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5章 認知語境下的法律修辭語用等效翻譯(4)(1 / 2)

譯文:締約各國,出於保證在所有國家給文學、科學和藝術作品以版權保護的願望;確信適用於世界各國並以世界公約確定下來的、補充而無損於現行各種國際製度的版權保護製度,將保證對個人權利的尊重,並鼓勵文學、科學和藝術的發展;相信這種世界版權保護製度將會促進人類精神產品更加廣泛的傳播和增進國際了解;決定修訂1952年9 月6 日於日內瓦簽訂的《世界版權公約》(以下簡稱“1952年公約”),為此特協議如下:(《世界版權公約》)。① 張國寧,李軍:“英漢法律翻譯中的歸化”,載《濱州學院學報》,2007年第8期。

歸化譯法強調的是譯文的交際功能,優點在於減少了讀者的閱讀困難,譯文比較流暢和優雅,常能使人體會到不同文化間語言表達上不謀而合的妙趣,讀者往往能夠更好的理解原文並從譯文中獲得美的享受。歸化的譯文因為讀起來比較地道和生動,因而在翻譯理論和實踐中都倍受推崇。但在漫長的曆史發展過程中,地域、民族、曆史和思維等方麵的差異形成了文化的異質性,從而使翻譯過程充滿了內容與形式不可兼得的衝突。歸化譯法往往犧牲了原文中大量的文化負載信息,使讀者失去了了解和鑒賞異質文化的機會,大大減損了翻譯作為文化交流橋梁的價值。

前文已提到,法律文化的內涵主要體現在法律術語上。法律術語是具有法學專門涵義的詞語。從法理學上講,法律術語是法的構成要素之一。法律的特定抽象思維以及法律的物態化理念,其核心部分都是以術語的形式存在的。大量的法律術語的存在是法律文本的顯著特點。因為法律文化、法律傳統和法律製度的明顯差異,而不同語言法律體製間術語的不對應性背後折射出來的正是文化間的差異。因而有些法律術語采用歸化的手段翻譯並不能使讀者完全接受。即使出現這樣的情況,為了保證讀者理解原文的完整信息,從而保證法律效果的對等,又要采用異化翻譯。

所謂“異化”翻譯,主要是指在翻譯過程中,保留原文中語言的方式,輸入新的表達法。異化譯法在翻譯時以原語文化為依托,把原語材料中的文化信息以其本來麵目傳遞給譯入語讀者;形式上表現為盡量保留原語中特有的表達方式,強調譯文語法、句式與原文對等,保持原汁原味。異化譯法認為翻譯不同於創作,譯文應當首先追求忠實,盡管采用異化譯法譯出的文本可能帶有陌生感和疏離感,但它最大限度的保留了原文中的語言和文化差異,有利於讀者了解和鑒賞異質文化,豐富了譯入語的表達方式,促進了不同文化間的融合和滲透。

法律英語翻譯中文化轉換的異化處理,乃指在法律特定概念、法律體係、民族心理和思維方式等法律文化語境下,接受外國法律術語的差異,把讀者帶人外國法律文化氛圍。法律術語集中體現了不同法律文化內涵的差異,即便是同屬普通法係的英格蘭和蘇格蘭,其術語間的差異、分歧甚大,原因在於蘇格蘭受大陸法係(法國)的影響至深。因此在普遍適用於英國的法律中,一般都將英格蘭和蘇格蘭的法律術語分別列出。普通法內部尚且如此,中西法律術語間存在分歧則更是勿容置疑。在中西法律文化的對抗中,有著悠久自閉傳統的中國法律文化顯然是一種弱勢文化、邊緣文化。在英美法律體係這個強勢文化係統內,對法律英語中的術語采用歸化翻譯並不可取,因為在中國的法律體係中可能並不存在相應的法律術語。故采用異化翻譯乃大勢所趨,即對法律術語的翻譯大都以西方法律為中心,著力於向讀者介紹西方法律文化。事實上,這一趨勢在我國法律發展史上也得到了印證。自清朝甲午戰爭以來,憂國憂民的有誌之士,他們提出“師夷長技以製夷”,提倡學習西學以圖強報國。其中學習西方法律思想、了解外國法律製度便是其中重要的內容。清末宣統二年(1910年),由修律大臣沈家本等人起草了我國曆史上最早的一部民事訴訟法,即《大清民事訴訟律草案》。(王建,異化)自此,西方的法律思想及法律理念一直在我國法律實踐中發揮著重大的作用。

在向西方法律理念不斷學習、借鑒和交流的過程中,大量的異域法律術語及語用修辭也進入了漢語,將以前並不存在的新的表現形式及其所附載的法律文化內涵帶進譯入語,如專利(patent),侵權行為(tort)、辯訴交易(plea bargaining)、對價(consideration)、對抗製(adversary system)等,已經完全融入我國法律文化,從而使中國法律語言文化得到極大豐富,在此異化的翻譯功不可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