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即懲罰罪犯的法律。我國古代刑法已無成文可考,春秋時鄭國有《刑書》,晉國有《刑鼎》;戰國時魏國李悝(kuī)著《法經》六篇,都已失傳。商鞅輔佐秦國,改法為律。漢代蕭何作律《九章》。三國時魏國刪簡漢代法律,製定新律十八篇。自晉代至南北朝,有增有減。唐代,撰成《唐律》十二篇,條例更加縝密。後來,宋代的《刑統》,元代的《元律》,明代的《大明律》,清代的《大清律》,大體都未超出《唐律》的範圍。如《竇娥冤》:“你去那受刑法屍骸上烈些紙錢,隻當把你亡化的孩兒薦。”
【刑罰】古代刑與罰有區別,刑指肉刑、死刑;罰指以金錢贖罪。後來,泛指對罪犯實行懲罰的強製方法。《明史·刑法誌》:“贖罪之法,明初嚐納銅,成化間納馬。”又:“刑罰者,懲惡之藥石也。”
【五刑】古代的五種刑法。其內容,曆代有所區別。商、周時,指墨、劓、剕、宮、大辟等五種刑罰。《國語·魯語上》記載,以甲兵、斧鉞、刀鋸、鑽笮(zuó)、鞭撲為五刑。《漢書·刑法誌》將“鑽笮”改為“鑽鑿”。《後漢書·崔駰傳》附崔寔《政論》:“昔高祖令蕭何作九章之律,有夷三族之令,黥、劓、斬趾、斷舌、梟首,故謂之具五刑。”唐代有笞、杖、徒、流、死五刑。明、清時相承沿用唐律。
【五毒】古代五種酷刑。《後漢書·陳禪傳》:“笞掠無箅,五毒畢加。”五毒,指身及四肢備受楚毒。有的說指鞭、箠(棰)、灼、徽、纆為五毒。《明史·刑法誌》記:“全刑者曰械,曰鐐,曰棍,曰拶,曰夾棍。五毒備具,呼謈(bó)聲沸然,血肉潰爛,宛轉求死不得。”
【墨刑】五刑之一。用刀刺刻犯人額頰等處,塗以墨,作懲罰標記,以懲治罪輕者。《尚書·伊訓》:“臣下不匡,其刑墨。”《孔傳》:“臣不正君,服墨刑,鑿其額,涅以墨。”另,墨刑,又名“黥(qíng)”。如《孫臏》:“龐涓恐其賢於己,疾之,則以法刑斷其兩足而黥之。”此外,墨刑也稱為刀墨、刺字或刺配等。
【發配】即“充軍”,把罪犯發配到軍內或官辦作坊、鹽亭服勞役。如《獄中雜記》:“功令:大盜未殺人,及他犯同謀多人者,止主謀一二人立決;餘經秋審,皆減等發配。”
【劓(yì)刑】五刑之一,割掉鼻子。大約始於商代。如《史記·商君列傳》:“行之四年,公子虔複犯約,劓之。”
【剕(fèi)刑】五刑之一,斷足之刑。《尚書·呂刑》:“剕罰之屬五百。”
【宮刑】五刑之一,是殘害男子生殖器,破壞婦女生殖機能(一說將婦女禁閉於宮中)的刑罰。始於商、周時期。最初是用來懲罰“淫罪”,後來也適用於所謂謀反、叛逆等罪。也稱為“腐刑”。如《尚書·呂刑》:“宮辟疑赦。”《孔傳》:“宮,淫刑也。男子割勢,婦人幽閉。”又,司馬遷曾受宮刑。另外,宮刑又名“椓(zhuó)”。
【大辟】五刑之一,是砍頭之刑。在商、周、春秋、戰國時,是死刑的通稱。如《獄中雜記》:“惟大辟無可要,然猶質其首。”
【笞刑】指用小荊條或小竹板敲打臀、腿、背的刑罰。隋代定為五刑之一,沿用至清代。《明史·刑法誌》記:“笞刑五,自一十至五十;每十為一等加減。”
【杖刑】指用大荊條或大竹板打臀、腿、背的刑罰。隋代定為五刑之一,沿用到清代。見《明史·刑法誌》記:“杖刑五,自六十至一百;每十為一等加減。”如《促織》:“宰嚴限追比,旬餘,杖至百,兩股間膿血流離。”另,杖刑也稱“箠(chuí)”。
【徒刑】即拘禁迫使犯人服勞役。五代後周時,有徒刑之名,隋代定為五刑之一,曆代相沿,但刑等、刑期各有不同。明、清兩代沿襲唐時製度。《明史·刑法誌》記:“徒刑五,徒一年杖六十,一年半杖七十,二年杖八十,二年半杖九十,三年杖一百;每杖十及徒半年為一等加減。”
【流刑】即將罪犯遣送到邊遠地區服勞役。此刑始於秦、漢時代,隋朝時定為五刑之一,沿用至清代。《明史·刑法誌》記:“流刑三,二千裏,二千五百裏,三千裏,皆杖一百;每五百裏為一等加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