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60章 附錄俄羅斯聯邦大眾傳媒法(3)(3 / 3)

在俄羅斯注冊的外國記者,不論何種國籍,都享有本法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如果這與所在國法律不矛盾)。

【第七章】違反大眾傳播媒介法的責任

第56條責任的承擔

創辦人、編輯部、出版人、傳播人、國家機關、組織、單位、企業和社會團體、官員、記者、傳播信息和資料的作者,如果違反俄羅斯聯邦大眾傳播媒介法,都必須承擔責任。

第57條解除責任

在以下條件下,編輯部、主編不必為傳播與事實不符信息和詆毀公民、組織的榮譽和尊嚴,以及損害公民的權利與合法利益、濫用新聞自由和記者權力而承擔責任:

1.如果這些消息屬義務報道;

2.如果這些消息是從新聞通訊社獲得的;

3.如果這些消息包括在信息詢問回答裏或在國家機關、組織、機構、企業、社會聯合體機構的新聞發布資料裏;

4.如果這些消息是逐字重複人民代表在蘇維埃大會、例會、社會聯合體全會上的發言,或是國家機關組織、社會團體、官員的官方發言;

5.如果這些消息存在於某個作者的作品中,其播出沒有事先錄音(像),或者沒有根據本法律進行校訂的文本中。

6.如果這些消息是逐字重複可能被確認為破壞俄羅斯大眾傳播媒介法而承擔責任的其他新聞媒體的信息與材料(或部分信息與材料);第58條妨礙新聞自由的責任

妨礙新聞自由,即來自公民、國家機關、組織、社會官員的任何形式(包括以下形式)阻礙媒體創辦人、編輯部、出版人、傳播人、記者的合法活動之行為:實行新聞檢查;

幹預編輯部活動和破壞其職業獨立性;

非法終止或停止新聞媒體的活動;

違反編輯部質詢和獲取信息權;

非法沒收、銷毀全部或部分產品;

強迫記者傳播或拒絕傳播信息;

除構成國家、商業或其他法律特殊保護的機密消息外,限製與記者接觸和向記者提供信息;

破壞本法律規定的,應追究刑事、民事、紀律以及其他俄羅斯法律規定的責任。

一旦發現在機關、組織、機構或官員的行為中存在新聞審查的行為,應立即終止對其的財政撥款,並按俄羅斯聯邦法律規定的程序予以消除。

第59條濫用新聞自由的責任

違反本法律第4條的濫用大眾新聞自由,按照俄羅斯聯邦法律,承擔刑事、行政、紀律和其他責任。

違反本法律第15條和第51條的濫用新聞工作者權利,按照俄羅斯聯邦法律,承擔刑事或紀律責任。

第60條其他違反大眾傳播媒介法的責任

違反俄羅斯大眾傳播媒介法的行為表現在:

通過代理人成立大眾傳播媒介、取得注冊證書或許可證、逃避交納印數費和提高了的注冊費或者非法獲取為特殊媒體規定的優惠;在大眾傳播媒介沒有登記時,或被終止(或暫時終止)業務活動後,非法製作該媒體的產品,逃避重新注冊以及注冊時提出本法律未規定的要求;阻撓合法傳播傳媒產品,對定期印刷出版物印數的零售設置不合法的限製;破壞俄羅斯聯邦關於選舉和全民公決規則的法律,進行競選宣傳、公決問題宣傳、競選和公決材料的傳播條件和程序的宣傳。

非法傳播未經登記或被決定終止(或暫停)活動仍出版的或未被允許出版(播出)的媒體產品,非法在無許可證或破壞許可證條件下進行的商業性傳播;違反義務報道、廣告、色情出版物和節目的傳播規則;對製造人工幹擾,阻止電視和廣播節目的可靠接收等違法行為,應追究刑事、行政、紀律或俄羅斯聯邦法律規定的其他責任。

第61條上訴程序

按照俄羅斯聯邦民事和民事訴訟程序法,下列情況可以上訴法庭:

1.注冊機關拒絕注冊大眾傳播媒介、注冊機關違反注冊程序和期限,或發生其他違法行為;

2.廣播電視委員會決定撤銷許可證時;

3.拒絕和延期提供所質詢的信息,或國家機關、組織、機構、企業、社會團體、官員、新聞發布人員不遵守本法律第40條規定;4.拒絕提供采訪權利,或采訪權利被剝奪,以及違反采訪者的權利。

如果法庭確認上述決定或行為(非行為)違反法律,將判定上訴理由充足,消除違法行為並賠償損失,包括創辦人、編輯部、許可證持有者未能獲得的收入。

第62條精神損失的賠償

由於大眾傳播媒介傳播與事實不符、損害公民名譽和尊嚴的報道,使公民遭受精神(非財產)損害,可以根據法庭判決和法庭確定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