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6章 法律語言翻譯的文化信息重建(7)(1 / 3)

在翻譯某些存在詞彙空缺的英語法律術語時,我們采用直譯法的好處是既準確的轉達了源術語的本意,又引進了新的法律概念,豐富了我國法律語言詞彙。比如,statutory rape 現被譯為“法定強奸罪”,程逸群:“英漢-漢英雙向法律辭典”,法律出版社1985年版,第65頁。用來指“未經或經法定年齡以下的女性同意與其發生性接觸的犯罪行為”。該術語曾被譯為“奸汙少女構成的強奸罪”,看似清楚明了,實則不夠準確,不能達到與源術語相等的法律功能。究其原因,一是因為“法定年齡以下的女性”不一定是“少女”(也可能是“幼女”),二是此處“強奸”非通常意義上之“強奸”,這種行為人雖未行使強暴(即被害人同意)亦按行使強暴論,根據製定法規定,仍要以強奸罪論。②譯為“法定強奸罪”既使人耳目一新,又符合法律語言嚴謹準確之要求,達到了源術語所具有的法律功能。再如,把Family Division 譯為“家事庭、家庭法庭”,把Chancery Division 譯為“大法官法庭”,把Queen’s Bench Division 譯成“王座法庭、王法庭”就是使用了直譯法。中國法律製度中沒有“家事庭、家庭法庭”、“大法官法庭”、“王座法庭、王法庭”這些概念,直譯創造了新詞,豐富了我國現有的法律語言詞彙。

又如negotiable certificate of deposits(“流通存款證明”)、share warrant(認股證書)等,皆係我國金融業中不存在的票據概念。原文照抄翻譯法:是在法律翻譯中一般隻限於專有名詞以及因判例而產生的概念空缺下的直譯還有原文照抄翻譯法和音譯兩種:或與判例相關的詞語、規定或原則,如:WTO(世貿組織)、NGO(非官方組織)、Buford abstention伯福德回避原則、Falconer error福爾科納誤判原則等。肖雲樞:“英漢法律術語的特點、詞源及翻譯”,載《中國翻譯》,2001年第3期。另外,英美的許多法律或法規以法案提請人或規則創始人的名字命名,如:Sherman音譯:如英國律師有solicitor和barrister之分,其內涵十分豐富,決非一兩句話可闡述清楚。無論把它們翻譯成“事務律師”、“初級律師”、“訴狀律師”或“出庭律師”、“大律師”、“辯護律師”都會出現語義虧損,在一定程度上誤導譯文讀者。不如按其讀音和意義,將它們分別譯為“沙律師”和“巴律師”。孫榮棟、滿薇:“英漢法律翻譯中的無等植物詞彙及翻譯對策”,載《新餘高專學報》,2007年第12期。又如漢語的“政法”,無論把它譯成politics and law、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或government and law似乎都無法與其原意對等,由此有人建議把它按讀音譯成zhengfa,期望將其作為我國獨有的詞語直接向外國人推出。

4.5.3形式與內容的兼顧

在概念意義非完全對應或存在對應意義詞彙空缺的英語法律術語翻譯過程中,有時直譯雖然可以直觀地傳達源術語的含義,但也會給讀者的理解造成一定的困難,在此情況下,就需要采用直譯加解釋的方法,以達到形式與內容的兼顧。例如,上文提到過的alimony,如果直譯為“撫養費”就會讓讀者感到困惑,因為漢語裏的“撫養費”有多種解釋。鑒於此,不妨在“撫養費”前麵加上解釋“經法院判決在分居或離婚以前一方付給另一方的”,這樣,讀者在理解上就不會有困難。再如,deposition 是英美訴訟法上所特有的製度,指雙方當事人在審判前(pretrial)互相詢問對方或其證人作為采證(discovery)。因為是在審判前,又是在庭外進行,如果直譯為“錄取證詞”或“采證”都不夠準確。陳忠誠教授建議譯為“(庭外采取的)證詞或供詞的筆錄”較為妥當。陳忠誠:《法苑譯潭》,中國法製出版社2000年版,第69頁。在美國侵權法中,libel 和slander 都表示侵害他人的名譽權,若兩者都譯為“誹謗”必然引起讀者的困惑。根據Black’s Law Dictionary 的解釋,libel 指的是“以印刷、文字、圖畫或符號等手段的一種毀損名譽的方式”(a method of defamation expressed by print,writing,pictures,or signs);而slander 則指的是“欲損害他人之名譽、職務、職業、業務或生計而說出之貶低或毀譽性言辭”(the speaking of base and defamatory words tending to prejudice another in his reputation,office,trade,business,or mean s of livelihood)。由此可見,libel 指的是以文字或其他書麵形式對人進行誹謗,不妨譯為“(書麵)誹謗”,而slander 則指的是以口頭的形式誹謗他人,可譯為“(口頭)誹謗”,這樣讀者就一目了然了,同時也表達了源術語的確切含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