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4章 王國維談戲曲:戲曲為中國最自然之文學(3)(2 / 3)

在王國維的《戲曲考原》中提到“戲曲”一詞有12次。從這些可以概括出他的觀點:一是戲曲與楚辭、詩餘一樣,都是文學。當然這裏的文學是特指的古文學中有韻律的文體。二是戲曲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兩種。“以歌舞演故事”的為廣義上的戲曲。“金元戲曲”“後世戲曲”或“真戲曲”是狹義上的戲曲。它們不僅具備歌舞、故事的要素,還要求歌詞與所表現的故事相一致,多用曲連綴的形式,在敘事上采用代言體,不能使用敘述體。就舞蹈而言,要求演員可以根據所扮演的人物而自由動作,不用拘於音樂的節製。故事須有一定的長度。

其二,在《宋元戲曲史》中出現的“戲曲”。

(1)“其(說話)發達之跡,雖略於戲曲平行,而後世戲劇之題目,多取諸此,其結構亦多依仿為之,所以資戲劇之發達者,實不少也。”在這句話中的戲曲,應當與王國維在《戲曲考原》中提到的廣義的戲曲同義。

(2)“然後代之戲劇,必合言語、動作、歌唱,以演一故事,而後戲劇之義始全。故真戲劇必與戲曲相表裏。”在王國維看來,歌、舞再加上言語“以演一故事”,“戲曲之義始全”,這才是“後代之戲劇”。其實,在這裏,王國維之意是後代之戲劇,就是“真戲劇”“真戲劇與戲曲相表裏”,說的就是“真戲劇”作為戲劇之一種必然和狹義戲曲合二為一的。也就是說,真戲劇就是真戲曲。

(3)“且現存大曲,皆為敘事體,而非代言體。即有故事,要亦為歌舞戲之一種,未足以當戲曲之名也。”這裏的“戲曲”應該指狹義上的戲曲。

(4)“由前三章之所得,而後宋之戲曲,可得而論焉。戲曲之作,不能言其始於何時。”“其(《宋崇文總目》)卷一《曲辭》中所講‘燕優人曲辭’)曲辭為樂曲或戲曲。”“北宋固有之戲曲”“兩宋戲曲”。這幾處的“戲曲”指的都是廣義上的戲曲。

(5)“可知宋代戲劇,實綜合種種之雜戲;而其戲曲,亦綜合種種之樂曲。”“此項官本雜劇,雖著錄於宋末;然其中實有北宋之戲曲,不可不知也。”這兩處的戲曲,也是廣義上的戲曲。

(6)“可知當時戲曲流傳,不以國土為限也。”也說的是廣義上的戲曲。

(7)“故當日(宋金)已有代言體之戲曲否,已不可知。而論真正之戲曲,不能不從元雜劇始也。”此處之戲曲應該指狹義的戲曲。

(8)“元雜劇之視前代戲曲之進步,約而有二焉。”這裏的戲曲也是指廣義上的戲曲。

(9)“雖宋金時或當已有代言體之戲曲,而就先存者言之,則斷自元劇始,不可謂非戲曲之一大進步也。此二者之進步,一屬形式,一屬材質,二者兼備,而後我國之真戲曲出焉。”此處的“代言體之戲曲”“真戲曲”都屬於狹義上的戲曲。“戲曲”指的是廣義上的戲曲。

(10)“南戲出而變化更多,於是我國始有純粹之戲曲;然其與百戲及滑稽戲之關係,亦非全絕。”這裏的“純粹之戲曲”指的是比較單純的戲曲,這個是相對於雜劇的“雜”而言的。

(11)“然後知明以後所謂院本,實與戲曲之意無異也。”“則宋之傳奇,即諸宮調,一謂之古傳,與戲曲亦無涉也‘至明人則以戲曲之長者為傳奇’。”“則戲曲之長者,不問北劇南戲,皆謂之戲文。意與明以後所謂傳奇無異。而戲曲之長者,北少而南多,故亦恒指南戲。”以上所提到的戲曲,都為狹義上的戲曲。

(12)“至我國戲曲之譯為外國文字也”。這裏的戲曲也是狹義之戲曲。

其三,在《錄曲餘談》中出現的“戲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