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已決定采取保密措施的情況外,采訪記者有權參加被采訪機關、組織、機構舉行的會議、座談會和其他活動。
如果記者和編輯部違反確定的采訪規則或傳播與事實不符的報道,損害被采訪機構的榮譽和尊嚴,其行為被法庭所確定生效後,則可能喪失采訪權。
大眾傳播媒介編輯部特約記者的采訪權利依照本條例的要求付諸實施。
第49條記者的義務
記者的義務是:
1.遵守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編輯部章程;
2.檢查被告知信息的可靠性;
3.滿足信息提供者的要求,指明信息來源,如果是初次公布,則應說明引用內容的出處;
4.保守信息的秘密和信息來源秘密;
5.在媒體上報道公民私生活,必須經公民本人或其法律代表的同意(為保護社會利益而必須發表的除外);
6.從公民和公職人員處獲取信息時,如需進行錄音、錄像、電影拍攝和拍照,要事先進行通知;
7.事先應將信息和材料可能引起的民事訴訟和其他法律的要求告知主編;
8.如果總編或編輯部交給的任務違反法律規定,應拒絕接受任務;
9.在進行職業活動時應按照本條第1點的要求出示記者證或其他能證明其身份和權利的證件;
10.進行職業活動時應遵守競選宣傳和全民公決宣傳的各項禁令。
新聞記者還負有俄羅斯聯邦大眾傳播媒介法規定的其他義務。
進行職業活動時,記者必須尊重公民和組織的權利、合法利益、名譽和尊嚴。
記者進行職業活動時,國家應視其為履行社會職責者,保證其榮譽、尊嚴、健康、生命和財產不受侵害。
第50條非公開的錄製
在下列情況下,允許刊登利用秘密錄製、拍攝和拍照手段取得的報道和材料:
1.如果不違反憲法權以及人和公民的自由;
2.如果這是為了保護社會公共利益、為了防止牽涉無關人員而采取的必要措施;
3.如果是根據法庭的決定進行。
第51條禁止濫用新聞記者權利
不允許利用本法律賦予的記者權利隱瞞或偽造對社會有影響的信息、傳播貌似可信的傳聞、或為無關人員和非大眾傳播媒介組織搜集信息。
禁止利用記者權利傳播信息侮辱公民,或對公民性別、年齡、種族、國別、語言、宗教信仰、專業、居住地與工作地點,以及政治信仰等個人特征進行詆毀。
第52條特殊法律地位
本法律確定的職業記者地位也適用於:
負責為大發行量報紙和其他傳播範圍僅限於一個企業、組織、機構的媒體進行編輯、創作、收集和準備報道的編輯部在編合作人員;與編輯部沒有勞動或其他合同關係,但在完成編輯部委托時被編輯部承認為其編外作者或通訊員的人員。
【第六章】大眾傳播媒介領域的國際合作
第53條國家間的條約與協議
大眾傳播媒介方麵的國際合作應在俄羅斯聯邦簽訂的條約基礎上進行。
編輯部、職業記者團體參加國際新聞傳媒方麵的合作時,以其與他國公民、法人、國際組織簽訂的協議為準。
第54條國外信息的傳播
保障俄羅斯公民獲取國外新聞媒體報道的信息的權利。
對接收直播電視節目的限製,隻能在俄羅斯聯邦簽署的國際條約規定的情況下進行。
傳播外國定期出版物,即沒有在俄羅斯境內注冊、創辦人和編輯部固定駐地在俄羅斯境外、由外國代表或公民出資傳播的定期出版物產品,如果俄羅斯聯邦的國際條約沒有規定,必須得到俄羅斯聯邦新聞出版部的同意。
第55條關於外國記者
如果聯邦簽署的國家間條約未作另行規定,外國大眾傳播媒介經俄羅斯聯邦外交部批準,可在俄羅斯聯邦建立自己的代表機構。
外國記者派駐俄羅斯聯邦,由俄羅斯外交部按照本法律第48條進行辦理。
未按程序派駐俄羅斯的外國記者,享有外國法人代表的權利和履行義務。
下列記者在俄羅斯進行職業活動可免除派駐手續,他們是:原先派駐蘇聯和曾是蘇聯結構內的主權國家記者;原先由蘇聯、或曾是蘇聯結構內的主權國家注冊的媒體記者;本法律規定的新聞記者的職業地位,適用於派駐俄羅斯的記者(不論何種國籍)。俄羅斯聯邦政府對在俄羅斯注冊的、對媒體職業活動有專門限製的國家的記者,可以給予相對的限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