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60章 附錄俄羅斯聯邦大眾傳媒法(3)(1 / 3)

未經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編輯部無權在傳播的信息和報道中泄露直接或間接涉及未成年當事人(犯罪者、犯罪嫌疑人、破壞行政法或有反社會行為的未成年人)的隱私。

未經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同意,編輯部無權在傳播的信息和報道中泄露直接或間接涉及未成年受害人的隱私。

第42條創作作品和信件

編輯部必須遵守所使用作品的著作權、出版權和其他個人所有權利,作者或擁有作品權的其他人,可以特別聲明提供給編輯部的作品的使用條件和性質。

寄給編輯部的信件可以在該大眾傳播媒介的消息和材料中使用,其前提是不得對內容進行歪曲和違背本條款的規定。編輯部沒有義務必須回複公民的信件,和將這些信件轉寄其他有權審核的機關、組織和負責人。

第43條辟謠權

公民和組織有權要求編輯部對其媒體傳播的不符合事實和損害他們聲譽和尊嚴的報道進行辟謠。如果公民本人無要求辟謠的能力,其合法代表具有同樣的權利。如果大眾傳播媒介編輯部無事實證明其報道的真實性,則必須在其媒體中對所作報道辟謠。

如果公民和組織提供了辟謠材料,如果該材料符合法律規定,則應予以播出。

廣播、電視節目編輯部有義務傳播辟謠材料,也可以向要求辟謠的公民或組織代表提供宣讀辟謠材料和進行錄音(像)的機會。

第44條辟謠程序

辟謠內容中應指出,哪些報道與實際不符,該媒體是何時、如何傳播該信息的。

定期印刷出版物進行辟謠,應該用被辟謠信息同樣大小的字符排版,刊登在同一版麵上,並注明“辟謠”標題。廣播電視的辟謠,通常應安排在與被辟謠信息播出的同一時間段、同一節目進行。

第45條拒絕辟謠的理由

如果辟謠要求或提供的辟謠材料有下列情況,應拒絕辟謠:

1.濫用本法律第四章第1條所指的大眾傳播媒介自由;

2.與生效的法律判決相矛盾;

3.辟謠要求和材料沒有署名。

可以拒絕辟謠的有:

1.要求辟謠的報道已經在該媒體上辟謠過;

2.辟謠要求或呈交材料在被辟謠信息傳播一年之後才送達編輯部。

對拒絕辟謠或違反本法律規定的辟謠程序,可從被辟謠信息傳播後一年內,按照俄羅斯聯邦民事和民事訴訟程序法上訴法院。

第46條答複權

大眾傳播媒介傳播了與事實不符或侵害了公民權利、公民合法利益的信息,公民和組織有權在該大眾傳播媒介上進行答複(解釋和辯解)。

這種答複,適用於本法律的第43~45條。

對答複的答複,需在不早於大眾傳播媒介下期(次)出版(播出)時間刊登(播出)。這一規定不涉及編輯部的評論。

【第五章】新聞記者的權利與義務

第47條新聞記者的權利

新聞記者的權利有:

1.尋找、谘詢、獲取和傳播信息;

2.采訪國家機關和組織、企業、單位、社會團體機構或它們的新聞機構;

3.為采訪信息接受公職人員接待;

4.可獲取國家信息、商業信息或其他法律保護以外的文件和資料;

5.在遵守本法律第42條第1部分的條件下,可複製、發表、宣讀或以別的方式製作文件和資料;

6.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利用包括聲像技術、電影和照相技術進行錄製;

7.采訪被特別保護的自然災害、事故和災難、公眾騷亂和公民集會,以及宣布為緊急狀態的地區;參加集會和遊行;

8.核查被告知信息的可靠性;

9.在附有其簽名的傳播信息和材料中陳述個人的見解和評價;

10.拒絕進行違背其信念的、需要其署名的信息和材料傳播;

11.如果認為其信息與材料在編輯過程中被歪曲,可撤銷自己在信息和材料中的署名,根據本法律第42條第1部分規定,禁止或以其他手段約定使用上述報道和材料的條件;

12.用筆名或不署名形式發表準備好的、自己簽了字的信息和材料;新聞記者還享有俄羅斯聯邦大眾傳播媒介給他提供的其他權利。

第48條派駐記者

編輯部有權向國家機關、組織、單位、社會團體機構申請派駐自己的新聞記者。

國家機關、組織、單位、社會團體機構在編輯部遵守這些機關、組織、單位定出的采訪資格規定條件下,委任申請的新聞記者。

委任新聞記者的機關、組織、單位一定要預先將會議和其他活動措施通知給這些新聞記者,給他們提供速記記錄、筆錄和其他文件,創造進行記錄的良好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