(2)(2 / 3)

操練

法律谘詢:

被告人朱某因犯貪汙罪被法律機關判處無期徒刑,服刑期間,他對來探監的家屬說:“無期徒刑就是在監獄裏等死了,你們權當沒我這個人,以後也不要再來了。”他的家屬也因此信以為真,從生活情緒低落,抬不起頭來。請你為罪犯家屬提供法律谘詢。

九、高牆內,幾度春秋——談有期徒刑

被告人曾某,男,39歲。係某縣公安局刑警隊長,由於對工作認真負責,被當地一些不法歹徒視為眼中釘、肉中刺,曾數次受到匿名信恐嚇。為防不測,他總是槍不離身。2004年7月15日夜間11時許,曾某由於工作忙才下班回家,但由於十分疲乏,以至倒床便睡著了,忘了把門關死。到晚1時左右,精神病患者吳某在沿街夜遊時推門進入曾某家中,曾的女兒驚醒後大叫一聲:“誰?”並大喊其父說有壞人。曾某從睡夢中驚醒,慌亂從枕頭下拔出手槍,大喝一聲:“什麼人?”見無人回答就起身走到門窗下朝外麵院子裏看,忽然聽見院子裏有亂跑的腳步聲,即認定有歹徒襲擊,遂舉槍朝房門外鳴了一槍以示警告,不料子彈從吳某腦後穿過,吳某當即死亡。事後,曾某主動向單位領導交待了事件全過程,聽候處理。法院以過失殺人罪,判處甲某有期徒刑。

評析

曾某的行為既不屬於刑法上的正當防衛,也不是意外事件,而是屬於過失構成犯罪,判處有期徒刑是合理的。

所謂有期徒刑是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自由,實行強迫勞動改造的刑罰。我國《刑法》第45條和第69條規定,“有期徒刑的期限,為6個月以上15年以下”,數罪並罰“最高不能超過20年”。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凡未判緩刑的,均收監執行;十四周歲以下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犯,判處有期徒刑,在未成年犯管教叫(少管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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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女青年單某,17歲,四川人。2005春年來京當保姆,侍候一患老年癡呆症的七旬老太太,但其經常在家無人的時候對老太太進行無故毆打,2005年6月12日,單某用拐棍毆打老太太,導致其鼻梁骨被打折。分析對單某無故毆打老太太致傷應適用何種刑罰?

十、剝奪自由最短的刑罰——談拘役

鄉村郵遞員柳某,因為鄰居藺某家出了幾名大學生,而自己家的孩子一個也沒有考上大學,於是心生嫉妒,因而總想給藺家找點別扭。自2002年9月至2006年6月,柳某利用職務之便,先後私自開拆、毀棄藺家幾個兒子從大學寄往家裏的書信二十餘封。人民法院經審理,根據《刑法》第191條的規定,以柳某犯有妨害郵電通訊罪,判處其拘役3個月。

評析

鄉村郵遞員,利用職務之便私拆、毀棄他人信件,是一種瀆職行為,判處拘役是合情合理的。根據我國《刑法》第191條的規定:“郵電工作人員私自開拆或者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攜款罪而竊取財物的,依照第一百五十五條貪汙罪從重處罰。”

所謂拘役,是剝奪犯罪分子的短期人身自由,由公安機關就近強製實行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主要適用於較輕罪行,需要關押但又不宜剝奪長時間人身自由的犯罪分子。我國《刑法》第37條和第64條規定,“拘役的期限,為15日以上6個月以下”,數罪並罰時“最高不能超過1年”。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1-2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在此,我們可以區別一下拘役與行政拘留的不同:①拘役是刑罰方法,適用對象是罪行較輕的犯罪分子;而行政拘留隻適用於違反治安管理法規,尚未達到犯罪程度的違法分子。②拘役由人民法院適用,公安機關執行;而行政拘留則隻由公安機關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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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與思考:

孫某因打群架,被公安機關拘留了15天,回到單位後,人們都不願意理睬他,都說他是罪犯,為此,孫某特別苦惱。試問本案孫某是罪犯嗎?如何幫助孫某走出困境呢?

十一、我國獨創的刑罰——談管製

秦某,男,24歲。自從和愛人王某結婚後,就嫌與自己一起生活的老母孫氏礙手礙腳,嘮嘮叨叨,飯量大,經常不讓老母上桌吃飯。一天,老母孫氏與兒媳王某發生口角,秦某回家後,不問青紅皂白,打了老母一記耳光,並將其母孫氏趕出家門。孫氏因一氣之下,生病臥床不起,秦某對老母的病不聞不問。後在鄰居的幫助下,孫氏向人民法院提出了控告。根據《刑法》第182條規定,秦某以虐待罪被人民法院判處管製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