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2利益讓渡:新聞立法的階段性可能
按照經濟學新製度學派的觀點,舊製度往往因為運行多年已經形成了製度慣性及由此派生的路徑依賴,這種新舊製度間的軌道轉換,需要足夠的推動力才能實現製度變遷。曆史和現實表明,任何行政權力都具有雙重性:一方麵,它可以實現權力主體所追求的利益和價值;另一方麵,由於人性的複雜性和權力本身的特性,它又極容易導致腐敗。據此,我們將製度變遷推動力要麵對的阻力分成兩種主要構成:外界環境不斷變化直至接近新舊製度交替的臨界點,局勢並不明朗,由此對判斷、選擇何種製度更為有利較難達成共識,這時對於製度變遷的阻力來自於爭議帶來的客觀阻力;第二種是外界環境漸趨成熟、社會共識基本達成,此時舊製度下的強勢集團抵抗利益重新分配而產生的主觀阻力。對於客觀阻力,我們已經在理論篇中,結合曆史、現實作了分析,此處不再複述。這裏我們對於來自強勢集團的主觀阻力作一分析,以期尋求媒體創辦權製度變遷的有效路徑。
製度經濟學研究的一個基本結論,是製度變遷由社會強勢集團主導、並且為強勢集團利益服務的。但是,對於誰是社會強勢集團,並非永遠不變,強與弱始終是一個相對概念,兩者可能力量非常接近,並有可能隨外界條件變化而發生轉化,尤其在社會轉型期間,更是充滿變數。因此,對於實質力量強、弱的判斷,往往很難確認。也因此,製度變遷的過程也分為兩種,一種是強弱對立集團之間的不斷爭鬥,直至鬥爭結果證明誰更屬於強勢地位,但塵埃落定之後往往是滿目瘡痍,社會遭受毀滅性的破壞。但在現代曆史上還存在另外一種結果,即一般認為舊製度下的既得利益集團被認為名義上的強勢集團,會“主動”選擇利益未必能得到增進,甚至有可能還會較前有所減損的製度變遷。比如台灣蔣經國政權在1988年解除報刊雜誌審查製度(報禁)時,其政權並未到馬上就要垮台的境地。那麼,這種“不利於”強勢集團的製度變遷又是如何發生的呢?
政治學的有關研究認為,這裏涉及到強勢集團對於壓製成本和容忍成本的計算有關。羅伯特·達爾(Robert A.Dahl)在他的理論模型中曾指出,“當預期的壓製代價增加時,政府容忍反對勢力的可能性就會增加”。大陸學者孫代堯借用羅伯特的理論模型,簡要整理出蔣經國發動自由化改革的兩種成本:預期壓製成本升高黨外反對勢力支持基礎擴大,並朝組織反對黨方向發展;中產階級支持民主化;社會抗議和新興社會運動漸趨頻繁、激烈;國民黨政權在國際上越來越孤立;近鄰菲律賓和韓國在1986~1987年相繼出現威權政府垮台和民主化運動;大陸實施改革開放政策,國際地位提升。;預期容忍成本降低國民黨仍有能力在選舉中擊敗反對勢力;改革可以爭取到台灣人民的支持,提升國民黨統治合法性;改革可以避免嚴重的社會政治衝突;改革可以改善和加強與美國關係,不改革最終可能危及執政地位;改革可以抵消大陸發展帶來的壓力。蔣經國的政治改革,包括解除報禁,是對成本“計算”後的策略選擇的結果。這種在經濟、信息日益全球化下的政體民主化進程,強勢集團麵對的壓製成本、容忍成本頗多相似之處,或可借鑒。
所以,當製度變遷成為大勢所趨時,變遷的方向縱然為強勢集團所不願見,它也無力阻止變遷發生,全力阻止隻會玉石俱焚。除非利益立場絕對不可調和,否則,作為一個整體,從理性考慮出發,強勢集團最終會順應時勢,參與變革,並且力圖利用自身的力量優勢,操縱變革進程,使最後形成的利益安排仍然有利於己。這樣的製度變遷路徑縱然在開始階段不會一步到位,但對於整個社會福祉而言,將是變遷成本最小的一種方式。當然,如果強勢集團不能充分運用自身理性,懂得在曆史進程的拐點處做出必要的利益讓渡,達到矛盾衝突的妥協,結果另當別論。
立法隻是必要的路徑和手段,並不是終點和目的。因為,在複雜的法律係統中,新聞法作為專門法,不僅要受到根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製約、社會習俗和文化道德等因素的影響,這些可以視為對新聞法發生作用的橫向空間性要素;與此同時,縱向時間性要素在法治的形成過程中,也是作為“法治的一個構建性的內在變量”存在的。法學研究者朱蘇力曾指出,法學規範性研究中往往忽視了中國社會變遷與中國法治實踐的互動和交叉,這在法學界引起強烈反響。這種反省對於我國的新聞立法同樣具有啟示意義。新聞法不是孤立存在和發揮作用的,從時空兩個維度來看,它首先是與整個社會秩序的構建緊密相連的法律體係,同時它的不斷調整完善又需要一個很長的曆史過程,在各種社會關係的力量博弈中趨近理性化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