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律手段明確了新聞媒體及其記者的報道權,還需對侵權行為及製裁辦法做出規定。任何單位、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對新聞媒體合法的報道行為進行阻撓、幹預都屬於侵權,應視侵權行為的惡劣程度和後果的嚴重程度,對侵權責任人進行追究。報道權受到侵犯,廣播電視新聞媒體可以向侵權方所屬區域的法院或上一級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因為侵犯新聞媒體的報道權,內含著對公眾知情權的侵犯。所以,法院的判決要嚴格依照法律規定,在法律條文缺乏明確規定時,要本著維護最大多數人的利益的原則,公開、公正、公平判案。
權利總是伴隨著義務。廣播電視新聞媒體在享有報道權的同時,需相應地承擔確保報道真實客觀、保守國家機密和商業秘密、尊重報道對象的各項人身權利、遵守國家憲法和其他法律法規的義務,避免被訴誹謗、泄密以及侵犯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著作權等。廣播電視新聞是以聲音和畫麵為主要傳播手段的,以字幕形式出現的文字是電視新聞中聲音和畫麵的輔助手段,這是其與以文字為主要傳播手段(輔以部分新聞圖片)的平麵媒體的基本區別。傳播手段的不同,決定了廣播電視新聞報道不僅要確保內容的真實客觀,而且在聲音和畫麵等元素的運用上也要把握基本的原則,避免聲音畫麵與反映內容不符對被攝人的名譽權造成損害、避免聲音畫麵運用不當對被攝人產生醜化效果、避免未經被攝人同意播出其形象對其隱私權造成損害等等。
例如,某電視台播出的一條當地警方在餐飲娛樂場所進行治安清查的新聞中,有一個正在執行公務的警察與一位女子在一起的鏡頭,這位女子姓葛,實際上是當晚在該飯店就餐的顧客,偶然被記者攝入鏡頭。但是與這個鏡頭相配的解說詞說的是警察在當晚的行動中,查獲賣淫女4名。葛女士認為自己的名譽權受到了侵害,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對其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另一個比較著名的案例是因電視新聞中播出侮辱性的鏡頭而引發的訴訟。某電視台用暗訪的形式拍攝了一個算命先生騙人騙錢的事,這個節目在該縣台連播了3天。其中有部分鏡頭是從下往上拍的,並長時間停留在算命先生的襠部。算命先生認為電視台記者故意用鏡頭醜化自己,哪兒髒拍哪兒,任何人都不能容忍這樣的鏡頭出現在大家麵前,所以他要起訴電視台侵害了他的肖像權。雖然結果是算命先生敗訴了,但一些研究人格權法的專家認為記者所使用的鏡頭確實對被拍攝者有所醜化,有辱對方的人格。所以,廣播電視新聞法有必要作出這樣的規定,廣播電視新聞報道中聲音和畫麵的使用必須真實、客觀,要尊重被攝錄者的人格尊嚴,維護采訪對象的名譽權和隱私權,某些情況下(如對於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不願公開自己身份的采訪對象等),在播出前要對聲音和畫麵進行技術處理。
9.3.5爭取有益案例促進製度事實變遷
近年來,采訪權、評論權、報道權在新聞工作中遇到的障礙集中發生在輿論監督行為中。因此,我們將這三項權利的專門保障法,與現有的對輿論監督行為的規約做簡單對比,以尋找兩者之間實現製度變遷的可能途徑。
對於涉及輿論監督工作的最新指示,可參見2005年5月中共中央辦公廳下發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輿論監督工作的意見》,規定各級黨委和政府、社會團體及其工作人員要重視輿論監督工作,支持新聞媒體的采訪活動,為采訪報道提供方便;基層單位不得封鎖消息、隱瞞事實、幹涉輿論監督,不得以行賄、說情等手段對輿論監督進行幹預;有關地方和部門應當對輿論監督作出積極反應,對媒體揭露的問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通過媒體公開處理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