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在學生傷害事故中,體育課上發生的傷害事故占有相當大的比例。這是與體育課自身所具有的運動性、激烈性、對抗性和開放性等特點分不開的。體育教師和班主任要特別注意保證學生的人身安全。
二、課間、課外的人身傷害事故
上麵談論了課堂上的一些學生人身傷害的案例,但是課間和課外也是學生遭受人身傷害的一個高發時段。課間活動中,由於放鬆的神經和學生活潑好動的天性,學生相互打鬧時很容易發生意外。並且,課間教師經常不在教室,很難對打鬧進行及時的勸阻和製止。學生因為覺得不在教師的視線之內,便更加自由與大膽,可能會進行一些與自己的年齡和身份不相符的活動。課間和課外的不確定因素增多,安全隱患也就相應增加了。
【案例】跳起接球跌傷引起的事故
這是在南京市某中學發生的一起事故。下午課外活動時,高一學生在大操場踢足球,學生王某踢得高興,接一高球時跳了起來,一不小心卻跌倒了後腦勺著地。同學把他扶起來,未見有明顯外傷,王某也沒在意,休息一會兒又接著踢直至下課。放學時,王某感到頭暈,就打車回家了。到家後更感到頭暈,便叫表哥給他吃一點藥,又怕父母說他,特別囑咐表哥不要告訴其父母。第二天,他仍到校上課,也沒和同學說起頭暈,下午有體育課,他又和同學一起踢球,踢著踢著,暈得更厲害了。此時老師才知道王某頭一天摔倒的事,即將他送至附近醫院,後又轉至腦科醫院,發現王某腦中積血很多,一麵搶救,一麵通知家長,但最後王某不幸死於腦積血並發症。
【法律評析】
第一,本案不屬於學校責任事故,學校不承擔民事賠償等法律責任。《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而本案卻不屬於學校責任事故,首先是因為學生王某受到傷害起因是其在課外活動時間,因自己一時踢球踢得高興而跳起並跌倒的偶發行為所致;其次,在次日課堂上教師的教學活動並無不當,也無法預見其前一天受傷的事情。故學校不存在教育、管理與保護職責上的過錯,所以本案不屬於學校責任。
第二,本案實際上是一起學校意外事故。屬於學校意外事故的情形有多種,其中就包括:學生本人或學生之間偶發的意外行為所致的學生受到人身傷亡的事故。而本案正是屬於上述情形的學校意外事故。學生王某最終死亡的原因有兩個,一是在前一日的課外活動時因其踢球突然跳起卻意外跌倒而造成腦部受傷,這是導致王某死亡的最根本原因;二是在次日的體育課上,王某沒有告知教師其特殊情況,因前一日的跌傷而頭暈,而繼續參加課堂活動,最終導致其因腦部積血而死亡,這是王某死亡的促進因素。可見,前一日王某跌傷純粹是其不可預料的個人偶發行為所致;而次日的體育課上,體育老師的教學行為又並無不當,故本案應屬於學校意外事故。因此,本案中王某因意外而死亡的後果,應由其監護人自行承擔。
課間是事故頻繁發生的時段,應該引起學校、家長和學生的有關重視和警惕,根據對眾多案例的總結,課間事故具有一些普遍的特點:課間休息安排在兩節課之間,這時學生剛上完課,十分疲勞,想放鬆,所以打鬧玩耍得特別厲害。同時課間休息地點多在走廊,場地狹窄,人群密集,容易發生事故。
課間課外大多處於教師的視線之外,學生容易做一些危險的動作,很可能引發事故。因此教師在平時班會以及其他班級活動中,應提醒學生提高警惕,增強危險意識:
(1)課間活動要做到一講安全,二講文明。
(2)課間活動應盡量到室外,但不要遠離教室。
(3)活動強度要適當,不做強烈的或具有危險性質的活動。
(4)活動方式要簡便易行,注意安全。
(5)課間嚴禁進行籃、足、排等球類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