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2章 認知語境下的法律修辭語用等效翻譯(1)(1 / 3)

一、語語用等效翻譯是指從語用學的角度探討翻譯的實踐問題,即運用語用學理論去解決翻譯實踐中理解問題。何自然教授認為,語用翻譯的核心是語用等效,通過兩種語言的語用對比,譯者要譯出原文作者的意圖,使目的語讀者易於理解與接受。但是如何實現語用等效必然涉及到翻譯策略的選擇問題。按照語用等效翻譯的目的,譯者要根據譯語讀者對世界的認知,譯出原文的語用功能,使譯語讀者與原文作者順利交際。而隻有當譯者以譯語讀者為取向,采用歸化策略時才能實現語用翻譯目的。何自然:《語用學與英語學習》,上海外語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

7.1功能目的論框架下的語用等效翻譯

語言結構的認知圖式與其他認知領域的認知圖式類似,由簡單到複雜,由具體到抽象,構成語言因果網絡。修辭是手段,是形式。功能是修辭產生的結果或達到的目的,是內容的總和。修辭包括概念段內和句內的修辭,即語言語境的修辭,也包括情景語境、文化語境、語用語境的修辭。

語用等效翻譯的基本要求是實現譯文文本功能忠實性法則,準確性是法律語言的靈魂與生命。法律文本具有的一個顯著特征就是文本的連貫性,主要體現在文本的程式化和術語一致方麵。對特定文本的類型特點的正確把握有助於譯者正確把握原作的總體意圖和功能。此外,文本類型研究在翻譯標準和翻譯策略的選擇與確定中也起著重要作用。劉會春:“試論法律邏輯對漢語法律條文英譯的影響”,載《中國翻譯》,2005年第6期。

功能目的論提出的連貫性法則和忠實性法則在很大程度上有助於譯者較好地實現譯文的文本功能,可以為譯者進行翻譯提供兩個基本的翻譯標準:(1)連貫性法則要求譯文必須讓接受者理解,實現語內連貫;(2)忠實性法則要求譯文盡可能地忠實於原文,實現語際連貫。法律語言屬專門用途語言範疇,因此,法律文本完全依靠法律語言得以實現。法律語言強調詞彙的指稱意義。法律文字之漢譯英,為了維護同一概念、內涵或事物在法律上始終同一,以免引起歧義,詞語一經選定就必須前後統一。這也就是法律翻譯所強調的譯名同一律的重要翻譯原則,該原則強調實現法律譯文語內連貫的重要性,體現了功能翻譯理論中的連貫性法則。法律語言的這種文體及其程式化的表述更加要求譯者在翻譯時盡可能地忠實於原文,爭取從詞句的選擇使用到條款的安排表達都盡量再現原來法律文件的本意。

釋義是體現原文功能目的的常用翻譯策略。釋義指舍棄源語中的具體形象,直接用譯入語將其意圖內涵表達出來。在翻譯一些具有鮮明國家或民族特色的法律術語時,如果直譯不能使譯入語讀者明白,加注又使譯文冗長繁瑣時,就可采用釋義法。如yellow dog contract 和cat out of bag 有的字典按其字麵理解把它們分別譯成“黃狗合同”和“出袋之貓”,這使漢語讀者很難理解,因為中國法律製度中沒有“黃狗合同”和“出袋之貓”這兩個概念,而且,從字麵也無法猜到它們的含義。采用歸化策略,分別翻譯為“禁止員工參加工會的勞務合同”和“已經泄漏的證據”。這樣靈活釋義的方法翻譯,顯然更能突出原文的法律術語特定的指向和功能。Crown Court(s)不是按字麵的意思譯為“(英)皇家法院”或“皇室法院”,而應譯為“(英)高等刑事法庭”,因為我國和英國屬不同的法係,有著不同的法律文化和法律製度,我們如果不熟悉這一文化上的區別,就容易發生理解和翻譯錯誤,因而不能嚴格拘泥於其字麵意義來翻譯。

例如,在翻譯“quiet possession”時,如果按字麵理解譯為“安靜占有”,就會帶來理解上的困難。實際上,在法律文本中,該術語表示“不受幹擾的占有使用”。又如“Power of Attorney”一詞,看來似乎意為“律師的權力”,其實指“授權 委托書”。在采用釋義法時,譯者必須準確把握源語的實質含義,以免造成誤譯。

同樣,在我國社會發展過程中也出現了許多帶有明顯時代烙印並頗具中國特色的術語,例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 82 條中出現的“勞動教養”在英語中就無法找到有相同內涵的對等詞,目前較通用的做法是譯為“reform through labour”。在相關行政規章中頻繁出現“的掛職幹部”一詞也隻能采取釋義的方法,即“cadre serving in a lower level unit for a period while retaining his position in the previous uni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