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精粹
學校是學生學習的主要場所,本應該是片祥和、充滿生機的樂園,但是由於各種原因,時常會發生一些悲哀的事情。為讓學生有一個安全的環境,教師應當加強對學生的安全教育,把安全教育滲透到自己的課堂中,滲透到每一個活動中。教師應當從這些案例中得到警示,保證中小學生安全。
校內學生傷害事故案例評析
一、課堂上的學生人身傷害事故
二、課間、課外的人身傷害事故
三、校園環境引起的人身傷害事故
四、其他學生人身傷害事故
課堂本來是學生學習知識的場所,但是有些行為經常威脅學生的安全,如教師體罰學生,體育課上猝死,實驗課上燙傷燒傷,等等。
一、課堂上的學生人身傷害事故
【案例】自然課實驗器皿爆炸,師生受傷害
2005年的一天,石家莊市某小學五年級的學生正準備上自然課,學生們在為獲取新知識而高興的時候,悲劇發生了。老師將一個裝有酒精的實驗器皿搬到該校儀器室的門口,準備做實驗。學生便圍繞在老師周圍觀看,同時幾個低年級的學生由於好奇心也圍了過來。突然“砰”的一聲,酒精器皿發生了爆炸,頓時火花四濺,老師、五年級學生曾丹、郭娟、高虎、範相明、周虎,圍觀的低年級學生伍凱婷和另一名兒童身上著火,其他學生都哭叫著往外逃。受傷的老師和學生被及時送到醫院,雖然沒有生命危險,但在學生們的心裏留下了不可磨滅的陰影,並且也帶來了肉體上的傷害。
【法律評析】
在這個案例中,老師做演示實驗,因出現意外致使老師和多名學生受傷。法律方麵的專家表示,老師在做帶有危險性的實驗時,應提醒學生注意安全。在這個案例中,老師看到非本班學生圍觀,並未進行勸阻和製止,在一定程度上屬於默認行為。因此,在這個情況下,老師要對此次事故承擔一定的責任。但是,老師授課屬於職務行為,隻需承擔相應的過錯就可以。學生是未成年人,在學校,學校是相應的監護主體,對學生安全負有完全責任。因此,學生家長可以將學校告上法庭,獲得相應的賠償。
同時,學生安全意識差也是本次事故的一個重要原因。此次實驗,應該不是學生第一次見到酒精燈,但是學生在觀念上對酒精燈並沒有一種危險意識,遠遠地觀看。恰恰相反的是學生圍在一起觀看,這樣就加大了實驗出現意外造成傷害的可能性。正是由於學校、教師、家長平時對學生安全教育的缺乏,學生才會聚在一起圍觀。因此,要想避免這個悲劇的發生,需要學校、教師、家長、學生的共同努力。
【案例】生物實驗課,違規操作釀火災
2006年星期三下午,某中學有一節生物課。在這節課上,同學們要通過實驗了解綠色植物是怎樣製造澱粉的。
上課了,老師千叮嚀萬囑咐,要求大家注意安全,注意操作規程,但同學們眼瞧著綠葉在無色的酒精中,經過隔水加熱,由綠色變成黃白色,而酒精卻由無色變成晶瑩剔透的綠寶石色,感到太美了!太神奇了!一位男同學興奮得忘記了教師的囑咐,伸手去拿裝有碧綠碧綠酒精的小燒杯,想看個仔細。沒想到燒杯很燙。這位男同學本能地迅速把手縮回來,結果卻把酒精灑在實驗桌上,濺在了酒精燈的火焰上。酒精燃燒後桌麵上的書本被引燃了。同學們被這突如其來的火焰嚇呆了。
學生小紅看到實驗桌著火了,立即跑上前去撲救。一位同學也迅速端來一盆水,潑在桌上。書本上的火滅了,但桌上燃燒的酒精卻沒有熄滅反而飛濺起來,濺到小紅的圍巾上。就這樣,燃燒著的酒精又引燃了小紅脖子上的紅色尼龍紗巾。紗巾很快熔化了,粘在了她的脖子上。這時,無論小紅怎麼抓怎麼拽都無濟於事。老師在一片驚叫聲中,衝過去,迅速抄起水盆中的那塊大抹布,捂在了小紅的脖子上。
【法律評析】
有關法律人士表示,在這個案例中,事故的起因是那名男同學的違規操作。實驗之前,老師已經反反複複地強調了安全事項和操作規程,所以老師已經履行了自己的職務義務,並且在事故發生之後采取了一定的補救措施,在法律上不需要擔負相應的責任。雖然那位男同學有過錯,但因為是未成年人,不對自己的過錯承擔法律責任。然而作為監護人的家長,應負相應的法律責任,並對受傷害的當事人進行經濟上的賠償。
中小學生在上實驗課時很容易接觸到化學藥品、酒精燈、電、酸類溶液等高度危險物品。並且由於學生年齡特點和生理特征,很容易就因為好奇忘記可能存在的危險,同時因為沒有枯燥課本的束縛,學生的好奇心得到解放,在一種極度興奮的狀態下,很可能聽不進去老師講解操作實驗時的安全注意事項,以致發生事故,甚至導致死亡。所以任課教師要特別提醒學生注意,同時還要做好安全預案。另外,有的學校由於教育經費的緊張,很多實驗儀器缺乏及時的更新或維修,這也是引發事故的一個重要因素。教師發現問題應當及時通知學校,幫助學校做好安全設備的檢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