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則
第一條為使國家行政機關(以下簡稱行政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規範化、製度化、科學化,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行政機關的公文(包括電報,下同),是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範體式的文書,是依法行政和進行公務活動的重要工具。
第三條公文處理指公文的辦理、管理、整理(立卷)、歸檔等一係列相互關聯、銜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條公文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精簡、高效的原則,做到及時、準確、安全。
第五條公文處理必須嚴格執行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確保國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條各級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高度重視公文處理工作,模範遵守本辦法並加強對本機關公文處理工作的領導和檢查。
第七條各級行政機關的辦公廳(室)是公文處理的管理機構,主管本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並指導下級機關的公文處理工作。
第八條各級行政機關的辦公廳(室)應當設立文秘部門或者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公文處理工作。
公文種類
第九條行政機關的公文種類主要有:
(一)命令(令)
適用於依照有關法律公布行政法規和規章,宣布施行重大強製性行政措施,嘉獎有關單位及人員。
(二)決定
適用於對重要事項或者重大行動做出安排,獎懲有關單位及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
(三)公告
適用於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
(四)通告
適用於公布社會各有關方麵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
(五)通知
適用於批轉下級機關的公文,轉發上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傳達要求下級機關辦理和需要有關單位周知或者執行的事項,任免人員。
(六)通報
適用於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或者情況。
(七)議案
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
(八)報告
適用於向上級機關彙報工作,反映情況,答複上級機關的詢問。
(九)請示
適用於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準。
(十)批複
適用於答複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
(十一)意見
適用於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
(十二)函
適用於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複問題,請求批準和答複審批事項。
(十三)會議紀要
適用於記載、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
公文格式
第十條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標識、發文字號、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題詞、抄送機關、印發機關和印發日期等部分組成。
(一)涉及國家秘密的公文應當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其中,“絕密”、“機密”級公文還應當標明份數、序號。
(二)緊急公文應當根據緊急程度分別標明“特急”、“急件”。其中,電報應當分別標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發文機關標識應當使用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聯合行文,主辦機關排列在前。
(四)發文字號應當包括機關代字、年份、序號。聯合行文,隻標明主辦機關發文字號。
(五)上行文應當注明簽發人、會簽人姓名。其中,“請示”應當在附注處注明聯係人的姓名和電話。
(六)公文標題應當準確簡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內容並標明公文種類,一般應當標明發文機關。公文標題中除法規、規章名稱加書名號外,一般不用標點符號。
(七)主送機關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機關,應當使用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統稱。
(八)公文如有附件,應當注明附件順序和名稱。
(九)公文除“會議紀要”和以電報形式發出的以外,應當加蓋印章。聯合上報的公文,由主辦機關加蓋印章;聯合下發的公文,發文機關都應當加蓋印章。
(十)成文日期以負責人簽發的日期為準,聯合行文以最後簽發機關負責人的簽發日期為準。電報以發出日期為準。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應當加括號標注。
(十二)公文應當標注主題詞。上行文按照上級機關的要求標注主題詞。
(十三)抄送機關指除主送機關外需要執行或知曉公文的其他機關,應當使用全稱或者規範化簡稱、統稱。