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信息獲得的方式、渠道不同,知情權可分為消極權利和積極權利兩種類型。消極權利是指對已經公開的信息,公民可以自由地尋求、獲得,任何其他組織、個人承擔消極的不幹涉、不妨礙的義務。積極權利是指公民借助特定國家機構和工作人員獲悉信息,這些信息是公民有權利知悉的,但是它被控製在特定機構和人員手中,他們有公開信息的義務。承擔信息公開責任的主要是國家機關、社會公共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與公民消極知情權和積極知情權相對應,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信息公開也包括主動公開與被動公開兩種。主動公開是指政府部門主動利用新聞媒體向公眾發布有關國家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科技、衛生等各方麵的重大發展變化情況的信息。這主要是使廣播電視新聞媒體中擔負宣傳、告知等功能所做的工作,這時涉及到《政府信息公開法》。被動公開是指新聞媒體代表公眾利用職業手段從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也包括其他機構團體或個人)手中獲知的公眾應知、欲知而未知的信息,這時涉及媒體的采訪、評論、報道權利。
因此,有關《政府信息公開法》的製定,將是製定《新聞法》的起點。關注我國目前《政府信息公開法》的製定進展,為我們理解《新聞法》進程提供了一個參照係。政府信息公開在我國又被稱為政務公開,由於我國已經加入世貿組織,世貿組織關於我國政府保持透明度的要求,使保障公民知情權、實現政府信息資源共享等製度建設成為我國立法上的一項緊迫任務。按照國際慣例,比如從這方麵最富有代表性的瑞典、美國、韓國、日本等國的情況看,信息公開的立法趨勢是增進政府活動的透明性,注重協調公開與不公開的關係,公開範圍日益擴大。首先,公開的請求權人不再限於直接的利害關係人,而是擴大至“任何人”均享有情報公開請求權;其次,公開的對象遍及所有的行政機關,甚至包括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以及行使一定行政職能的社會團體;再者,公開的內容涉及幾乎所有的公共事務,而且仍有不斷擴大的趨勢,而不公開的內容則越來越少,日漸萎縮,不公開情報受到極嚴格的限製,各國均對不公開情報以明文列舉的方式加以限定,除此之外的均是應當公開的,這一改過去由政府機關自由決定是否公開、公開什麼的做法,政府機關對不公開的裁量權被限製到非常有限的範圍之內。並且,“不公開”並非“絕對不公開”或者“不得公開”,而是“可以不公開”。因此,如此大的變革,在我國“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傳統治理文化影響下,製定過程注定也是一個艱難的過程。
近年來,我國對於政府信息公開的製定工作一直在加緊進行,但沒有上升到法的高度,而是一直以《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稱謂出現,兩者法律效力上屬於不同的位階。如果政府信息公開以條例的形式製定,屬於行政法規,由國務院通過;如果作為法律,則需由全國人大審議通過。雖然各省也都製定、實施了一些自己的規定,但因為是地方性質,因此內容、執行力度上各有不同,效果也不令人滿意。許多地方隻是在政府網站上張貼了非常有限的內容,更新速度、信息深度都遠遠不能滿足群眾要求。由《計算機世界》報社和北京時代計世資訊公司共同策劃完成的《中國城市政府網站評估報告》顯示,城市政府網站不盡如人意,總體不及格,許多城市政府網站還處於較差的狀況:在36個政府網站中,61%沒有網上審批和網上申報功能、55%沒有網上采購和網上查詢功能、50%沒有網上查詢功能。
而在已經公開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討論稿)》中,一些要點引起了激烈討論:政府信息公開的原則,以“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公開收不收費,隻能收取預先確定標準的成本費用;政府信息主動公開的範圍,必須主動公開該政府機關的機構設置、組織、職能與設定依據,該機關首席信息官的姓名、辦公地址、辦公時間、電話、傳真、電子郵箱地址與其他聯係方式等等;政府信息主動公開的方式,通過公報等官方出版物或以放置在辦公場所供公眾查閱的方式主動公開其信息;還必須通過互聯網上的官方網站主動公開;正式決定是否公開的程序,政府機關按照法律程序決定是否公開政府信息;辦事指南與信息登記簿內容,政府機關向公眾提供該機關的政府信息登記簿,包括每條政府信息的名稱、索引、主題、基本內容的簡單描述以及登錄日期等。
但是,既然“草案”已經公布,在政府信息公開已經是社會共識的情況下,《保密法》也正在修改與“草案”衝突的部分,可以預測實施的內容、時間應該不會令人太失望。盡管還不是法律,但至少已經標誌著有關新聞立法的製度基礎有了實質性的突破。可以想見,這項條例的頒布實施,配合已經實行的政府新聞發言人製度,必將會給新聞業注入新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