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0章 刑事法律篇(3)(2 / 3)

評析

據《刑法》規定,所謂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過程中,自動中止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構成犯罪中止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①必須是在犯罪過程中停止犯罪。該案中,項某在實施殺人的過程中,由於心裏懼怕的原因,主動放棄了殺死連某的行為;②必須是自動中止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本案中項某在作案過程中,原本可以實施完成殺死連某的行為,但出於思想上害怕,自動放棄了殺人行為;③犯罪人必須徹底地停止了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了危害結果的發生。在本案中,項某自動放棄了殺人意圖,返回自己家中,屬於有效地防止了危害結果的發生。

依照我國《刑法》第24條第2款的規定:“對於中止犯罪,沒有造成損害的,應當條件免除處罰;造成損害的,應當減輕處罰。”因此,在本案中,人民法院理應免除對項某的刑事處罰。

操練

案例分析:

中學生劉某,男,18歲。受電視裏一些攔路搶劫鏡頭的影響,劉某覺得非常刺激,準備模仿攔路搶劫一次。一天放學後,他等候在回家的路上,見前麵同校的一位女生正朝自己這邊走過來,就上前攔住這位女生,要女生把身上帶的錢交出來。該女生見此情景,也不害怕,對劉某說:“我認識你,你是我同校高二(三)班學生劉某,你知道嗎,這麼幹是犯法的!”劉某一聽就走開了。請分析,劉某的行為屬於犯罪中止嗎?

十七、“榔頭幫”的覆滅——談犯罪集團

2002年12月,海南某市公安局一舉告破一起帶有黑社會性質的流氓、搶劫集團“榔頭幫”,10名案犯全部落網,主犯吳某因拒捕,被當場擊斃。

“榔頭幫”犯罪集團的10名成員均係年輕的無業遊民,其中有很多都受過刑事處罰或勞動教養。但他們仍不思悔改,作惡多端,於2001年2月糾集一起,成立犯罪集團“榔頭幫”,吳某為“幫主”,他們經常攜帶榔頭於夜間8點至10時,淩晨4點至6時,有組織、有計劃地襲擊過路行人,實施攔路搶劫,先後7人被他們用榔頭毆擊致死,數名女青年遭其輪奸,共搶劫財物折合人民幣30多萬元。

評析

所謂犯罪集團,通常是指三人以上為了多次實施犯罪而結合在一起,具有一定組織性的犯罪團體。構成犯罪集團必須具備幾個條件:①人數三個以上;②具有一定的組織性,成員中有分工,有頭目;③有一定的穩固性,犯罪人是為了多次準備實施犯罪而糾集在一起的,且準備長期存在;④具有一定的犯罪目的性。犯罪集團,作案手段凶殘,對社會的破壞性、危害性極大,是我國刑法的重點打擊對象。

在本案中,“榔頭幫”是一個典型的流氓、搶劫集團,要本著從速、從重的原則,予以嚴厲打擊。

操練

案例分析:

甲、乙、丙三人臭味相投,經常在一起吃喝嫖賭,無惡不作,嚴重擾亂了本地的治安,影響了人們的日常生活,但群眾對他們都敢怒而不敢言。有一次,他們三人在電影廳裏互相打口哨此起彼伏,致使電影中途停止放映達10分鍾之久,之後三人被保安扭送到派出所,群眾認為他們三人是一個犯罪集團,應該好好懲治他們,為民除害。請問,群眾的說法對嗎?

十八、一種罪名,人人有份——談共同犯罪

郝某、肖某、程某、孟某四人某日在集市閑逛,偷拿水果販的香蕉吃,結果被攤主發現,攤主對他們進行了指責,郝某等四人不但態度蠻橫,反而對攤主拳打腳踢,並掀翻水果攤。四人離開集市後,看見一對男女坐在草坪上談戀愛,便強行將男青年趕走,對女青年調戲、猥褻達一小時之久,該男青年多次前來阻止,均被打走。後四人強求與該女青年交朋友,並挾持女青年同行達三個多小時。後被巡警發現,將四人抓獲。

評析

上述四人的行為屬於一起共同犯罪案件。我國《刑法》所說的共同犯罪是指兩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據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不同,處罰也是不同的。

在共同犯罪中起組織、領導、策劃、指揮作用,或者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可以是一人,也可是數人。依照《刑法》第26條第2款的規定,對主犯從重處罰。除了主犯之外,還有從犯,從犯是指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輔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刑法》第27條第2款還規定,對於從犯,應當比主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除此之外,還有脅從犯,所謂脅從犯是指被脅迫、被誘騙參加共同犯罪的分子,他們之所以參與犯罪,是因為受到主犯等人的暴力威脅、精神強製或者蒙騙,心裏是不願意或不完全願意參加犯罪的,因此在整個犯罪過程中所起的作用比從犯還要小,所以《刑法》第28條規定,對於脅從犯,應當根據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