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篇145 字的部分判決書中,共出現了10 個拉丁詞彙。
法語
雖然很難劃分哪些法語詞彙是法庭專門用語,哪些是庭外(普通)用語,也很難確定某一法語詞彙成為法律英語詞彙的確定時間,但諾曼底征服給法律英語詞彙帶來的巨大影響是確定無疑的。就很多的詞彙而言,隻有法律專業人士才了解其特定含義,非專業者則是對這類詞彙的一般意義的理解。此外,許多法學家認為某些法律詞彙隻有通過法語才能得以適當表達。如:
The law was not expressible properly in English until the lange du paiis had appropriated to itself scores of French words.
因此,在法律英語中仍可見諸多的法語詞彙,如:attentat(謀害,謀殺)、clause commissoire(如不履行即使合同失效的條約)、court en banc(全體合議庭)、de facto marriage(事實婚姻)、fait accompli(既成事實)等。
與之相比較,由於中文與歐美國家的語言屬於不同語係,中文法律幾乎沒有直接借用的外來詞。中文法律僅憑少量的文言文,如“茲、係、謹此、之”等,以及大量的現代漢語中的正式語言來表達法律的正式、莊重。
4.2不同社會語境下的英漢法律專業術語內涵差異
法律的特殊社會功能使法律語言形成了自身的專業術語。法律英語專業術語是指用來準確表達特有法律概念的專門術語。如果僅僅隻是有很強的語言能力而不懂法律,不熟悉專門的法律術語就很難準確的翻譯法律文件。法律術語大致可分為兩種:一種是法律專用術語,是指在法律文件中才用到的詞彙;另一種是並非為法律文體中所獨有的術語,可出現於其他文體,但在法律文件中具有更確切的含義,是一般詞在法律條文的特殊用法,也稱為人工法律術語。它不以大眾是否理解或接受為目的,這是法律語言獨有的特點。使用法律英語專業術語、行話的優點在於可以不依賴上下文來確定其具體含義。
法律文書措辭嚴謹縝密,盡量使用對等或接近對等的專業用語原則英語和漢語中的法律術語都各有其特定的法律上的意義與效果,不可隨意改變形式。為了達到法律上效果對等,譯者應盡量尋求源文本與目標文本對等或接近對等的正式用語而不宜任意創新詞,以免誤導讀者,引起歧義或解釋上的爭議。法律詞彙的翻譯的目標是確定等價術語—兩種或兩種以上語言之間表示同一概念的術語;而等價術語隻有根據上下文關係(即語境)、通過具體的法律規定才能確定。
4.2.1法律專用術語
法律專用術語,指表示單一法律概念的術語,其很強的專業性被認為是嚴格意義上的標準術語,僅出現在或絕大多數情況下出現於法律文件中。這也是法律詞彙專業性的一個體現和標記。這類詞彙在刑法領域內最為常見。例如,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 ”它是指大災和戰爭、罷工、暴動、港口封鎖等人禍,即人力不能防禦或無法避免之事故。如遇此類事故的發生,一方可免除履約責任,另一方無權要求其賠償損失。這是法律界人士的專用術語。
法律專用術語具體有:
行話:burden of proof(舉證責任),cause of action(案由),letters patent(專利證書),negotiable instrument(流通票據),reasonable doubt(合理的懷疑),contributory negligence(與有過失)等;
莊重用語:Plaintiff(原告),aforesaid(上述),recidivism(累犯)等;
慣用語:contributory negligence,action 標的物、給付、具結悔過等,inferior court,revered and remanded 行竊、未遂、執迷不悟、流竄作案等,the deceased,Your Honor 奏效等。鍾小強:“析法律英語的語言特點”,載《無錫商業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08年第8期。
另有一些如:burgalry(入室盜竊),robbery(搶劫),felon(重罪犯),manslaughter(非惡意殺人),malice(惡意)等詞彙都具備這些特征。這些術語具有法律語言的典型文體特點,通常不會在其他語域中出現,最大優點是它可以有效地防止歧義與誤解,即便在缺少語境的情況下亦是如此。
4.2.2人工法律術語
法律語言除了具有特定法律意義的詞之外,也有很多在日常生活中普遍應用的詞彙,但是到了法律文本中,便具有了區別於日常意義的法律意義,這也就是法律術語的第二種——人工法律術語,即含有法律專業意義的普通詞。普通詞是英語詞彙的核心。含有法律專業意義的普通詞是指在法律英語語域中通過排斥與法律無關的普通涵義才能明晰地揭示其特定法律專門涵義的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