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案中,乙與乙妻共同故意傷人致死,後果嚴重,分別判處徒刑和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於法有據。
操練
學習與思考:
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是否就與政治無緣了呢?
十四、莫要貪,貪利必被罰——談罰金
杜某是一無業遊民,曾因奸淫幼女被判過刑。2002年至2004年間,杜某連續六次盜竊自行車向個體商販劉某兜售,劉某明知是贓物,但是受利益驅使,以低價買進後,高價銷售,共獲利兩千多元。
後被拘捕,經人民法院審理,定為銷贓罪,並依據《刑法》第172條規定,單處劉某罰金2000元。
評析
罰金,是人民法院判處犯罪分子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一種刑罰。它主要適用於以貪圖財利為目的的犯罪,比如:投機倒把罪、假冒商標罪、偽造國家貨幣罪、偷稅抗稅罪等等。它即可單獨適用,也可附加適用。判處罰金的數額多少一是要根據犯罪情節的輕重,二是要考慮犯罪分子的經濟負擔能力。
與罰款不同的是,罰金是一種刑罰,僅適用於構成犯罪的人;而罰款是一種行政處分,適用於違反行政法規或經濟法規的人。
罰金也不同於賠償損失,賠償損失是人民法院判處或責令被告人對遭受經濟損失的被害人所給予的賠償,賠償的金錢直接交給被害人,而罰金則上交國庫。
本案中劉某利欲熏心,犯銷贓罪,被判處罰金,實屬“偷雞不成反蝕一把米”。
操練
將下麵《判決書》的一些文字錯誤改正過來: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何某,以營利為目的,製作、販賣淫書、淫畫,犯有製作、販賣淫穢物品罪,依據我國《刑法》第170條之規定,判處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款50000元。”
十五、坦白從寬,抗拒從嚴——談自首與立功
被告人範某與其妻發生爭吵,其妻用肮髒汙穢的語言對範某進行辱罵,說範是流氓,作風不好,範即動手打了她。還用活扳手打擊其頭部,致成重傷。後範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並揭發了杜某、羅某兩年前的強奸、殺人行為,使得這個長達一年多的疑難案件得以偵破,公安機關迅速將杜某、羅某捉拿歸案。
經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被告人範某犯有故意傷害罪,但其主動投案,屬自首行為,並積極檢舉揭發了杜、羅二人的強奸、殺人行為,使該案得以順利偵破,節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也使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免遭再次侵害,有立功表現。我國《刑罰》第67條規定,犯罪以後自首的,可以從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較重的,如有立功表現,也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
評析
我國法律上所說的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後,向司法機關或有關單位,主動如實地交代自己的罪行,聽候並接受審查和裁判的行為。構成自首有三個要件:①自動投案,即指犯罪分子未被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尚未被有關機關查獲。②如實交代所犯罪行,即犯罪分子必須徹底交代自己的全部罪行;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自首時還應當交待出所知道的同案犯,揭發他們的罪行。③接受審查和裁判。本案被告人範某,在公安機關還不知道他犯故意傷害罪的情況下,主動地投案交代了自己的罪行,表明其悔罪服法,願意接受審判,屬於自首行為。我國刑法規定了自首可以從寬處罰的原則。
立功,通常是指犯罪分子主動揭發、檢舉其他犯罪分子的重大罪行得到證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重大案件;或者協助司法機關緝捕其他罪犯,等等。本案範某檢舉、揭發羅、杜二人的重大罪行,為這樁疑案的偵破提供了重要線索,屬立功表現。依照我國刑法規定,犯罪較重的,如果主動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所以,範某犯故意傷害罪,但有自首情節,同時有立功表現,可以根據《刑法》第68條、243條之規定,對其減輕處罰。
操練
案例分析:
甲在一次偷盜時,被乙發現。乙大喊“捉賊!”甲聞聲撒腿就跑,乙隨後緊追。跑著跑著,甲見前麵不遠處有一派出所,於是就跑進派出所裏投了案。甲某的行為屬於自首行為嗎?
十六、懸崖勒馬,回頭是岸——談犯罪中止
項某與連某是同村人,但二人素有仇怨。某日,項攜帶殺人凶器,前往連某住處,準備殺連某。將要動手時,但忽然又害怕起來,於是便返回自己家中。第二天,因鄰居告發,項某被抓獲歸案。
經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項某雖然犯了故意殺人罪,但在實施犯罪時自動中止了犯罪行為,對被害人沒有造成損害,依照我國《刑法》規定,認定項某的行為是犯罪中止,決定免予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