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7章 語用學與法律語言翻譯中的語用互動(1)(1 / 3)

5.1語用學基本原理

語用學的概念首先是美國哲學家C.W.莫裏斯(1901~1979)和R.卡納普(1891~1970)在20世紀30年代前後提出的。60年代,英國哲學家J.L.奧斯汀(1912~1960)和J.塞爾勒(1932~)先後發表了“語言行為”的理論;美國語用學家P.格賴斯提出了“會話中合作原則”的理論。語用學是研究語言使用與理解的學問,既研究發話人利用語言和外部語境表達意義的過程,也研究聽話人對發話人說出的話語的解碼和推理過程。語用學是語言學各分支中一個以語言意義為研究對象的新興學科領域,是專門研究語言的理解和使用的學問,它研究在特定情景中的特定話語,研究如何通過語境來理解和使用語言。語用學因其本身的目的性和價值性而不同於語法研究,它是關於人類語言本身的研究。在語言的使用中,說話人往往並不是單純地要表達語言成分和符號單位的靜態意義,聽話人通常要通過一係列心理推斷,去理解說話人的實際意圖,要做到真正理解和恰當使用一門語言,僅僅懂得構成這門語言的發音、詞彙和語法是遠遠不夠的,還要研究的是語言在一定的上下文裏語言的使用,包括所產生的字麵意義和蘊涵意義,以及可能產生的效果的學科。

語用學的另一核心概念就是意義。何兆熊先生在他的語用學概要一書中指出:“在眾多的語用學定義中,有兩個概念是十分基本的,一個是意義,另一個是語境。”何兆熊:《新編語用學概要》,上海外語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第86頁。 同語義學一樣,語用學也研究意義,但是它研究的不是抽象的語言係統本身的意義,而是交際者在特定交際情景中傳達和理解的意義以及理解和傳達的過程。從發展的觀點看,語用學的崛起是語義研究的發展和延伸的結果,因此可以說語用學是一種對意義的研究。但語用學所研究的意義不同於形式語義學所研究的意義,它所研究的是語言在一定的語境中使用時體現出來的具體意義。由此可知,語境對意義的作用在語用學研究中十分重要。

鑒於交際雙方語用前提的互知性是導致表意不明確和語言產生隱含意義的主要原因,以Austin,Searle為代表的言語行為理論學家把語言研究從以句子本身的結構為重點轉向句子表達的意義、意圖和社會功能方麵,從而突出了用語言做事或言語的社會功能。按照Austin的觀點,言語行為可分為以言指事(locution)、以言行使(illocution)和以言成事(perlocution)。而Searle豐富和發展了該理論,提出了為的適切條件和間接言語行為等概念。言語行為理論的提出,無論對語言研究還是對應用語言學、社會語言學、語用學以及語言習得研究都產生了重大影響。一方麵,它使學者們在有關方麵的研究從以語法或語言形式為中心轉向以言語功能為中心;從以單句為中心轉向以語篇為中心;從以語言本身為中心轉向以語言使用者、社團以及語言環境等為中心;另一方麵,言語行為理論使諸多研究從以語言知識為中心轉向以交際功能為中心;也使語言信息處理從以語言形式為中心轉向以語言功能和內容為中心。這樣,才能夠使語言使用者在一定社會認知語境下適當地使用語言以避免出現語用錯誤。因此,言語行為理論是語用學理論中的主要部分。法律語言的不確定性和含糊一直是法律闡釋和法律翻譯過程中人們關注的重心,因而將語用學理論應用於法律語言內容的研究,必定對法律語句功能和規律的揭示有所幫助。

使用語言的過程即是選擇語言的過程。人們在使用語言的過程中,根據交際目的的需要,盡可能地從一係列可供選擇的語言項目中作出選擇,最終實現語言的表義功能,也就是完成話語者期待的交際目的,這便是語用學中有關語言的順應性學說。順應論是語用學家Jef Verscheren於1978年提出的。該理論認為語言的使用過程是一個語言使用者給予語言內部和外部的原因在不同的意識水平上不斷進行語言選擇的過程。順應性是指語言使用者能從可供選擇的不同語言項目中作出靈活的選擇,盡量滿足交際的需要。Jef Verscheren認為順應性為語言現象的語用描述和語用解釋提供了四個角度,即語境關係順應,語言結構順應,動態順應和順應過程的意識程度。語境關係順應和語言結構順應規定了順應的範圍,動態順應指出順應的動態特征,順應過程的意識程度則涉及順應過程的心理因素。法律語言翻譯中同樣遵循語碼轉換的順應性模式,對語言的運用應順應語言現實、社會規約和心理動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