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刖(yuè)刑】是砍掉腳的刑罰。如《史記·魯仲連鄒陽列傳》:“昔卞和獻寶,楚王刖之。”再如《韓非子·和氏》:“王以和為誑,而刖其左足。”
【臏(bìn)刑】是剔去膝蓋骨的刑罰。如《漢書·司馬遷傳》中雲:“孫子臏腿。”
【刵(èr)】是割耳朵的酷刑。《尚書·康浩》:“無或劓刵人。”
【烹】是用鼎鑊煮殺犯人的酷刑。如《國策·齊策》:“臣請三言而已矣,益一言,臣請烹。”又,烹,也名“湯鑊”,湯,即滾水;鑊,即無足大鼎。如《廉頗藺相如列傳》:“臣知欺大王之罪當誅,臣請就湯鑊。”
【車裂】即將人頭、四肢分別拴在五輛車上,以五馬駕車,同時分馳,撕裂肢體。也稱“轘(huán)”或“轘裂”,俗稱“五馬分屍”。如《史記·商君列傳》:“秦惠王車裂商君。”
【淩遲】最殘酷的一種死刑。《宋史·刑法誌》記:“淩遲者,先斷其支(肢)體,乃抉其吭,當時之極法也。”抉,割斷;吭,咽喉。唐代最重的刑隻是斬首,到五代才開始在刑法外設立淩遲一條。宋代大獄,凡是犯所謂“大逆”及“逆倫”等罪的人,多用此刑。元代將淩遲正式列入刑法。明、清時沿用。也作“陵遲”,俗稱“剮刑”。如《水滸傳》二十七回:“(王婆)唆令男女故失人倫,擬合淩遲處死。……武鬆帶上行枷,看剮了王婆。”又如《元曲選·竇娥冤》:“合擬淩遲,押赴市曹中,釘上木驢,剮一百二十刀處死。”
【棄市】即在鬧市執行死刑,並將屍體暴露在街頭。語出《禮記·王製》:“刑人於市,與眾棄之。”秦、漢、魏、晉極為流行。隋、唐以後雖無此刑類,卻執行死刑,多用棄市。
【梟(xiāo)首】是斬首高懸於木上以示眾的一種刑罰。秦代已使用。漢初為五刑之一。曆代沿用。如《史記·秦始皇本紀》:“(九年)衛尉竭、內史肆、佐弋竭、中大夫令齊等二十人皆梟首。”
【戮屍】為懲罰死者生前的行為,挖墳開棺,斬戮屍體。如《晉書·王敦傳》:“有司議曰:‘王敦滔天作道,有無君之心,宜依崔杼、王淩故事,剖棺戮屍,以彰元惡。’”
【族誅】一人“犯罪”,牽連到親屬也被殺戮,叫“族誅”。也稱為“族”,即族滅之意。古有滅三族、滅九族之刑法。《史記·秦始皇本紀》載:“法初有三族之罪。”三族,即父母、兄弟、妻子,一說指父族、母族、妻族。後世所謂誅九族,包括從高祖到玄孫的直係親屬,以及旁係親屬中的兄弟、堂兄弟等。明朝的方孝孺被永樂皇帝誅滅十族,共殺八百七十餘人。這是專製時代最殘酷的刑法。
【桎(zhì)】用來拘束犯罪者兩腳的刑具。《周禮·秋官·掌囚》記:“凡囚者,上罪梏拲(gǒng)而桎,中罪桎梏,下罪梏。”鄭玄注:“在手曰梏,在足曰桎。”又,“拲者,兩手共一木也。”
【梏(gù)】木製的用來拘束犯罪人的手銬。如《獄中雜記》:“主梏撲者亦然。”這裏“梏”作動詞,是戴手銬的意思。
【械】是桎、梏的總稱。即指腳鐐、手銬之類拘係犯人的刑具。如《獄中雜記》:“其次,求脫械居監外板屋,費亦數十金。惟極貧無依,則械係不稍寬,為標準以警其餘。”“械係”即拘係犯人,使其不得自由。
【枷】指加在犯人頸項上的刑具。《隋書·刑法誌》:“凡死罪枷而拲,流罪枷而梏。”也指上枷。如《竇娥冤》:“劊子磨旗、提刀,押正旦帶枷上。”
【杻(chǒu)】即手銬。《舊唐書·刑法誌》:“係囚之具,有枷、杻、鉗、鎖,皆有長短廣狹之製,量罪輕重,節級用之。”
【拶(zǎn)指】簡稱“拶”。指用繩子穿五根小木棍,套入手指用力收緊。所用刑具叫做“拶”或“拶子”。如《二刻拍案驚奇》:“就用嚴刑拷他,討拶來拶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