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2章 布告(2 / 2)

四、社員農具私有公用者,應給合理報酬,若有損失,應由社內修理或給適當補償。大型農具社員自願並經社同意作價歸公者,可按耕畜處理辦法處理。一般經常隨手使用的小農具,由社員自帶、自用、自修,不應作價歸公。

五、大片造林可以合作經營。零星的果樹林木可不入社,如樹主自願,且入社後對林木生長有利者,可以入社,但應根據樹木種植和培養所費勞力、資金以及樹木今後的收入,民主評定適當的計酬辦法,保證樹主得到合理報酬。

六、社員入社應按土地分擔一部分生產資金(如種子、草料和現金等),作為全社的生產墊底。但數量不能過多,以多數社員拿得起為限。個別貧苦社員經過社員大會討論通過可以少交或不交。

七、社內生產資金不足時,可以發動社員自願投資。但必須參照銀行放款的利率給息,並立據為憑。社內按規定期限付息還本,以鼓勵社員投資的積極性。

八、社員退社時,應帶走的土地、私有耕畜、農具和股份基金等,應如數帶出,不得借故少給或扣留。對於退社後的農民,合作社仍應積極團結幫助,搞好生產,不得歧視或打擊。

(蓋章)

××××年×月×日

“範文二”

××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文物古跡保護的布告

我市是一座曆史悠久且富於革命傳統的城市,文物古跡非常豐富。保護好文物古跡,對於繼承祖國優秀曆史遺產,建設高度精神文明,促進四化建設,有著重要意義。為了貫徹執行國家保護文物的政策、法令,切實加強我市文物古跡的保護管理,特布告如下:

一、在市範圍內,一切具有曆史、科學、藝術價值的文物,都由國家保護,不得破壞、盜竊和擅自運往國外。對破壞、盜竊文物的犯罪活動,要堅決打擊。

二、凡屬國務院和各級政府公布保護的革命遺址、革命紀念建築、古遺址、古墓葬、古建築、古石刻等,均應妥善管理,非經批準不得在文物保護範圍內興建工程、挖溝取土、打井開渠。嚴禁開山采石、燒荒、放牧、亂砍林木及其他一切危害文物安全或影響環境美化活動,所有使用文物保護建築物的單位,必須與文物管理部門簽訂合同,保證文物安全,不得亂拆、亂改、亂建或破壞、改變文物麵貌。凡不利於文物保護的使用單位,經國家、省、市研究認為必須遷出的,應限期遷出。

三、地下埋藏和出土的一切文物,概歸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據為己有或私自買賣。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挖掘古遺址、古墓葬。在生產建設和施工中,如果發現文物,應保護好現場,立即報告文物主管部門處理。

四、人民銀行、供銷社、廢品收購站、造紙廠等單位收購的文物,如古代金銀器、銅器、鐵器、古舊圖書、字畫、文獻資料等,不得擅自處理,應報告文物主管部門派人鑒定揀選後再行處理。

五、流散在民間的傳世文物,統一由文物部門開設的文物商店和指定的代購點收購,其他單位和個人一律不準收購。各縣、區公安局和工商行政部門要和文物管理部門互相配合,采取措施,堅決取締文物黑市,打擊文物走私。對非法收購、遊鄉收購、盜走文物者要依法懲處。

六、保護文物是一項光榮的政治任務。各級政府要加強對文物保護工作的領導,廣泛宣傳文物保護的重要意義,宣傳文物政策法令,普及文物常識,進行保護祖國文物的教育,提高保護文物的自覺性。形成“保護祖國文物,人人有責”的社會風氣,把廣大幹部、群眾動員起來,同心協力,做好文物保護工作。

(蓋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